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2日-9月8日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案件
索 引 号: | yishuixcsglxzzfj2255969/2021-0000183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布日期: | 2021-09-08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21-09-08 | ||
标 题: | 2021年9月2日-9月8日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案件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赵秀玺 | 身份证 | 3713************14 | 沂执法行处字2021年第Z0436号 | 林业类行政处罚案件 | 经查明,当事人赵秀玺未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于2020年12月01号在许家湖镇长山官庄村村北采挖林地内的石灰岩和渣土,采挖面积3254平方米(其中一般商品林1305平方米,公益林地1949平方米),采挖的石灰岩和渣土用于了矿坑的平整的行为,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 1、责令你于2021年02月26日前将所占用林地恢复原状;| 2、并处非法改变林地用途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人民币81350元(大写捌万壹仟叁佰伍拾圆整)。 | 2021-09-07 | |
孙波 | 身份证 | 3713************15 | 2021年第0295号 | 市容环境卫生 | 经查明,当事人孙波于2021年07月17日在永富庄通往原长山官庄的路上未将生活垃圾清运到规定的垃圾处置场、随意倾倒生活垃圾,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罚款人民币200元(大写贰佰元整)。 | 2021-09-06 | |
张洋 | 身份证 | 3713************10 | 沂执法行处字2021年第0294号 | 环境保护管理 | 经查明,当事人张洋于2021年8月9日未采取有效密闭措施驾驶搅拌车(车牌:鲁Q053BK)在沂水县东一环路鲁豫良子路口运输砂石灰浆,造成灰浆遗撒污染路面的行为,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 | 2021-09-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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