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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19日-8月25日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案件

索  引  号: yishuixcsglxzzfj2255969/2021-0000181 主  题  词: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日期: 2021-08-25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2021-08-25
标       题: 2021年8月19日-8月25日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案件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处罚决定日期
山东大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91371323590323570N 2021年第Z0453 林业类行政处罚案件 经查明,当事人山东大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未办理林地占用手续,擅自于20213月份道托镇后官庄村集体林地3105平方米建桥梁预制场,现已建成。经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该地块现状地类为林业用地,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用地。该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1、责令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5个月内恢复林地原状;| 2、按非法占用林地面积3105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15元人民币罚款计46575(大写:肆万陆仟伍佰柒拾伍元整) 2021-08-25
朱先学 身份证 3728************78 沂执法行处字2021年第Z0431 国土类行政处罚案件 经查明,当事人朱先学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擅自于20210501占用圈里乡朱家裕子村集体土地1597平方米建设铁皮房,现已建成。经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该地块现状地类为村庄1597平方米,规划用途为村庄拆旧区,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责令将非法占用的土地退还给圈里乡朱家裕子村村民委员会;| 2、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按非法占用村庄面积1597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罚款人民币20,31940(大写叁万壹仟玖佰肆拾圆整) 2021-08-24
韩富亮 身份证 3713************18 沂执法行处字2021年第Z0425 矿产类行政处罚案件 经查明,韩富亮未经办理采矿许可手续,擅自于20204月份在高桥镇柳子沟村西南岭处采挖砂土2700余方,运出销售2700余方,获利37000,形成了非法采矿的违法事实,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没收违法所得37000,并处违法所得50%的罚款,共计55500元整(大写:伍万伍仟伍佰元整) 2021-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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