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沂水县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公示
索 引 号: | yishuixcsglxzzfj2255969/2023-0000248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布日期: | 2024-04-29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沂水县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公示 |
主体名称 | 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沂水县城市管理局) |
主体类别 | 法定行政机关集中行使执法权的组织 |
单位性质 | 行政机关 |
委托执法情况 | 委托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以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名义行使县行政区域内省政府授权或批准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
联系方式 | 0539-2255969 |
办公时间 |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工作日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工作日冬季)。 |
办公地址 | 沂水县长安南路2号 |
部门法定职责 |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县关于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及市容环卫、市政公用、城市园林绿化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县城市管理工作发展规划和城市管理工作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起草有关综合行政执法的规范性文件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县园林绿化的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园林绿化专业规划,拟订全县园林绿化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区园林绿化工程的规划、建设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负责创建生态园林城市的综合协调工作。 (三)负责全县城市市政公用事业行业管理;负责城市规划区内雕塑建设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县城乡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负责编制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拟订环境卫生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城区环境卫生设施的竣工验收备案工作;负责城区各类环境卫生作业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对乡镇环境卫生作业发包工作的指导监督;负责环境卫生的行业管理、工作考核和监督检查。 (五)负责城镇容貌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旅游景区及各乡镇(街道)驻地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城市空间资源使用费;负责城镇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的临时堆放物、搭建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管理。 (六)参与城市规划区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停车设施运行维护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停车设施的信息采集。 (七)行使省政府批准的下列行政处罚权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权: 1.城市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的行政处罚权;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 2.国土资源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3.发展改革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4.人防(除涉密事项外)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5.防震减灾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6.水行政管理(含水土保持)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7.林业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8.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9.旅游服务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0.粮食流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1.商务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2.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八)负责组织开展县内综合行政执法活动和专项活动;负责受理综合行政执法与城市管理中的投诉、应诉工作。 (九)负责编制数字城管的总体规划、近期计划与远期计划;负责发现、收集和处置城市管理问题;监督相关部门、各乡镇(街道)解决城市管理问题的情况。 (十)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许可权限,组织开展行政许可工作,承担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职能转变相关工作。 (十一)负责城市管理中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和组织处置工作。 (十二)依法依规履行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
监督和救济 | (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沂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沂水县人民法院起诉。 (1)行政复议机关:沂水县人民政府 受理机构:沂水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裁决办公室 联系电话:0539-2251608 (2)行政诉讼机关:沂水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539-2232810 (二)投诉举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存在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以向本机关及上级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本机关投诉受理机构: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投诉中心 联系电话:0539-2211110 监督管理部门:沂水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 联系电话:0539-21123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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