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22日-4月28日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案件
索 引 号: | yishuixcsglxzzfj2255969/2021-0000163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布日期: | 2021-04-28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21-04-28 | ||
标 题: | 2021年4月22日-4月28日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案件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刘云花 | 身份证 | 3728************64 | 2021年第Z0325号 | 矿产类行政处罚案件 | 刘云花非法采矿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 1、处罚款40000元人民币(大写:肆万元整)。 | 2021-04-28 | |
宋文区 | 身份证 | 3728************1X | 沂执法行处字2021年第Z0054号 | 国土类行政处罚案件 | 经查明,当事人宋文区未办理土地用地审批手续,擅自于2002年03月份占用龙家圈街道办事处信家庄村村集体土地722平方米建设大院,现已建成。经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该地块现状地类为设施农用地,规划用途为一般农地区,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1、责令将非法占用的土地退还给沂水县龙家圈街道办事处信家庄村村民委员会;| 2、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按非法占用设施农用地面积722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罚款人民币25元,计罚款人民币18050元(大写壹万捌仟零伍拾圆整)。 | 2021-04-28 | |
李永刚 | 身份证 | 3728************1X | 沂执法行处字2021年第Z0041号 | 国土类行政处罚案件 | 经查明,当事人李永刚未办理土地用地审批手续,擅自于2009年06月份占用龙家圈街道办事处小匡庄村村集体土地2141平方米建设大院,现已建成。经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该地块现状地类为水浇地1平方米,农村宅基地25平方米,设施农用地2109平方米,有林地6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允许建设用地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1、责令将非法占用的土地退还给沂水县龙家圈街道办事处小匡庄村村民委员会;| 2、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3、按非法占用水浇地面积1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30元罚款,计人民币30元,农村宅基地面积25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计人民币500元,设施农用地面积2109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25元罚款,计人民币52725元,有林地面积6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25元罚款,计人民币150元,共计罚款人民币53405元(大写:伍万叁仟肆佰零伍圆整)。 | 2021-04-28 | |
李永强 | 身份证 | 3728************19 | 沂执法行处字2021年第Z0040号 | 国土类行政处罚案件 | 经查明,当事人李永强未办理土地用地审批手续,擅自于2009年06月份占用龙家圈街道办事处小匡庄村村集体土地1959平方米建设仓库,现已建成。经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该地块现状地类为水浇地38平方米。农村宅基地115平方米,设施农用地1806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允许建设用地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1、责令将非法占用的土地退还给沂水县龙家圈街道办事处小匡庄村村民委员会;| 2、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3、按非法占用水浇地面积38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罚款人民币30元,计罚款人民币1140元,农村宅基地面积115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罚款人民币20元,计罚款人民币2300元,设施农用地面积1806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罚款人民币25元,计罚款人民币45150元,共计罚款人民币48590元(大写肆万捌仟伍佰玖拾圆整)。 | 2021-04-28 | |
张学修 | 身份证 | 3728************55 | 2021年第Z0166号 | 国土类行政处罚案件 | 经查明,当事人张学修未办理土地用地审批手续,擅自于2010年3月开始占用沂水县许家湖镇大尧村集体土地2399平方米建设仓库,现已建成。经山东吉和测绘工程有限公司勘测认定:建设仓库占地面积2399平方米,现状地类为旱地1714平方米、设施农用地670平方米、水浇地15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基本农田保护区1714平方米、一般农地区685平方米,均不符合土地规划。 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1、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2、按非法占用土地面积2399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罚款30元,计罚款71970元人民币(大写柒万壹仟玖佰柒拾元整)。 | 2021-04-27 | |
张德鹏 | 身份证 | 3713************11 | 2021年第Z0163号 | 国土类行政处罚案件 | 经查明,当事人张德鹏未办理土地用地审批手续,擅自于2018年10月10日开始占用沂水县许家湖镇东官庄村集体土地1746平方米建设加工车间硬化路面,现路面已硬化完成。经山东吉和测绘工程有限公司勘测认定:建设加工车间硬化路面占地面积1746平方米,现状地类为有林地。规划用途均为基本农田保护区,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1、责令将非法占用的土地退还给沂水县许家湖镇东官庄村村民委员会;| 2、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按非法占用土地面积1746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罚款30元,计罚款52380元人民币(大写伍万贰仟叁佰捌拾元整)。 | 2021-04-27 | |
沂水兴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913713231685740670 | 2021年第0166号 | 环境保护管理 | 沂水兴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保持车辆清洁带泥上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 处罚人民币30000元(大写叁万圆整)。 | 2021-04-27 | ||
娄冬祥 | 身份证 | 3606************1X | 2021年第0152号 | 环境保护管理 | 娄冬祥使用音箱高噪声的方式招揽顾客 | 《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 罚款人民币500元(大写伍佰元整)。 | 2021-04-27 | |
邱发荣 | 身份证 | 3713************10 | 沂执法行处字2021年第Z0224号 | 国土类行政处罚案件 | 经查明,邱发荣未经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擅自于2020年6月占用马站镇八大庄村集体土地191平方米建设农机车棚,现已建成。经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该宗地现状地类为有林地和采矿用地;规划用途为允许建设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1、责令将非法占用的土地退还给马站镇八大庄村村民委员会;| 2、没收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3、按非法占用有林地面积31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25元罚款,计775元整;按非法占用采矿用地面积160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计3200元整,共计3975元整(大写:叁仟玖佰柒拾伍元整)。 | 2021-04-27 | |
田桂臻 | 身份证 | 3713************1X | 沂执法行处字2021年第Z0222号 | 国土类行政处罚案件 | 经查明,田桂臻未经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擅自于2020年5月占用马站镇神林店村集体土地554平方米建设木材加工点,现已建成。经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该宗地现状地类为旱地、田坎和农村宅基地;规划用途为允许建设区260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294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1、责令将非法占用的土地退还给马站镇神林店村村民委员会;| 2、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9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没收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6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4、按非法占用农村宅基地面积260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计5200元整;按非法占用基本农田面积294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30元罚款,计8820元整,共计14020元整(大写:壹万肆仟零贰拾元整)。 | 2021-04-27 | |
山东同达道路材料有限公司 | 91371323MA3M1RJX2D | 沂执法行处字2021年第Z0330号 | 林业类行政处罚案件 | 经查明,当事人山东同达道路材料有限公司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于2020年7月占用道托镇后官庄村林地1531平方米建设生产车间及硬化地面(经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草资源和湿地保护监督科认定:所占用土地类别为林业用地,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地1531平方米),现已建成的行为,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1、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五个月内恢复林地原状;| 2、按非法占用林地面积1531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计15310元整(大写:壹万伍仟叁佰壹拾元整)。 | 2021-04-26 | ||
马文清 | 身份证 | 3701************10 | 沂执法行处字2021年第Z0308号 | 国土类行政处罚案件 | 经查明,马文清未经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擅自于2021年3月14日占用道托镇韩家曲村集体土地87平方米建设板房仓库,现已建成。经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该宗地现状地类为村庄和有林地;规划用途为一般农地区,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1、责令将非法占用的土地退还给道托镇韩家曲村村民委员会;| 2、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8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按非法占用村庄面积10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计200元整;按非法占用有林地面积77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25元罚款,计1925元整,共计2125元整(大写:贰仟壹佰贰拾伍元整)。 | 2021-04-26 | |
张义全 | 身份证 | 3728************78 | 沂执法行处字2021年第Z0221号 | 国土类行政处罚案件 | 经查明,张义全未经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擅自于2019年2月占用马站镇书堂旺村集体土地293平方米建设装修材料仓库,现已建成。经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该宗地现状地类为农村宅基地;规划用途为允许建设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1、责令将非法占用的土地退还给马站镇书堂旺村村民委员会;| 2、没收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9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3、按非法占用农村宅基地面积293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计5860元整(大写:伍仟捌佰陆拾元整)。 | 2021-04-26 | |
郭婧婧 | 身份证 | 3713************24 | 沂执法行处字2021年第Z0220号 | 国土类行政处罚案件 | 经查明,郭婧婧未经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擅自于2020年7月占用马站镇马站村集体土地258平方米建设塑料袋加工点,现已建成。经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该宗地现状地类为旱地和田坎;规划用途为一般农地区,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1、责令将非法占用的土地退还给马站镇马站村村民刘振祥;| 2、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5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按非法占用旱地面积212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30元罚款,计6360元整;按非法占用田坎面积46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25元罚款,计1150元整,共计7510元整(大写:柒仟伍佰壹拾元整)。 | 2021-04-26 | |
赵堋 | 身份证 | 3713************35 | 沂执法行处字2021年第0033号 | 城乡规划管理 | 经查明,当事人赵堋于2020年07月在沂水县大名城小区15号楼1单元202室实施了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新建阳光房33平方米行为,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限十日内自行拆除,逾期予以强制拆除。 | 2021-04-26 | |
孙庆旺 | 身份证 | 3728************30 | 沂执法行处字2021年第Z0158号 | 国土类行政处罚案件 | 经查明,孙庆旺未经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擅自于2010年占用高桥镇柳子沟村集体土地1432平方米建设压板厂,现已建成。经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该宗地现状地类为裸地、村庄、农村道路和设施农用地;规划用途为允许建设区21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利用地区和一般农地区1411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1、责令将非法占用的土地退还给高桥镇柳子沟村村民委员会;| 2、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41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没收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4、按非法占用裸地和村庄面积130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计2600元整;按非法占用农村道路和设施农用地面积1302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25元罚款,计32550元整,共计35150元整(大写:叁万伍仟壹佰伍拾元整)。 | 2021-04-25 | |
王培花 | 身份证 | 3728************20 | 2021年第0160号 | 市容环境卫生 | 王培花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摆放货物从事经营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处罚款人民币300元(大写叁佰圆整)。 | 2021-04-23 | |
沂水县梓杨爱心养老服务中心 | 52371323MJE8877770 | 沂执法行处字2021年第Z0058号 | 国土类行政处罚案件 | 经查明,当事人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擅自于2009年10月和2012年5月占用黄山铺镇岳庄村集体土地2982平方米建设养老住房和烤烟房,现已建成。经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所占用的2982平方米土地现状地类分别为旱地411平方米,设施农用地2306平方米,裸地265平方米。规划用途为一般农地区2692平方米,未利用地区261平方米,基本农田保护区29平方米,均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1、责令将非法占用的土地退还得黄山铺镇岳庄村委会;|2、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98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按非法占用基本农田面积29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25元罚款,计人民币725元。按非法占用旱地面积382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25元罚款,计人民币9550元;设施农用地2306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计人民币46120元;裸地265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15元罚款,计人民币3975元。共计人民币60370 | 2021-04-23 | ||
阚积增 | 身份证 | 3728************12 | 沂执法行处字2021年第Z0315号 | 矿产类行政处罚案件 | 经查明,当事人阚积增于2021年3月5日在沂水县夏蔚镇回峰涧村实施了无证采矿行为,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 | 处罚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圆整)。 | 2021-04-23 | |
马洪才 | 身份证 | 3713************52 | 沂执法行处字2021年第Z0225号 | 国土类行政处罚案件 | 经查明,马洪才未经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擅自于2020年9月占用马站镇蒋家后沟村集体土地522平方米建设幼儿园,现已建成。经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该宗地现状地类为旱地、田坎和农村宅基地;规划用途为允许建设区279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般农地区243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1、责令将非法占用的土地243平方米退还给马站镇蒋家后沟村村民委员会;| 2、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4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没收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7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4、按非法占用旱地面积200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30元罚款,计6000元整;按非法占用田坎面积43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25元罚款,计1075元整;按非法占用农村宅基地面积279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计5580元整, | 2021-04-23 | |
马玉国 | 身份证 | 3713************13 | 沂执法行处字2021年第0142号 | 市容环境卫生 | 经查明,当事人马玉国于2021年4月7日在沂水县裕丰东路实施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摆放货物从事经营行为,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 处罚款人民币200元整(大写贰佰圆整)。 | 2021-04-22 | |
张文凯 | 身份证 | 3701************58 | 沂执法行处字2021年第Z0260号 | 国土类行政处罚案件 | 经查明,张文凯未经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擅自于2019年10月占用马站镇上高庄村集体土地761平方米建设水库管理楼,现已建成。经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该宗地现状地类为农村宅基地;规划用途为一般农地区,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1、责令将非法占用的土地退还给马站镇上高庄村村民委员会;| 2、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76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按非法占用农村宅基地面积761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15元罚款,计11415元整(大写:壹万壹仟肆佰壹拾伍元整)。 | 2021-04-22 | |
临沂腾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91371323MA3D5KWY8Q | 沂执法行处字2021年第0118号 | 住建类行政处罚案件 | 经查明,当事人在年产10万件智能仪器表、1万套智能系统及5000架民用无人机项目建设过程中,于2021年1月份未雇用具有相应资质队伍擅自拆除起重机械一台,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 | 2021-04-22 | ||
冯德海 | 身份证 | 3728************52 | 沂执法行处字2021年第0132号 | 环境保护管理 | 经查明,当事人冯德海于2021年3月26日在沂水县许家湖镇特殊教育学校施工工地实施了未保持驶离施工现场车辆清洁行为,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 | 处罚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圆整)。 | 2021-04-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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