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商务局权责清单(行政检查类)
索 引 号: | yishuiswj/2022-0000216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商务局 | 发布日期: | 2023-03-02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沂水县商务局权责清单(行政检查类) |
沂水县商务局权责清单(行政检查类) | ||||||||||
序号 | 部门职责 | 承办科室 | 事项名称 | 事项编码 | 事项类型 |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权限 | 对应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备注 |
1 | 依法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合同章程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 外国投资管理科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检查 | 3700000621008 | 行政检查 | 1.【部委规章】《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8年第6号)第14条:“商务主管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遵守本办法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商务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抽查、根据举报进行检查、根据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的建议和反映的情况进行检查,以及依职权启动检查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2.【部委文件】《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监督检查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6]第954号)第2条:“备案机构应按照各级政府建立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的相关要求,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监督检查纳入政府权力和责任体系,依法依规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其附件《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监督检查指引》第2条:“商务部负责指导全国范围内监督检查工作,其他检查机构负责在本区域内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检查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应以随机抽查为主。此外,可应举报、根据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建议和反映情况,或依职权启动检查。”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不涉及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事项备案的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现场检查、书面检查、依托外商投资综合管理应用系统和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网上联合报告系统检查。 | 1.【部委规章】《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8年第6号)第二十八条:“有关工作人员在备案或监督管理的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2 | 承担报废汽车回收(含拆解)行业的监督管理 | 市场运行与秩序科 |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监督检查 | 3700000621012 | 行政检查 | 1.【行政法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2019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公布抽查事项目录,明确抽查的依据、频次、方式、内容和程序,随机抽取被检查企业,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监督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 1.【行政法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2019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3 | 按照规定对汽车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 市场运行与秩序科 | 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检查 | 3700000621013 | 行政检查 | 1.【部委规章】《汽车销售管理办法》(2017年4月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采取“双随机”办法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供应商、经销商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询问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说明情况;(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检查相关数据信息系统及复制相关信息数据;(四)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的其他措施。”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 1.【部委规章】《汽车销售管理办法》(2017年4月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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