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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9日-2024年5月15日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案件

索  引  号: yishuixcsglxzzfj2255969/2024-0000049 主  题  词: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日期: 2024-05-15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有效中 成文日期:
标       题: 2024年5月9日-2024年5月15日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案件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执法事项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机关 处罚决定日期
沂水县沂蒙沂立食品有限公司 91371323729241642X

沂执法行处字[2015]第30212号 对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规划类 2015年12月份,本机关执法人员赵德龙、王兴利等在沂水县沂城街道李家洼村巡查时发现有从事建设房屋行为,经查,该建设为沂水县沂蒙沂立食品有限公司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15年12月份翻建框架结构车间一层890.3平方米、加建二层890.3平方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山东天泽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沂蒙沂立食品有限公司违法建设工程造价鉴定,确定工程总造价为4021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并参照《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处罚款人民币40210元。 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5月9日
沂水鑫源纸业有限公司 91371323699680790P

沂执法行处字(2021)第0184号 对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城乡规划管理 当事人沂水鑫源纸业有限公司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09年至2010年期间在公司内建设污水处理厂、浆塔、锅炉房2151.5平方米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并参照《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处10%罚款人民币103551.8元(大写:壹拾万零叁仟伍佰伍拾壹元捌角)。 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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