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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权责清单(行政强制类)

索  引  号: yishuixjtysj2236008/2023-0000077 主  题  词: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发布日期: 2023-06-05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2023-06-05
标       题: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权责清单(行政强制类)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权责清单(行政强制类)
序号 实施机构 部门职责 承办科室 事项名称 事项编码 事项类型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实施层级 实施权限 对应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依据 备注
1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组织协调全县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综合运输,承担道路、水路、地方铁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 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的暂扣 3700000318001 行政强制 1.【行政法规】《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6号,2019年3月第三次修订)第六十二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通过,2018年9月第三次修订)第六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运输监察机构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中,对无车辆营运证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可以予以暂扣,并出具暂扣手续,告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对暂扣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行政强制措施 直接实施责任:
    依法履行报告、表明身份、告知事项、听取陈述、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等责任。
1.【行政法规】《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6号,2019年3月第三次修订)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其他违法行为。”
      2.【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3月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12月修订)第九十六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通过,2018年9月第三次修订)第七十一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交通运输监察机构工作人员在道路运输监督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收费依据或者违反法定标准进行罚款、收费的;(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组织协调全县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综合运输,承担道路、水路、地方铁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 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对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拒不改正及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车辆的扣留 3700000318002 行政强制 1.【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对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拒不改正的车辆予以扣留的行政强制措施 直接实施责任:
    依法履行报告、表明身份、告知事项、听取陈述、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等责任。
1.【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二)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三)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四)违法扣留车辆、工具或者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工具的;(五)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公路管理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3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组织协调全县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综合运输,承担道路、水路、地方铁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 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对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车辆的扣留 3700000318003 行政强制 1.【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对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车辆予以扣留的行政强制措施 直接实施责任:
    依法履行报告、表明身份、告知事项、听取陈述、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等责任。
1.【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二)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三)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四)违法扣留车辆、工具或者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工具的;(五)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公路管理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4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组织协调全县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综合运输,承担道路、水路、地方铁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 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对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车辆、工具的扣留 3700000318004 行政强制 1.【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七十二条:"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对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车辆、工具予以扣留的行政强制措施 直接实施责任:
    依法履行报告、表明身份、告知事项、听取陈述、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等责任。
   
1.【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二)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三)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四)违法扣留车辆、工具或者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工具的;(五)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公路管理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5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承担公路、水路、地方铁路、机场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市场监管责任。 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对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擅自设置的非公路标志的拆除 3700000318005 行政强制 1.【法律】《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17年11月第五次修正)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对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擅自设置的非公路标志拆除的行政强制执行 直接实施责任:
    依法依规履行催告、决定、执行等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17年11月第五次修正)第八十六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6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承担公路、水路、地方铁路、机场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市场监管责任。 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对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拆除 3700000318006 行政强制 1.【法律】《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17年11月第五次修正)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2.【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2018年9月通过)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村道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或者在村道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安全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对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拆除的行政强制执行 直接实施责任:
    依法依规履行催告、决定、执行等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17年11月第五次修正)第八十六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二)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三)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四)违法扣留车辆、工具或者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工具的;(五)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公路管理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2018年9月通过)第五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农村公路监管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依法招标而未招标的;(二)在农村公路建设中监管失职造成重大质量问题的;(三)截留、侵占和挪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7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承担县辖内河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负责船舶检验和监督管理,负责船舶(不含渔业船舶)以及相关水上设施登记、防治污染工作。 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对道路、河道、航道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清除 3700000318007 行政强制 1.【法律】《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通过)第五十二条:“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2.【法律】《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17年11月第五次修正)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对对道路、河道、航道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清除的行政强制执行 直接实施责任:
    依法依规履行催告、决定、执行等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17年11月第五次修正)第八十六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8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组织协调全县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综合运输,承担道路、水路、地方铁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拟订道路、水路、地方铁路运输有关政策、准入制度、运营规范、标准并监督实施。 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对扣押的车辆和工具拍卖或者依法处理 3700000318008 行政强制 1.【法律】《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通过)第四十六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依照本法第三章规定办理。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2.【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通过,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七十二条:“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工具的,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工具,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处理。”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扣押的车辆和工具拍卖或者依法处理的行政强制执行 直接实施责任:
    依法依规履行催告、决定、执行等责任。
1.【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二)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三)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四)违法扣留车辆、工具或者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工具的;(五)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公路管理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9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组织协调全县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综合运输,承担道路、水路、地方铁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 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对车辆超载行为强制卸货 3700000318009 行政强制 1.【行政法规】《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6号,2019年3月第三次修订)第六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车辆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强制卸货。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对车辆超载行为强制卸货的行政强制措施 直接实施责任:
    依法履行报告、表明身份、告知事项、听取陈述、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等责任。
   
1.【行政法规】《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6号,2019年3月第三次修订)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其他违法行为。”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0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承担县辖内河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负责县辖内河通航水域交通管制、危险品运输监管工作,组织县辖内河通航水域救助打捞工作。负责船舶检验和监督管理,负责船舶(不含渔业船舶)以及相关水上设施登记、防治污染工作。 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对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拒不改正的船舶予以强行拖离 3700000318010 行政强制 1.【行政法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国务院令第355号,2019年3月修订)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强行拖离,因拖离发生的费用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拒不改正的船舶予以强行拖离的行政强制措施 直接实施责任:
    依法履行报告、表明身份、告知事项、听取陈述、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等责任。
   
1.【行政法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国务院令第355号,2019年3月修订)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对审批、许可的安全事项不实施监督检查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船舶、浮动设施不再具备安全航行、停泊、作业条件而不及时撤销批准或者许可并予以处理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对未经审批、许可擅自从事旅客、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不实施监督检查,或者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不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处罚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1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承担县辖内河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负责县辖内河通航水域交通管制、危险品运输监管工作,组织县辖内河通航水域救助打捞工作。负责船舶检验和监督管理,负责船舶(不含渔业船舶)以及相关水上设施登记、防治污染工作。 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责令临时停航、驶向指定地点、停止作业,禁止进港、离港或者限制船舶航行、停泊、作业 3700000318011 行政强制 1.【行政法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国务院令第355号,2019年3月修订)第五十九条:“海事管理机构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的监督检查。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有关单位和个人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必须采取责令其临时停航、停止作业,禁止进港、离港等强制性措施。”第六十一条:“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根据情况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船舶,采取责令临时停航、驶向指定地点,禁止进港、离港,强制卸载、拆除动力装置、暂扣船舶等保障通航安全的措施。”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一)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二)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的;(三)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四)擅自进出内河港口,强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限制区域或者禁航区的;(五)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的。”
      2.【行政法规】《船员条例》(2007年4月国务院令第494号,2019年3月修订)第四十九条:“船舶违反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禁止船舶离港或者限制船舶航行、停泊、作业。”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对责令临时停航、驶向指定地点、停止作业,禁止进港、离港或者限制船舶航行、停泊、作业的行政强制 直接实施责任:
    依法履行报告、表明身份、告知事项、听取陈述、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等责任。
1.【行政法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国务院令第355号,2019年3月修订)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对审批、许可的安全事项不实施监督检查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船舶、浮动设施不再具备安全航行、停泊、作业条件而不及时撤销批准或者许可并予以处理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不同情节,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渡口不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二)对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擅自设立的渡口不予以查处的;(三)对渡船超载、人与大牲畜混载、人与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危险品混载以及其他危及安全的行为不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的。”
    2.【行政法规】《船员条例》(2007年4月国务院令第494号,2019年3月修订)第六十七条:“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规定签发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或者违反规定批准船员培训机构、海洋船舶船员服务机构从事相关活动的;(二)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三)不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或者行政处罚的;(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2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承担县辖内河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负责县辖内河通航水域交通管制、危险品运输监管工作,组织县辖内河通航水域救助打捞工作。负责船舶检验和监督管理,负责船舶(不含渔业船舶)以及相关水上设施登记、防治污染工作。 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强制卸载、拆除动力装置、暂扣船舶或浮动设施等 3700000318012 行政强制 1.【行政法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国务院令第355号,2019年3月修订)第六十一条:“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根据情况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船舶,采取责令临时停航、驶向指定地点,禁止进港、离港,强制卸载、拆除动力装置、暂扣船舶等保障通航安全的措施。”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强制卸载、拆除动力装置、暂扣船舶或浮动设施等的行政强制措施 直接实施责任:
    依法履行报告、表明身份、告知事项、听取陈述、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等责任。
1.【行政法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国务院令第355号,2019年3月修订)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船舶、浮动设施不再具备安全航行、停泊、作业条件而不及时撤销批准或者许可并予以处理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对未经审批、许可擅自从事旅客、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不实施监督检查,或者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不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处罚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不同情节,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渡口不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二)对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擅自设立的渡口不予以查处的;(三)对渡船超载、人与大牲畜混载、人与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危险品混载以及其他危及安全的行为不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的。”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3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承担县辖内河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负责县辖内河通航水域交通管制、危险品运输监管工作,组织县辖内河通航水域救助打捞工作。负责船舶检验和监督管理,负责船舶(不含渔业船舶)以及相关水上设施登记、防治污染工作。 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强制拆除养殖、种植设施,清除养殖、种植的植物、水生物或设置的永久性固定设施 3700000318013 行政强制 1.【法律】《港口法》(2003年6月通过,2018年12月修订)第五十五条:“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养殖、种植设施,拆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2.【行政法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国务院令第355号,2019年3月修订)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内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清除,因清除发生的费用由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强制拆除养殖、种植设施,清除养殖、种植的植物、水生物或设置的永久性固定设施的行政强执行制 直接实施责任:
    依法依规履行催告、决定、执行等责任。
1.【法律】《港口法》(2003年6月通过,2018年12月修订)第五十六条:“交通主管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等不依法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或者违法批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违法批准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的;(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给予港口经营许可的;(三)发现取得经营许可的港口经营人不再具备法定许可条件而不及时吊销许可证的;(四)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行为,未经依法许可从事港口经营业务的行为,不遵守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危及港口作业安全的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2.【行政法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国务院令第355号,2019年3月修订)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对审批、许可的安全事项不实施监督检查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船舶、浮动设施不再具备安全航行、停泊、作业条件而不及时撤销批准或者许可并予以处理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对未经审批、许可擅自从事旅客、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不实施监督检查,或者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不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处罚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4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承担县辖内河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负责县辖内河通航水域交通管制、危险品运输监管工作,组织县辖内河通航水域救助打捞工作。负责船舶检验和监督管理,负责船舶(不含渔业船舶)以及相关水上设施登记、防治污染工作。 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强制设置规定标志或组织打捞清除 3700000318014 行政强制 1.【行政法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国务院令第355号,2019年3月修订)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内河通航水域中的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强制设置标志或者组织打捞清除;需要立即组织打捞清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组织打捞清除。海事管理机构因设置标志或者打捞清除发生的费用,由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对强制设置规定标志或组织打捞清除的行政强制执行 直接实施责任:
    依法依规履行催告、决定、执行等责任。
   
1.【行政法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国务院令第355号,2019年3月修订)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船舶、浮动设施不再具备安全航行、停泊、作业条件而不及时撤销批准或者许可并予以处理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对未经审批、许可擅自从事旅客、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不实施监督检查,或者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不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处罚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5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承担县辖内河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负责县辖内河通航水域交通管制、危险品运输监管工作,组织县辖内河通航水域救助打捞工作。负责船舶检验和监督管理,负责船舶(不含渔业船舶)以及相关水上设施登记、防治污染工作。 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采取清除、打捞、拖航、引航、过驳等必要措施 3700000318015 行政强制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通过,2017年6月修订)第七十八条、第九十条。
      2.【部委规章】《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2015年6月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5号)第三十六条:“船舶发生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内河水域污染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及时消除污染影响。不能及时消除污染影响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采取清除、打捞、拖航、引航、过驳等必要措施,发生的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依法应当承担前款规定费用的船舶及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在开航前缴清相关费用或者提供相应的财务担保。”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对采取清除、打捞、拖航、引航、过驳等必要措施的行政强制执行 直接实施责任:
    依法依规履行催告、决定、执行等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通过,2017年6月修订)第八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部委规章】《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2015年6月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5号)第五十二条:“海事管理机构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法失职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6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承担道路、水路、地方铁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 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决定作出的加处罚款 3700000318023 行政强制 1.【法律】《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通过)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决定作出的加处罚款 直接实施责任:
    依法依规履行催告、决定、执行等责任。
1.【法律】《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通过)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7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组织协调全县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综合运输,承担道路、水路、地方铁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 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对用于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设备、运输工具的扣押 3700000318024 行政强制 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3月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12月修订)第七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行政强制措施 直接实施责任:
    依法履行报告、表明身份、告知事项、听取陈述、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等责任。
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3月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12月修订)第九十六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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