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9日-9月15日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案件
索 引 号: | yishuixcsglxzzfj2255969/2021-0000184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布日期: | 2021-09-15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21-09-15 | ||
标 题: | 2021年9月9日-9月15日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案件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王立法 | 身份证 | 3728************18 | 沂执法行处字2021年第0288号 | 环境保护管理 | 经查明,当事人擅自于2021年7月25日在沂水县四十里堡镇郭家官庄村村东未采取密闭措施运输渣土的行为,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处5000元人民币罚款(大写:伍仟元整)。 | 2021-09-15 | |
沂水远盛建材有限公司 | 91371323MA3UWN066N | 沂执法行处字2021年第Z0507号 | 国土类行政处罚案件 | 经查明,沂水远盛建材有限公司未经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擅自于2019年4月占用道托镇刘家上庄村集体土地25平方米(已批准3093平方米)建设选矿厂,现已建成。经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该宗地现状地类为旱地和田坎;规划用途为允许建设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1、责令将非法占用的土地退还给道托镇刘家上庄村村民委员会;| 2、没收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3、按非法占用旱地面积18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30元罚款,计540元整;按非法占用田坎面积7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25元罚款,计175元整,共计715元整(大写:柒佰壹拾伍元整)。 | 2021-09-14 | ||
刘洪英 | 身份证 | 3713************41 | 沂执法行处字2021年第Z0512号 | 国土类行政处罚案件 | 经查明,刘洪英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擅自于2005年春天占用沂城街道前庞家庄村集体土地1314平方米建设食品厂,现已建成。该宗地位于沂水县沂城街道前庞家庄村村南,现场已建成办公室六间,厂房三间,地面已经硬化。东至核桃园,西至大路,南至核桃园,北至粮仓食品厂。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山东吉和测绘工程有限公司对该宗地进行勘测,经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该宗地占地面积为1314平方米,土地现状为有林地1277平方米,农村宅基地37平方米; 土地规划用途为林业用地区1105平方米,一般农地区37平方米,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1、责令将非法占用的1314平方米土地退还给沂城街道前庞家庄村民委员会;| 2、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按非法占用基本农田面积172平方米,处每平方米30元罚款,计人民币5160元(大写:伍仟壹佰陆拾元整);按非法占用农村宅基地面积37平方米,处每平方米20元罚款,计人民币740元(大写:柒佰肆拾元整);按非法占用有林地面积1105平方米,处每平方米25元罚款,计人民币27625元(大写:贰万柒仟陆佰贰拾伍元整)。以上罚款共 | 2021-09-13 | |
武圣崴 | 身份证 | 3713************11 | 沂执法行处字2021年第Z0510号 | 国土类行政处罚案件 | 经查明,武圣崴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擅自于2014年5月份占用沂城街道前善疃村集体土地4117平方米建设钢结构棚,现已建成。该宗地位于沂水县沂城街道前善疃村东北、北四环以北,四至为东至五路财食品厂,西至小路,南至北四环路,北至林地。经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该宗地占地面积为4117平方米,土地现状为南张庄村土地25平方米,前善疃村土地4092平方米(旱地3002平方米,田坎646平方米,农村道路444平方米);土地规划用途为基本农田保护区3390平方米、一般农地区671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1、责令将非法占用的4092平方米土地退还给沂城街道前善疃村村民委员会;责令将非法占用的25平方米土地退还给沂城街道南张庄村民委员会;| 2、没收在非法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5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3、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406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4、按非法占用基本农田面积3390平方米,处每平方米30元罚款,计人民币101700元(大写:壹拾万零壹仟柒佰元整);按非法占用田坎、农村道路面积 | 2021-09-13 | |
山东大宋木业有限公司 | 91371323MA3D7RPR6U | 沂执法行处字2021年第Z0524号 | 林业类行政处罚案件 | 经查明,当事人山东大宋木业有限公司未办理林地占用手续,擅自于2021年4月份占用马站镇北坡村集体林地6654平方米建加工车间,现已建成基础。经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该地块现状地类为林业用地,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用地。该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1、责令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5个月内恢复林地原状;| 2、按非法占用林地面积6654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10元人民币罚款计66540元(大写:陆万陆仟伍佰肆拾元整)。 | 2021-09-10 | ||
临沂越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91371323MA3EWFNU2Q | 沂执法行处字2021年第0312号 | 住建类行政处罚案件 | 经查明,当事人临沂越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在沂水县中心南街南段沂水县特殊教育学校施工工地施工过程中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罚款人民币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 | 2021-09-10 | ||
沂水沃兴农牧有限公司 | 91371323MA3U7Y094T | 沂执法行处字2021年第Z0522号 | 林业类行政处罚案件 | 经查明,当事人沂水沃兴农牧有限公司未办理林地占用手续,擅自于2021年8月份占用沂水县圈里乡张家洼村集体林地1110平方米建养殖棚,现已建成基础。经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该地块现状地类为林业用地,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地。该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1、责令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5个月内恢复林地原状;| 2、按非法占用林地面积1110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10元人民币罚款计11100元(大写:壹万壹仟壹佰元整)。 | 2021-09-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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