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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权责清单目录(其他权力类)

索  引  号: yishuixcsglxzzfj2255969/2023-0000147 主  题  词: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日期: 2023-01-15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标       题: 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权责清单目录(其他权力类)
序号 区划名称 实施机构 部门职责 事项名称 事项编码 事项类型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实施层级 实施权限 对应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依据 备注
1 沂水县 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负责全市公用事业行业管理工作。 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3700001017070 其他权力 1.【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国务院令第583号,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十一条: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03年9月通过)第十二条:“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当在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验收备案工作的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依法依规实施备案。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备案人有关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备案,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1.【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0月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 沂水县 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指导全市城市供水、节水、燃气、热力等公用设施的建设工作。 《燃气经营许可证》年检 3700001017116 其他权力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03年9月通过)第十八条:“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燃气供应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
      2.【省政府规范性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鲁政字〔2016〕297号)将:“规模以上燃气经营许可证年检”下放至市、县(市)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燃气经营许可证》年检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2.依法依规实施备案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年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03年9月通过)第五十五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事项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予以批准或者核准的;(二)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核准的;(三)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核准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四)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核准的单位,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核准或者发现燃气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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