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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行政给付类​)

索  引  号: yishuixaqscjdglj2227400/2022-0000242 主  题  词: 安全生产监管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3-03-10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标       题: 沂水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行政给付类​)

权责清单目录分表(行政给付类)

序号

实施机构

部门职责

事项名称

事项

编码

事项类型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实施层级

实施权限

对应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依据

备注

1

沂水县应急管理局

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给付

3700000525001

行政给付

1.【行政法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278日国务院令第577号,2019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二十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审批。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第二十五条: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应当用于受灾人员的紧急转移安置,基本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和住房的恢复重建,自然灾害救助物资的采购、储存和运输,以及因灾遇难人员亲属的抚慰等项支出。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第三十六条: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物资无偿用于下列事项:(一)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二)受灾人员口粮、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等基本生活救助;(三)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和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四)受灾人员医疗救助;(五)因灾遇难人员亲属抚慰;(六)救助物资采购、储存、运输和回收;(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负责本辖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遇难人员家属抚慰、过渡期生活救助、倒塌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的给付。

直接实施责任:

1.公开申请或提报自然灾害生活救助需要提供的材料,公布办理流程。

2.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提供的相关书面材料进行审核。

3.根据核查情况,依法依规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4.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发放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对不符合条件的,需要说明理由和依据。

1.【行政法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278日国务院令第577号,2019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二十九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迟报、谎报、瞒报自然灾害损失情况,造成后果的;(二)未及时组织受灾人员转移安置,或者在提供基本生活救助、组织恢复重建过程中工作不力,造成后果的;(三)截留、挪用、私分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四)不及时归还征用的财产,或者不按照规定给予补偿的;(五)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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