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8日-7月14日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案件
索 引 号: | yishuixcsglxzzfj2255969/2021-0000175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布日期: | 2021-07-14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21-07-14 | ||
标 题: | 2021年7月8日-7月14日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案件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王明相 | 身份证 | 3728************34 | 沂执法行处字2021年第Z0384号 | 国土类行政处罚案件 | 经查明,王明相未经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擅自于2021年4月占用高桥镇徐家荣仁村集体土地566平方米建设饭店,现已建成。经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该宗地现状地类为有林地和河流水面;规划用途为未利用地区和林业用地区,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1、责令将非法占用的土地退还给高桥镇徐家荣仁村村民委员会;| 2、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56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按非法占用有林地面积478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25元罚款,计11950元整;按非法占用河流水面面积88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计1760元整,共计13710元整(大写:壹万叁仟柒佰壹拾元整)。 | 2021-07-14 | |
张敬伍 | 身份证 | 3422************74 | 沂执法行处字2021年第0233号 | 住建类行政处罚案件 |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5月27日在沂水县龙岗大酒店对过怡和廊桥土石方施工项目工地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的行为,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 | 2021-07-13 | |
孙广兰 | 身份证 | 3713************24 | 沂执法行处字2021年第0067号 | 环境保护管理 | 经查明,当事人孙广兰(沂水县一把炒鸡店)于2021年03月10日在沂城街道前晏家铺村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从事餐饮经营行为,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 2021-07-13 | |
沂水县刘长霞熟食品店 | 92371323MA3WPTCQ63 | 沂执法行处字2021年第0213号 | 环境保护管理 | 经查明,当事人沂水县刘长霞熟食品店于2021年05月06日在沂水县文昌路西段路北11-1使用音箱播放广告招揽顾客,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 《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 | 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大写伍佰元整)。 | 2021-07-13 | ||
临沂勰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91371323MA3CDRBY6Q | 沂执法行处字2021年第0169号 | 环境保护管理 | 经查明,当事人未采取覆盖防尘措施于2021年04月21日在黄山铺镇尧崖头村临沂勰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贮存沙堆造成扬尘污染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罚款人民币30000元(叁万元整)。 | 2021-07-12 | ||
刘义涛 | 身份证 | 3728************35 | 沂执法行处字2021年第Z0400号 | 国土类行政处罚案件 | 经查明,刘义涛未经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擅自于2021年5月占用高桥镇高桥二村集体土地108平方米建设剥板厂车间,现已建成。经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该宗地现状地类为旱地;规划用途为允许建设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1、责令将非法占用的土地退还给高桥镇高桥二村村民委员会;| 2、没收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0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3、按非法占用旱地面积108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30元罚款,计3240元整(大写:叁仟贰佰肆拾元整)。 | 2021-07-10 | |
田洪成 | 身份证 | 3728************18 | 沂执法行处字2021年第0125号 | 环境保护管理 | 经查明,当事人田洪成于2021年3月27日在山东博沂化工有限公司实施了施工过程中裸土沙子未覆盖造成扬尘污染行为,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 处罚人民币30000元(大写叁万圆整)。 | 2021-07-09 | |
张建文 | 身份证 | 3713************71 | 沂执法行处字2021年第0092号 | 住建类行政处罚案件 | 经查明,当事人张建文于2021年3月23日在沂水县北一环华信大厦北邻施工现场裸土未覆盖、未采取扬尘防尘措施行为,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当事人积极进行了整改,消除了影响,危害不大,警告处罚。 | 2021-07-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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