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权责清单(公共服务)
索 引 号: | yishuixhjbhj2251442/2022-0000384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 发布日期: | 2023-06-01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权责清单(公共服务)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权责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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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部门职责 |
承办科室 |
事项名称 |
事项编码 |
事项类型 |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权限 |
对应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备注 |
167 |
负责生态环境信息发布工作 |
监测站 |
空气、水等环境质量及环境监测信息发布 |
3700002016005 |
公共服务 |
1.【法律】《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通过,2014年4月修订)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等信息。” |
空气、水等环境质量及环境监测信息发布 |
直接实施责任: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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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 |
负责生态环境监测、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 |
办公室 |
政府信息公开 |
3700002016007 |
公共服务 |
1.【法律】《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通过,2014年4月修订)第五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第五十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国家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及其他重大环境信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等信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 |
负责组织公开本部门政府信息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通过,2014年4月修订)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五)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七)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八)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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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 |
开展生态文明建设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广泛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
法宣科 |
开展纪念六五环境日大型主题宣传活动 |
3700002016008 |
公共服务 |
1.【法律】《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通过,2014年4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十二条: |
开展本行政区域纪念六五环境日大型主题宣传活动 |
直接实施责任: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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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
推行清洁生产 |
大气科 |
提供清洁生产信息和服务 |
3700002016009 |
公共服务 |
1.【法律】《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6月通过,2012年2月修正)第十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支持建立促进清洁生产信息系统和技术咨询服务体系,向社会提供有关清洁生产方法和技术、可再生利用的废物供求以及清洁生产政策等方面的信息和服务。” |
向社会提供有关清洁生产方法和技术、再生资源供求以及清洁生产政策等信息和服务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6月通过,2012年2月修正)第三十五条:“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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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
负责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
法宣科 |
环境违法行为举报 |
3700002016010 |
公共服务 |
1.【法律】《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通过,2014年4月修订)第五十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
负责本县环境污染举报的受理和处理工作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通过,2014年4月修订)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五)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七)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八)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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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
开展生态文明建设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广泛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
法宣科 |
举办“环保开放日”活动 |
3700002016011 |
公共服务 |
1.【部委文件】《关于印发<全国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纲要(2016—2020年)>的通知》(2016—2020年)>的通知》(环宣教[2016]38号)“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完善公众参与的制度程序,引导公众依法、有序地参与环境立法、环境决策、环境执法、环境守法和环境宣传教育等环境保护公共事务,搭建公众参与环境决策的平台。建立环境决策民意调查制度。开展公众开放日活动。” |
举办“环保开放日”活动。 |
直接实施责任: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