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索 引 号: | yishuixaqscjdglj2227400/2022-0000085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2-02-21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沂水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
委托单位:沂水县应急管理局
受委托单位:沂水县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及《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沂水县应急管理局委托沂水县安全生产监察大队按下列要求行使沂水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范围
负责本县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直接查处委托权限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仍由县应急局负责。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行使下列职权:
(一)法律政策宣贯权。受委托单位要按照委托单位的统一部署,认真宣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建立健全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档案,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指导企业及时进行隐患排查与整改。
(二)行政检查权。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委托单位计划执法检查的要求,有权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对委托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行使行政执法检查权。
(三)现场处理权。对委托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有权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人员;有权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建设。
(四)行政处罚权。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有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五)提请强制权。被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发现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有权向委托单位申请对违法企业采取强制措施。
三、委托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及《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规范被委托单位文书编号;
2.承担受委托单位因履行委托职责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对出现过错责任给予赔偿的,委托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后,其赔偿费用由受委托人承担,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员的过错责任;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要加强执法能力建设,确保符合接受委托条件。保障机构与人员编制、办公条件、交通工具等必要设施和工作经费,明确执法人员工作职责,健全执法工作规范和相关制度,确保本单位执法人员能够圆满完成委托任务。
2.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4.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重大违法行为案件应经区安监局法制机构审核,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
6.当违法行为危及人身安全、公共安全或事后不易查处时,应当立即报告委托单位,由委托单位对违法行为单位采取强制措施。对发现应采取强制措施而没有及时报告的,由被委托单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每月月底前按要求向委托单位报送行政执法报表,按期及时、准确、真实汇报执法情况;
8.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具有行政强制措施权。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或超越委托权限执法,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承担。
五、委托期限
本委托协议书经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
六、其他事宜
本委托书一式四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另两份分别送临沂市应急管理局和沂水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委托单位(盖章) 受委托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