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27日-2024年7月3日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案件
索 引 号: | yishuixcsglxzzfj2255969/2024-0000075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布日期: | 2024-07-03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2024年6月27日-2024年7月3日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案件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执法事项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机关 | 处罚决定日期 |
沂水恒源胶业有限公司 | 9137132372543421X2 | 沂执法行处字[2024]第0016号 | 对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城乡规划管理 | 当事人沂水恒源胶业有限公司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钢结构棚2646.1平方米的行为涉嫌违法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应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 按建设工程总造价10%罚款人民币63233.06元(大写:陆万叁仟贰佰叁拾叁元零角陆分)。 | 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年6月27日 | ||
沂水兴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913713231685740670 | 沂执法行处字[2024]年第0014号 | 对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城乡规划管理 |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5年初至2016年底,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超建框架结构地下车库,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限30日内自行拆除并处罚款人民币63828元 | 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年7月2日 | ||
沂水兴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913713231685740670 | 沂执法行处字[2024]年第0029号 | 对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城乡规划管理 |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年底,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简易结构房屋,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限30日内自行拆除并处罚款人民币1899元。 | 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年7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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