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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权责清单(行政确认)

索  引  号: yishuixhjbhj2251442/2022-0000380 主  题  词: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发布日期: 2023-06-01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标       题: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权责清单(行政确认)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权责清单












序号

部门职责

承办科室

事项名称

事项编码

事项类型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实施权限

对应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依据

备注

145

组织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大气科

对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单位进行认定

3700000716003

行政确认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2010730日通过)第三十五条: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单位完成审核后,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清洁生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清洁生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进行审查认定。通过审查认定的单位在认定有效期内没有发生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不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单位进行认定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认定。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20107月通过)第五十二条:清洁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清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46

负责土壤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

固废与土壤环境管理科

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

3700000716004

行政确认

1.【法律】《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8月通过)第四十八条: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农用地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建设用地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认定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

1.【法律】《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8月通过)第八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依照本法规定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未作出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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