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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权责清单目录(公共服务类)

索  引  号: yishuixcsglxzzfj2255969/2023-0000148 主  题  词: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日期: 2023-01-15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标       题: 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权责清单目录(公共服务类)
序号 区划名称 实施机构 部门职责 事项名称 事项编码 事项类型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实施层级 实施权限 对应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依据 备注
1 沂水县 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承担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 3700002017041 公共服务 1.
      2.【行政法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2019年4月修订)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十九条:“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二十一条:“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第二十二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确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部署,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  
    3.【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   〔2016〕8号)第一条:“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第二条:“依法依规明确政务公开的主体、内容、标准、方式、程序。”   第六条:“全面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公开工作,建立健全清单动态调整公开机制。”   第二十条:“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办公厅(室)是政务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推进、监督检查本地区本系统的政务公开工作。”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级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1.【行政法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2019年4月修订)第四十七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第五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五十二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机制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三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规范性文件】《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试行)》(鲁政办发〔2010〕70号)第六条:“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不及时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先选优资格;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对主要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条例》、《办法》等法规和规定追究责任。1.不公开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2.不编制、公布或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3.形成或者变更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未在20个工作日内公开的;4.未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5.未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场所提供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6.对所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而不发布、不澄清的。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取消当年评先选优资格;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条例》、《办法》等法规和规定追究责任:1.不依法受理申请人申请的;2.不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期限答复申请人的;不向来办事人员解释有关办事政策、法规依据、办事程序和要求,并故意刁难的;3.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未征得第三方同意的;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要求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予以更正,应该更正而不予更正的;5.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第八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先选优资格;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条例》、《办法》等法规和规定追究责任。1.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2.在公开政府信息前,未依法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的;3.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政府信息,未经批准发布的;4.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5.不遵守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办事推诿,私自收取、截留、滞留公文或申办资料,多次受到投诉,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6.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7.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8.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结果连续两年为不满意等次的。第九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有本办法第六、七、八条行为之一,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 沂水县 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承担中心城区停车场登记备案服务工作 停车场登记备案 3713002017001 公共服务 1.【市政府规章】《《临沂市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办法》》(2017年l临沂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第三十二条    经营性城市停车设施的经营者应当向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城市停车设施的经营者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告知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n第三十三条    经营性城市停车设施备案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n(一)土地使用证明;\n(二)工商营业执照;\n(三)停车设施详细示意图;\n(四)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总平面图;\n(五)公安消防意见(室内停车设施);\n(六)内部管理制度;\n(七)停车设施权属或者委托授权证明材料。 各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的停车场登记备案初审及现场勘验。  各县可参照《临沂市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办法》执行,根据实际情况开展登记备案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1.依法依规提供备案服务。2.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市政府规章】《《临沂市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办法》》(2017年临沂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第五十四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和运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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