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权责清单目录(行政奖励类)
索 引 号: | yishuixcsglxzzfj2255969/2023-0000145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布日期: | 2023-01-15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权责清单目录(行政奖励类) |
序号 | 区划名称 | 实施机构 | 部门职责 | 事项名称 | 事项编码 | 事项类型 |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层级 | 实施权限 | 对应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备注 |
1 | 沂水县 | 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拟订全县城市市政设施管理工作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 对在城市照明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3700000817020 | 行政奖励 | 1.【部委规章】《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4号)第五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对在城市照明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 县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在城市照明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工作。 |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定并公开奖励方案,明确奖励标准、审核流程等内容。 2.依法依规开展评比活动,做出表彰奖励决定。 3.按照规定程序执行表彰奖励决定。 |
1.【部委规章】《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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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沂水县 | 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拟订全县环境卫生工作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 对长期从事市容环卫作业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 3700000817025 | 行政奖励 | 1.【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101号令)第八条:“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对在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
县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对长期从事市容环卫作业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定并公开奖励方案,明确奖励标准、审核流程等内容。 2.依法依规开展评比活动,做出表彰奖励决定。 3.按照规定程序执行表彰奖励决定。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第五十五条:“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法定职责或者法定程序进行行政执法的;(二)对应当受理的举报、投诉不予受理或者对已受理的举报、投诉不予调查处理的;(三)打骂、威胁或者侮辱当事人的;(四)故意损坏、擅自处理或者侵占当事人物品的;(五)以吃、拿、卡、要等方式刁难当事人的;(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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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沂水县 | 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拟订全县环境卫生工作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 对于在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 3700000817026 | 行政奖励 | 1.【部委规章】《城市公厕管理办法》(1990年12月31日建设部令第9号,2010年12月31日修正)第二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在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 县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对于在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定并公开奖励方案,明确奖励标准、审核流程等内容。 2.依法依规开展评比活动,做出表彰奖励决定。 3.按照规定程序执行表彰奖励决定。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4 | 沂水县 | 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指导全县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拟订园林绿化工作规划和相关政策措施。 |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3700000817028 | 行政奖励 | 1.【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2017年3月1日第二次修订)第六条:“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 县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定并公开奖励方案,明确奖励标准、审核流程等内容。 2.依法依规开展评比活动,做出表彰奖励决定。 3.按照规定程序执行表彰奖励决定。 |
1.【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2017年3月1日第二次修订)第三十条:“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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