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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商务局权责清单(公共服务类)​

索  引  号: yishuiswj/2022-0000218 主  题  词: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商务局 发布日期: 2024-04-29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有效中 成文日期:
标       题: 沂水县商务局权责清单(公共服务类)​

沂水县商务局权责清单(公共服务类)

序号

部门职责

承办科室

事项名称

事项编码

事项类型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实施权限

对应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依据

备注

1

承担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工作

办公室

信息公开

3700002021007

公共服务

1.【行政法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1月国务院令第492号,2019年4月修订,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第二十一条:“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第二十七条:“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2.【省委省政府文件】《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6﹞43号)“推进决策公开、推进执行公开、推进管理公开、推进服务公开、推进结果公开、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3.【省委省政府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山东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23号)“加强管理服务公开、加强政策执行公开、加强民生领域公开、加强权力运行公开。”

4.【省委省政府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鲁办发﹝2016﹞63号)“二、明确办理结果公开内容从2015年开始,各级、各部门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除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姓名、联系方式和抄送范围等外,原则上应全文公开。”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1.【行政法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1月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2019年4月修订)第四十七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第五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五十二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机制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三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省委省政府文件】《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试行)》(鲁政办发〔2010〕70号)第六条:“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不及时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先选优资格;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对主要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条例》、《办法》等法规和规定追究责任。1.不公开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2.不编制、公布或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3.形成或者变更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未在20个工作日内公开的;4.未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5.未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场所提供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6.对所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而不发布、不澄清的。”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取消当年评先选优资格;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条例》、《办法》等法规和规定追究责任:1.不依法受理申请人申请的;2.不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期限答复申请人的;不向来办事人员解释有关办事政策、法规依据、办事程序和要求,并故意刁难的;3.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未征得第三方同意的;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要求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予以更正,应该更正而不予更正的;5.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第八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先选优资格;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条例》、《办法》等法规和规定追究责任。1.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2.在公开政府信息前,未依法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的;3.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政府信息,未经批准发布的;4.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5.不遵守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办事推诿,私自收取、截留、滞留公文或申办资料,多次受到投诉,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6.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7.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8.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结果连续两年为不满意等次的。”第九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有本办法第六、七、八条行为之一,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依职权行使

依申请行使

2

承担相关商务举报投诉工作

市场运行与秩序科

相关商务举报投诉服务

3700002021009

公共服务

1.【省委省政府文件】《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商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鲁厅字〔2019〕44号)第四条:“省商务厅设下列内设机构:(八)市场秩序处。拟订规范流通领域秩序的政策。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指导商业信用销售。承担相关商务举报投诉工作。”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商务举报投诉服务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依申请行使

3

按照规定负责外派劳务人员的权益保护工作

对外经济贸易科

涉外劳务纠纷投诉举报处置

3700002021010

公共服务

1.【行政法规】《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2012年6月4日发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劳务人员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投诉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违反合同约定或者其他侵害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接受投诉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向投诉人反馈。

2.【部委文件】《涉外劳务纠纷投诉举报处置办法》(商合发〔2016〕87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各项名词术语的释义如下:(一)涉外劳务纠纷是指在组织劳务人员为境外雇主工作的经营性活动中发生的经济纠纷、合同纠纷、劳动侵权纠纷以及其他纠纷。(二)投诉举报人是指对企业违反合同约定或侵害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投诉的劳务人员及其家属、委托代理人,或对违反《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的相关单位或个人。(三)涉诉方是指被投诉举报人投诉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或举报的中国企业以及非法组织外派劳务的个人。(四)受理部门是指第一时间接到投诉举报人投诉或举报的地方各级商务部门和有关对外劳务合作商会;以及第一时间接到投诉举报人举报的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五)处置部门是指直接具体负责涉外劳务纠纷投诉举报处置的涉诉方国内注册地或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商务、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

负责协调处置全县(市、区)涉外劳务纠纷投诉举报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2.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指导监督责任:3.监督指导县(区)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规范服务程序。

1.【部委文件】《涉外劳务纠纷投诉举报处置办法》(商合发〔2016〕87号)第二十三条:“对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受理部门和处置部门,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等部门将建议地方人民政府对其责任人给予处分。”第四十七条:“商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依申请行使

4

协调外商投诉处理工作

外国投资管理科

外商投诉与调解

3700002021011

公共服务

1.【部委规章】《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号)第五条:“全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和地方各级政府具有受理职能的部门(以下统称“地方投诉受理机构”)依据实际情况受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地方投诉受理机构负责受理本地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事项,受理全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转交或督办的投诉事项。投诉被受理后,原则上由投诉事项发生地的当地机构处理解决。投诉受理机构在受理投诉后,应该调查情况,反馈信息,予以协调。”

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外商投诉与调解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依申请行使

5

指导和管理散装水泥推广工作

商贸与流通业发展科

开展散装水泥宣传活动

3700002021012

公共服务

1.【部委文件】《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6年全国散装水泥宣传周活动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6﹞193号):“为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的要求,大力推进散装水泥绿色产业加快发展,配合“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商务部定于2016年6月11-17日开展2016年全国散装水泥宣传周活动”。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省政府令第219号,根据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第二次修订)第七条第二款:“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为散装水泥生产、经营和使用提供信息咨询、业务培训等服务,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散装水泥宣传活动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保守国家秘密法》《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依职权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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