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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行政检查类)

索  引  号: yishuixaqscjdglj2227400/2022-0000244 主  题  词: 安全生产监管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3-03-15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有效中 成文日期:
标       题: 沂水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行政检查类)

权责清单目录分表(行政检查类)

序号

实施机构

部门职责

事项名称

事项

编码

事项

类型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实施层级

实施权限

对应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依据

备注

1

沂水县应急管理局

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对工矿(非煤矿山)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3700000625001

行政检查

1.【法律】《安全生产法》(2002629日通过,2014831日修正)第五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省政府令第293号)第十条第(五)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综合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五)对冶金、有色、建材、轻工、纺织、机械、商贸、烟草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按照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工矿(非煤矿山)商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安全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异地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多种方式按照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工矿(非煤矿山)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镇(街)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1.【法律】《安全生产法》(2002629日通过,2014831日修正)第八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

沂水县应急管理局

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对非煤矿山企业的监督检查

3700000625002

行政检查

1.【法律】《矿山安全法》(1992117日通过,2009827日修正)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管理。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管理职责:(一)检查矿山企业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二)审查批准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三)负责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四)组织矿长和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五)调查和处理重大矿山事故;(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管理职责。

按照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非煤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3.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异地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多种方式对全县工矿(非煤矿山)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的监督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2.加强对镇(街)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1.【法律】《矿山安全法》(1992117日通过,2009827日修正)第四十八条:矿山安全监督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3

沂水县应急管理局

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对非煤矿山企业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

3700000625003

行政检查

1.【部委规章】《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4号,20155月修订)第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矿山企业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按照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非煤矿山企业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情况。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异地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多种方式对本行政区域非煤矿山企业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镇(街)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4

沂水县应急管理局

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对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3700000625004

行政检查

1.【部委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20155月修订)第二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按照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对本辖区内非煤矿山外包工程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异地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多种方式对本辖区非煤矿山外包工程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镇(街)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5

沂水县应急管理局

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对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3700000625005

行政检查

1.【部委规章】《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8号,20155月修订)第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生产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按照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异地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多种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镇(街)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1.【部委规章】《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8号,20155月修订)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6

沂水县应急管理局

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的监督检查

3700000625006

行政检查

1.【部委规章】《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20155月修订)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所辖区域内有小型露天采石场的乡(镇)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人员及其职责。第二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小型露天采石场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按照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小型露天采石场的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异地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多种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小型露天采石场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镇(街)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1.【部委规章】《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20155月修订)第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未依法履行对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7

沂水县应急管理局

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监督检查

3700000625007

行政检查

1.【部委规章】《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 20155月修订)第二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监督检查,将检查纳入年度执法工作计划。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按照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对本辖区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进行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异地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多种方式对本辖区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镇(街)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8

沂水县应急管理局

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对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

3700000625008

行政检查

1.【部委规章】《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四十条: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明确每个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体,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处理;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实施挂牌督办。

按照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异地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多种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镇(街)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1.【部委规章】《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第四十五条:监督检查人员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9

沂水县应急管理局

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对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3700000625009

行政检查

1.【部委规章】《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6号,20155月修订)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本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镇(街)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0

沂水县应急管理局

负责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

对地质勘探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3700000625010

行政检查

1.【部委规章】《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5号, 20155月修订)第二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地质勘探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按照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对本辖区地质勘探单位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按照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对本辖区地质勘探单位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镇(街)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1

沂水县应急管理局

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监督检查

3700000625011

行政检查

1.【部委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 20155月修订)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开展安全培训工作。第二十六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及其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部委规章】《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20155月修改)第三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部委规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20155月修订)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持证上岗工作。第二十九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发现其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及时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按照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工矿(非煤矿山)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3.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异地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多种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工矿(非煤矿山)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2.加强对镇(街)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1.【部委规章】《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20155月修改)第三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2

沂水县应急管理局

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对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3700000625012

行政检查

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12月修订) 第七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9号)第三十六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级分类、突出重点的原则,制定年度危险化学品监督检查计划,确定执法检查的重点、方式、频次,定期组织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检查。对登记注册地和实际生产经营地不一致的危险化学品单位,由生产经营行为发生地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按照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实施综合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镇(街)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12月修订)第九十五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立即组织实施救援,或者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六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9号)第四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二)对依法应当予以取缔或者关闭的危险化学品单位,未予取缔或者关闭的;(三)未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职责, 造成严重后果的;(四)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五)阻挠、干涉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处理或者责任追究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3

沂水县应急管理局

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

3700000625013

行政检查

1.【部委规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20155月修订)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危险化学品单位做好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登记建档、备案、监测监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核销和安全管理工作。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工业(化工)园区等重大危险源集中区域的监督检查,确保重大危险源与周边单位、居民区、人员密集场所等重要目标和敏感场所之间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

按照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对本辖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异地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多种方式对本辖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镇(街)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4

沂水县应急管理局

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对县级油气管道监管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进行监督指导。

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3700000625014

行政检查

1.【部委规章】《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3号,20155月修订)第四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并依法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项目实施安全条件审查。

按照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异地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多种方式对本辖区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镇(街)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5

沂水县应急管理局

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对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督检查

3700000625015

行政检查

1.【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20162月修订)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2.【部委规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工作。

按照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本辖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全省易制毒化学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工作。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镇(街)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1.【部委规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或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6

沂水县应急管理局

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对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的监督检查

3700000625016

行政检查

1.【部委规章】《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3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执法检查内容,对登记企业未按照规定予以登记的,依法予以处理。

按照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对本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通过异地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多种方式对本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镇(街)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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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应急管理局

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3700000625017

行政检查

1.【部委规章】《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3号)第二十九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明确每个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体,制定并落实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部委规章】《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4号)第三十五条:发证机关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进行生产。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对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镇(街)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1.【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20162月修订)第四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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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应急管理局

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工作的监督检查

3700000625018

行政检查

1.【行政法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2.【部委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第四十一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工作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的重点内容和标准,并严格按照计划开展执法检查。

按照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工作的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异地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多种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应急预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镇(街)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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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应急管理局

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的监督检查

3700000625019

行政检查

1.【法律】《安全生产法》(2002629日通过,2014831日修正)第八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2.【行政法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负责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负责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镇(街)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0

沂水县应急管理局

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

3700000625020

行政检查

1.【部委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三条第三款: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资质认可机关应当将其认可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范围。按照国务院有关双随机、一公开的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并确保每三年至少覆盖一次。

按照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对本辖区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将市级应急部门认可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范围,按照国务院有关双随机、一公开的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对本辖区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镇(街)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1

沂水县应急管理局

负责全县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对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

3700000625021

行政检查

1.【部委规章】《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20155月修订)第二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对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按照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对安全培训机构在本辖区内开展安全培训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异地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多种方式对安全培训机构在本辖区内开展安全培训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镇(街)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1.【部委规章】《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20155月修改)第三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2

沂水县应急管理局

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对本系统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

3700000625022

行政检查

1.【部委规章】《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20138月修订)第二十八条: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按照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对本行政区域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异地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多种方式对本行政区域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镇(街)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1.【部委规章】《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20138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在注册工作中,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一)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二)对发现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的;(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注册的。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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