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5日-2023年10月11日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案件
索 引 号: | yishuixcsglxzzfj2255969/2023-0000225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布日期: | 2023-10-11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2023年10月5日-2023年10月11日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案件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执法事项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机关 | 处罚决定日期 |
临沂市政辰坤置业有限公司沂水分公司 | 91371323MA3U45YA37 | 沂执法行处字【2023】第0115号 | 对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城乡规划管理 | 临沂市政辰坤置业有限公司沂水分公司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将地下车库部分改为设备用房,面积约为497平方米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参照《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 | 按工程总造价的10%处罚人民币5384.9元(伍仟叁佰捌拾肆元玖角)。 | 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年10月9日 | ||
李* | 身份证 | 3713************10 | 沂执法行处字(2023)第0079号 | 对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城乡规划 |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3月20日,在沂水县沂城街道阳西街东岭小区翻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房屋73.29平方米,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参照《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 | 处建设工程造价10%罚款人民币4271元(大写肆仟贰佰柒拾壹元整)。 | 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年10月11日 | |
刘*坤 | 身份证 | 3713************10 | 沂执法行处字(2023)第0080号 | 对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城乡规划 |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3月20日,在沂水县沂城街道阳西街东岭小区翻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房屋73.29平方米,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参照《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 | 处建设工程造价10%罚款人民币4186元(大写肆仟壹佰捌拾陆元整)。 | 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年10月11日 |
Word版下载
PDF版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