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行政奖励类)
索 引 号: | yishuixaqscjdglj2227400/2022-0000243 | 主 题 词: | 安全生产监管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3-03-09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沂水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行政奖励类) |
权责清单目录分表(行政奖励类)
序号 |
实施机构 |
部门职责 |
事项名称 |
事项 编码 |
事项类型 |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层级 |
实施权限 |
对应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备注 |
1 |
沂水县应急管理局 |
贯彻执行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
对安全生产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3700000825001 |
行政奖励 |
1.【法律】《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2014年8月修正)第七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18日通过)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报告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研究和推广安全生产科学技术与先进管理经验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1994年8月9日通过 ,2002年7月修改)第二十八条:对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4.【部委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第四十三条:“对于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5.【省政府规章】《山东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2016年2月修正)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事故隐患,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接到事故隐患举报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和查处,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
县 |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市、县政府有关规定实施 |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公开奖励方案、奖励标准、审核流程等内容。 2.依法依规开展评比活动,做出表彰奖励决定。 3.按照规定程序执行表彰奖励决定。 |
1.【法律】《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2014年8月修正)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2016年2月修正)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直至降级的行政处分;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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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沂水县应急管理局 |
贯彻执行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
对应急管理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3700000825002 |
行政奖励 |
1.【法律】《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8月30日通过)第六十一条第三款:“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2.【法律】《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29日通过,2008年12月修订)第十一条第二款:“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3.【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十二条第二款:对在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当场给予表彰和奖励。 4.【行政法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2019年3月修订)第七条:“对在自然灾害救助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5.【行政法规】《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172号)第三十六条:“在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6.【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2012年5月31日通过)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
县 |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市、县政府有关规定实施 |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公开奖励方案、奖励标准、审核流程等内容。 2.依法依规开展评比活动,做出表彰奖励决定。 3.按照规定程序执行表彰奖励决定。 |
1.【法律】《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29日通过,2008年12月修订)第八十二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2008年11月修订)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