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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2019年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县区自主统筹部分)分配方案

索引号:  yishuixlyj2251631/2021-000030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19-08-15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农业农村局 公开范围:  全社会

沂水县2019年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县区自主统筹部分)分配方案

为做好乡村振兴资金保障工作,根据省市有关资金分配方案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2019年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县区自主统筹部分),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将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作为建立健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投入保障制度、加快农业新旧动能转换步伐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抓手,优化财政支农投入供给,理顺涉农资金管理体系,创新涉农资金运行机制,不断提升支农政策效果和支农资金使用效益。

二、基本原则

(一)先急后缓、稳步推进。按照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市工作要求,优先保障省市已确定实施的约束性任务和重点项目,优先安排全县重点民生项目。

(二)突出重点、示范引领。按照规划引领、项目支撑、集中投入的要求,针对基础设施建设薄弱环节和产业发展重点领域优先安排资金,发挥财政资金的引领示范作用。

(三)提升效益、确保安全。严格资金管理,全面落实监管主体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资金规范、高效、安全使用。

三、整合范围

主要包括省级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切块下达市级部分及市级安排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生产发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乡村组织建设和文化建设等方面专项资金。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方面的资金已实行城乡一体化管理,不纳入整合范围。农业补贴类资金、中央约束性任务资金和实行项目管理的资金不纳入整合范围。全县收到省、市财政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县区自主统筹部分)10979万元,其中省级财政资金8372万元、市级财政资金2607万元。

四、资金投向

1.全省“千名干部下基层”派驻沂水乡村振兴服务队补助资金500万元。(主管部门:县委组织部)

2.美丽乡村示范片建设资金800万元。(主管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3.美丽乡村建设资金320万元。(主管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4.中央动物防疫项目省市资金466.576万元。(主管部门:县畜牧发展促进中心)

5.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100万元。(主管部门:县畜牧发展促进中心)

6.秸秆还田补助资金75万元。(主管部门:县农业机械发展促进中心)

7.高效特色农业发展资金690万元。(主管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8.合作社示范社以奖代补资金20万元。(主管部门:县农业机械发展促进中心)

9.2018年旅游特色镇村奖补资金750万元。(主管部门:县文化旅游发展中心)

10.尹家峪田园综合体配套建设资金1000万元。(主管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11.农业保险资金280万元。(主管部门:县农业农村局、县畜牧发展促进中心、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2.水利项目建设资金588.46万元。(主管部门:县水利局)

13.优质农产品基地品牌建设资金131万元。(主管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14.文旅项目资金345万元。(主管部门:县文化和旅游局)

15.沂蒙风情谷田园综合体配套建设资金1000万元。(主管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16.农村垃圾分类收集资金600万元。(主管部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17.农村公共厕所建设资金500万元。(主管部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8.村镇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资金912.964万元。(主管部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9.供销联社推广提升项目资金200万元。(主管部门:县供销联社)

20.高标准农田项目资金1000万元。(主管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21.“四好”农村路建设资金700万元。(主管部门:县交通运输局)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事关全县乡村振兴战略落地实施,县委、县政府对乡村振兴统筹资金整合规划、项目申报、资金分配等重大问题进行统一决策,构建形成“党委政府主导、牵头部门抓总、职能部门配合”的工作格局。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资金统筹规范、使用方向明晰、管理监督严格、职责效能统一”的要求,落实编制规划、项目提报、项目实施、项目验收、绩效评价、资金监管等各项工作责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上级决策部署和我县乡村振兴战略扎实推进。

(二)强化监督检查。项目管理和实施部门要加强实施项目的督促指导和项目进度调度,不定期开展专项督查,对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财政部门要对财政整合的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形成项目管理到人,检查和监督到人,责任追究到人的项目管理监督机制。

(三)严肃财经纪律。各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资金的精准使用、安全运行及按规定时间节点及时拨付负主体责任,要建立起项目资金使用备查台账,全面跟踪资金在建设使用过程中进展情况,不得借整合之名借用、挪用或转移项目资金。对在资金整合管理中挤占、挪用或不按规定使用项目资金,擅自调整、变更项目实施地点、项目建设内容及项目实施进度严重滞后者,县里将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违纪违法的,将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中共沂水县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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