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7日-2023年9月13日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案件
索 引 号: | yishuixcsglxzzfj2255969/2023-0000221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布日期: | 2023-09-13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2023年9月7日-2023年9月13日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案件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执法事项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机关 | 处罚决定日期 |
临沂同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91371323699692767G | 沂执法行处字【2023】第0126号 | 对占用公用部位进行经营的行政处罚 | 其他 | 经查明,当事人临沂同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擅自占用公用部位进行经营,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 《物业管理条例》 | 处罚款人民币100000元(大写壹拾万圆整)。 | 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年9月8日 | ||
杨*利 | 身份证 | 3713************74 | 沂执法处字(2023)第0071号 | 对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城乡规划管理 |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5月,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拟处建设工程造价10%罚款4913.4元(大写肆仟壹佰叁拾元肆角整)。 | 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年9月11日 | |
姚*桥 | 身份证 | 3713************12 | 沂执法处字(2023)第0041号 | 对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城乡规划管理 |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2月6日,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拟处建设工程造价10%罚款2871元(大写贰仟捌佰柒拾壹元整) | 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年9月11日 | |
沂水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91371323596593440E | 沂执法处字(2023)第0017号 | 对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城乡规划管理 |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9月,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拟处建设工程造价10%罚款1305.6元(大写壹仟叁佰零伍元陆角整)。 | 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年9月11日 | ||
赵*昌 | 身份证 | 3713************16 | 沂执法行处字[2023]第0052号 | 对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城乡规划类 | 2023年3月7日,四十里中队执法人员在四十里堡镇四十里堡村巡查时,发现赵*昌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沿街楼房,经查勘现场,该建设已建至三层立柱。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予以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参照《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处建设工程造价10%罚款人民币44537.55元(大写肆万肆仟伍佰叁拾柒元伍角伍分)。 | 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年9月13日 | |
王* | 身份证 | 3713************19 | 沂执法行处字[2023]第0038号 | 对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城乡规划类 | 2023年2月15日,四十里中队执法人员在四十里堡镇四十里堡村巡查时,发现王*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沿街楼房,经查勘现场,该建设已完成主体,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予以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参照《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处建设工程造价10%罚款人民币14638.85元(大写:壹万肆仟陆佰叁拾捌元捌角伍分)。 | 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年9月13日 | |
赵*平 | 身份证 | 3728************16 | 沂执法行处字[2023]第0081号 | 对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城乡规划类 | 2023年2月28日,我局四十里中队执法人员在四十里堡镇四十里堡村巡查时,发现赵*平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沿街楼房,经查勘现场,该建设已完成主体。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予以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参照《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处建设工程造价10%罚款人民币31300.54元(大写:叁万壹仟叁佰元伍角肆分)。 | 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年9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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