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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权责清单(行政强制类)

索  引  号: yishuixcsglxzzfj2255969/2022-0000450 主  题  词: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日期: 2023-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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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权责清单(行政强制类)
序号 区划名称 实施机构 部门职责 事项名称 事项编码 事项类型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实施层级 实施权限 对应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依据 备注
1 沂水县 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负责全市林木种苗、花卉、草种的监督管理工作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场所等 3700000315004 行政强制 1.【法律】《种子法》(2000年7月通过,   2015年12月修正)第五十条第一款:“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按职责范围确定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催告、决定、执行等责任。
1.【法律】《种子法》(2000年7月通过,   2015年11月修订)第七十条:“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 沂水县 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依法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测绘行为直接相关的设备、工具、原材料、测绘成果资料等 3700000315005 行政强制 1.【法律】《测绘法》(1992年12月通过,2017年4月修订)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涉嫌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登记台账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二)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测绘行为直接相关的设备、工具、原材料、测绘成果资料等。” 按职责范围确定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催告、决定、执行等责任。
1.【法律】《测绘法》(1992年12月通过,2017年4月修订)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沂水县 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依法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对不按期缴纳应当缴纳的费用的加收滞纳金 3700000315006 行政强制 1.【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02月国务院令240号)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
      2.【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02月国务院令241号)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3.【行政法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1994年2月国务院令第150号,1997年7月修改)第十四条:“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补偿费2‰的滞纳金。采矿权人未按照前款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的,由征收机关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3   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4.《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附件第二十四条,“矿业权人未按时足额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县级以上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征收管理权限责令改正,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将相关信息纳入企业诚信系统。加收的滞纳金应当不超过欠缴金额本金。”
负责权责范围内对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加收滞纳金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催告、决定、执行等责任。
1.【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1998年02月国务院令240号)第三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02月国务院令241号)第二十五条:“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 沂水县 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依法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 3700000315007 行政强制 1.【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2017年10月修改)第十八条第三款:“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2.【其他规范性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2017年12月鲁政字〔2017〕220号)附件2:“将‘封存、没收、销毁违法调运森林植物和森林植物产品’下放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按职责范围确定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催告、决定、执行等责任。
1.【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2017年10月修改)第十九条:“植物检疫人员在植物检疫工作中,交通运输部门和邮政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在植物、植物产品的运输、邮寄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5 沂水县 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有关的行政强制。 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的查封或者扣押 3700000317009 行政强制 1.【法律】《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31日修改)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的查封或者扣押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催告、决定、执行等责任。
1.【法律】《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改)第八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6 沂水县 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全部行政处罚权(公积金方面除外)有关的行政强制。 对拒不执行消除事故隐患的决定的企业,采取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强制措施 3700000317010 行政强制 1.【法律】《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31日修改)第六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分权限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催告、决定、执行等责任。
1.【法律】《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改)第八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7 沂水县 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对不履行罚款决定的处罚 加处罚款 3700000317011 行政强制 1.【法律】《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通过)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负责本级行政处罚事项相关的行政强制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催告、决定、执行等责任。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8 沂水县 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普遍授权 先行登记保存 3700000317012 行政强制 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负责本级行政处罚事项相关的行政强制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催告、决定、执行等责任。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9 沂水县 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指导城市供水、节水、排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等专项规划和工程建设工作。 代履行 3700000317013 行政强制 1.【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n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负责本级行政处罚事项相关的行政强制 直接实施责任:
   
    1.1.依法依规履行催告、决定、执行等责任。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0 沂水县 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水行政管理(含水土保持)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对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加收滞纳金 3700000319001 行政强制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通过,2010年12月修订)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负责对县水利局负责许可的项目实施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加收滞纳金的行政强制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催告、决定、执行等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通过,2010年12月修订)第四十七条: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相关追责情形

11 沂水县 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水行政管理(含水土保持)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工作 对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加收滞纳金 3700000319001 行政强制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通过,2010年12月修订)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负责对县水利局负责许可的项目实施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加收滞纳金的行政强制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催告、决定、执行等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通过,2010年12月修订)第四十七条: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相关追责情形

12 沂水县 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水行政管理(含水土保持)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工作 采取临时紧急措施处置水事纠纷 3700000319002 行政强制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10月施行,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在处理水事纠纷时,有权采取临时处置措施,有关各方或者当事人必须服从。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1991年7月国务院令第86号公布,2011年1月第二次修订)第十九条:地区之间在防汛抗洪方面发生的水事纠纷,由发生纠纷地区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处理。前款所指人民政府或者部门在处理防汛抗洪方面的水事纠纷时,有权采取临时紧急处置措施,有关当事各方必须服从并贯彻执行。
负责对区县的、重大的水事纠纷采取临时紧急措施的行政强制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催告、决定、执行等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10月施行,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相关追责情形
      3.【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1991年7月国务院令第86号公布,2011年1月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玩忽职守,或者在防汛抢险的紧要关头临阵逃脱的;(七)其他危害防汛抢险工作的。

13 沂水县 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水行政管理(含水土保持)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 3700000319003 行政强制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订)第六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负责县直属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本系统属地、重大事项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催告、决定、执行等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订)第八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订)第八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相关追责情形

14 沂水县 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水行政管理(含水土保持)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强制履行治理水土流失义务 3700000319005 行政强制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通过,2010年12月修订)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2014年5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三十三条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经营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不进行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划分市县权限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催告、决定、执行等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通过,2010年12月修订)第四十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行政法规】《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7号)【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2014年5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三)不按照规定履行水土保持监测职责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15 沂水县 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水行政管理(含水土保持)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工作 对造成水土流失的采取补救措施 3700000319006 行政强制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通过,2010年12月修订)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2014年5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堰种植造成水土流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2014年5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三十七条第四款:在采矿区,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避免矿坑疏干排水,防止地裂、沉陷;因采矿造成地面塌陷、植被破坏的,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治理,恢复水土保持功能。
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划分市县权限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催告、决定、执行等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通过,2010年12月修订)第四十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2014年5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三)不按照规定履行水土保持监测职责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相关追责情形

16 沂水县 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水行政管理(含水土保持)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强制拆除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要求修建的水工程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3700000319007 行政强制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通过,2016年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通过,2016年7月第三次修正)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通过,2016年7月第三次修正)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规划同意书手续;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2011年11月省政府令第242号公布,2014年10月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依法报经批准擅自建设小型水库,或者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5.【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2012年9月通过,2018年1月修正)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湖泊保护范围内建设临湖、跨湖、穿湖、穿堤、跨堤工程设施的,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6.【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17年9月通过)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在河道、湖泊、水库大坝、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水、跨水、临水工程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水工程管道、电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内相关违法行为的行政强制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催告、决定、执行等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通过,2016年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17年9月通过)第六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未予查处的;(五)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2012年9月通过,2018年1月修订)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按规定采取湖泊保护措施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4.【地方性法规】《山东省胶东调水条例》(2011年11月通过,2022年3月修订)第四十一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胶东调水运行管理单位、胶东调水工程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胶东调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
      5.【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2011年11月省政府令第242号发布,2014年10月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水库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相关追责情形

17 沂水县 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使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 强制拆除或封闭违法取水工程或设施 3700000319008 行政强制 1.【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   年2月国务院令第 460   号公布,2017年3月修改)第四十九条: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17年9月通过)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利用地下水源热泵系统取用地下水,取水井与回灌井不在同一含水层位或者取水未全部回灌到同一含水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3.【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2009年6月省政府令第212号发布,2014年10月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对符合供水发展规划的,责令补办有关手续;不符合供水发展规划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20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拆除。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内相关违法行为的行政强制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催告、决定、执行等责任。
1.【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   年2月国务院令第 460   号公布,2017年3月修改)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被侵占、截留、挪用的水资源费,应当依法予以追缴。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相关追责情形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17年9月通过)第六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未予查处的;(五)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4.【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2009年6月省政府令第212号发布,2014年10月第二次修订)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8 沂水县 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水行政管理(含水土保持)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查封、扣押造成水土流失的作业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3700000319009 行政强制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2014年5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通过,2010年12月修订)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负责本系统属地、重大事项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催告、决定、执行等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通过,2010年12月修订)第四十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2014年5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三)不按照规定履行水土保持监测职责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相关追责情形

19 沂水县 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水行政管理(含水土保持)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对违法围湖、围垦河道、采砂取土等代为恢复原状 3700000319010 行政强制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通过,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规定,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2012年9月通过,2018年1月修订)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填湖造地、围湖造田、筑坝拦汊以及其他侵占和分割湖泊水面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未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3.【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17年9月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四)至(七)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清除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的,代为清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设置拦河渔具的,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三)在堤坝及其护堤地上取土、打井、挖窖、筑坟等的,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4.【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17年9月第三次修正)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进行危害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5.【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17年9月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围湖造地、占用水库库容、围垦河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负责本系统属地、重大事项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催告、决定、执行等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通过,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防汛抗洪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导致或者加重毗邻地区或者其他单位洪灾损失的。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2012年9月通过,2018年1月修订)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按规定采取湖泊保护措施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3.【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17年9月第三次修正)第四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相关追责情形

20 沂水县 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负责指导全市农村水利工作;负责组织查处全市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违反农田水利条例的行政强制 3700000319011 行政强制 1.【行政法规】《农田水利条例》(2016年4月国务院令第669号公布)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依法强制执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堆放阻碍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蓄水、输水、排水的物体;(二)建设妨碍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蓄水、输水、排水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三)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 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划分市县权限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催告、决定、执行等责任。
1.【行政法规】《农田水利条例》(2016年5月国务院令第669号公布)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农田水利管理和监督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相关追责情形

21 沂水县 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负负责指导全市农村水利工作;负责组织查处全市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擅自建设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的行政强制 3700000319012 行政强制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2009年6月省政府令第212号发布,2014年10月修订)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对符合供水发展规划的,责令补办有关手续;不符合供水发展规划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20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拆除。 负责本系统属地、重大事项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催告、决定、执行等责任。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2009年6月省政府令第212号发布,2014年10月修订)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相关追责情形

22 沂水县 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负责组织查处全市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先行登记保存 3700000319014 行政强制 1.【部委规章】《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水利部令第8号发布)第二十八条:水政监察人员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水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水行政处罚机关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下列处理决定:(一)需要进行技术检验或者鉴定的送交检验或者鉴定;(二)依法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移送有关部门;(三)依法需退还当事人的,退还当事人:(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理方式。 负责本系统属地、重大事项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催告、决定、执行等责任。
1.【部委规章】《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水利部令第8号发布)第五十三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水政监察人员违反《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实施水行政处罚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相关追责情形

23 沂水县 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实施与水务管理方面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 强制清除阻碍行洪的障碍物 3700000319015 行政强制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通过,2016年7月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划分市县权限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催告、决定、执行等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通过,2016年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通过,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防汛抗洪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三)拒不执行防御洪水方案、防汛抢险指令或者蓄滞洪方案、措施、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等防汛调度方案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导致或者加重毗邻地区或者其他单位洪灾损失的。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17年9月通过)第六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未予查处的;(五)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4.【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2012年9月通过,2018年1月修订)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按规定采取湖泊保护措施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5.【地方性法规】《山东省胶东调水条例》(2011年11月通过,2022年3月修订)第四十二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胶东调水机构、胶东调水工程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胶东调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
    6.【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2011年11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发布,2014年10月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水库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相关追责情形

24 沂水县 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指导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和综合利用,指导河道、湖泊、河口、海岸滩涂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水利设施的管理、保护和综合利用,组织编制水库运行调度规程,指导水库、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与划界工作;按照《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防汛抗旱指挥体制有关事项的通知》(临政办字2019﹝57﹞号)执行 强制清除阻碍行洪的障碍物 3700000319015 行政强制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通过,2016年7月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划分市县权限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催告、决定、执行等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通过,2016年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通过,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防汛抗洪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三)拒不执行防御洪水方案、防汛抢险指令或者蓄滞洪方案、措施、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等防汛调度方案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导致或者加重毗邻地区或者其他单位洪灾损失的。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17年9月通过)第六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未予查处的;(五)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4.【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2012年9月通过,2018年1月修订)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按规定采取湖泊保护措施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5.【地方性法规】《山东省胶东调水条例》(2011年11月通过,2022年3月修订)第四十二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胶东调水机构、胶东调水工程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胶东调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
    6.【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2011年11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发布,2014年10月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水库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相关追责情形

25 沂水县 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指导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和综合利用,指导河道、湖泊、河口、海岸滩涂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水利设施的管理、保护和综合利用,组织编制水库运行调度规程,指导水库、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与划界工作;按照《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防汛抗旱指挥体制有关事项的通知》(临政办字2019﹝57﹞号)执行 紧急防汛、抗旱期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3700000319016 行政强制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2009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52   号公布)第三十五条:发生严重干旱和特大干旱,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应当启动国家防汛抗旱预案,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防汛抗旱预案的分工,做好相关工作。严重干旱和特大干旱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采取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压减供水指标;(二)限制或者暂停高耗水行业用水;(三)限制或者暂停排放工业污水;(四)缩小农业供水范围或者减少农业供水量;(五)限时或者限量供应城镇居民生活用水。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办法》(1996年1月山东省人民政府第64号令发布,2004年7月修订)第二十三条在紧急防汛期,为了防汛抢险需要,防汛指挥部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给予适当补偿。因抢险需要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前款所指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事后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
    3.【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2009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52   号公布)第三十七条:发生干旱灾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者流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以按照批准的抗旱预案,制订应急水量调度实施方案,统一调度辖区内的水库、水电站、闸坝、湖泊等所蓄的水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严格执行调度指令。
    4.【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2009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52   号公布)第四十六条:在紧急抗旱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组织动员本行政区域内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投入抗旱工作。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指挥,承担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分配的抗旱工作任务。
    5.【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2009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52   号公布)第四十七条:在紧急抗旱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抗旱工作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
    6.【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2009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52 号公布)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7.【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17年9月第三次修正)第三十四条: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按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行使紧急处置权、调用权和决定交通管制。对不服从紧急处置和调用的,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强制实施。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通过,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在紧急防汛期,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通过,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10.【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1991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6号公布,2011年1月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在紧急防汛期,为了防汛抢险需要,防汛指挥部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给予适当补偿。因抢险需要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
负责本系统属地、重大事项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催告、决定、执行等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通过,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防汛抗洪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三)拒不执行防御洪水方案、防汛抢险指令或者蓄滞洪方案、措施、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等防汛调度方案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导致或者加重毗邻地区或者其他单位洪灾损失的。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2009 年 2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52   号公布)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不承担抗旱救灾任务的;(二)擅自向社会发布抗旱信息的;(三)虚报、瞒报旱情、灾情的;(四)拒不执行抗旱预案或者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以及应急水量调度实施方案的;(五)旱情解除后,拒不拆除临时取水和截水设施的;(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3.【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1991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6号公布,2011年1月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不执行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或者拒不执行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汛调度方案或者防汛抢险指令的;(二)玩忽职守,或者在防汛抢险的紧要关头临阵逃脱的;(三)非法扒口决堤或者开闸的;(四)挪用、盗窃、贪污防汛或者救灾的钱款或者物资的;(七)其他危害防汛抢险工作的。
      4.【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17年9月第三次修正)第四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办法》(1996年1月山东省人民政府第64号令发布,2004年7月修订)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不执行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或者拒不执行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汛调度方案或者防汛抢险指令的;(二)玩忽职守,或者在防汛抢险的紧要关头临阵逃脱的;(三)非法扒口决堤或者开闸的;(四)挪用、盗窃、贪污防汛或者救灾的钱款或者物资的;(五)阻碍防汛指挥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六)盗窃、毁损或者破坏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工程设施以及水文监测、测量设施、气象测报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通信照明设施的;(七)其他危害防汛抢险工作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相关追责情形

26 沂水县 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按照《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防汛抗旱指挥体制有关事项的通知》(临政办字2019﹝57﹞号)执行 强制启用蓄滞洪区 3700000319017 行政强制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通过,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六条:江河、湖泊水位或者流量达到国家规定的分洪标准,需要启用蓄滞洪区时,国务院,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流域防汛指挥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机构,按照依法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中规定的启用条件和批准程序,决定启用蓄滞洪区。依法启用蓄滞洪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拖延;遇到阻拦、拖延时,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强制实施.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17年9月第三次修正)第三十条第二款:依法启用蓄滞洪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拖延;遇到阻拦、拖延时,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强制实施。
负责本系统属地、重大事项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催告、决定、执行等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通过,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一)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或者第三十四条规定,严重影响防洪的;(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防汛抗洪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三)拒不执行防御洪水方案、防汛抢险指令或者蓄滞洪方案、措施、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等防汛调度方案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导致或者加重毗邻地区或者其他单位洪灾损失的。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17年9月第三次修正)第四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相关追责情形

27 沂水县 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依法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加处罚款 3700000322006 行政强制 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到期不缴纳罚款的行政强制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催告、决定、执行等责任。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2.【行政法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7号,2017年10月修改)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8 沂水县 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依法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先行登记保存 3700000322010 行政强制 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内先行登记保存的行政强制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催告、决定、执行等责任。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2.【行政法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7号,2017年10月修改)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9 沂水县 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指导全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与强制,负责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市场领域行政执法指导监督、大案要案督办、跨区域重大案件查处和组织协调等工作 对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行政强制 3700000322011 行政强制 1.【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行政强制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催告、决定、执行等责任。
1.【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8月国务院令第363号,2019年3月第三次修改)第二十五条:“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违法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30 沂水县 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实施与市场监管方面户外无照经营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对涉嫌无照经营的场所、物品等查封、扣押 3700000331017 行政强制 1.【行政法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2017年8月国务院令第685号)第十一条第二款:“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按照职责权限,在本级组织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措施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决定、告知、保管等责任。
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2017年8月国务院令第685号)第十七条:“查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强制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31 沂水县 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依法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查封或者扣押 3700000339002 行政强制 1.《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2月修订)第七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检查与涉嫌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和经营场所;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执法。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催告、决定、执行等责任。
1.《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2月修订)第六十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法律】《《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32 沂水县 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负责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对全省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的监督管理。 查封违反条例规定的粮食、工具设备、账簿资料、经营场所。 3700000359001 行政强制 1.【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2月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十八条:“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查阅有关资料、凭证;检查粮食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查封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场所。”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在本级组织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依法实施查封措施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催告、决定、执行等责任。
1.【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2月国务院令第740号)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粮食流通管理和监督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33 沂水县 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负责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对全省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的监督管理。 扣押违反条例规定的粮食、工具设备、账簿资料。 3700000359002 行政强制 1.【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2月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十八条:“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查阅有关资料、凭证;检查粮食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查封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场所。”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在本级组织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依法实施扣押措施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催告、决定、执行等责任。
1.【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2月国务院令第740号)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粮食流通管理和监督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34 沂水县 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依法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先行登记保存 3700000399004 行政强制 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1年6月通过,2017年9月1修订)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负责县级人防执法中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的行政强制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催告、决定、执行等责任。
1.【法律】《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0月通过)第四十五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35 沂水县 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依法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加处罚款 3700000399005 行政强制 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1年6月通过,2017年9月1修订)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法律】《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通过)第十二条:“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负责县级人防执法中处以罚金且处罚对象拒不缴纳罚金行为的行政强制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催告、决定、执行等责任。
1.【法律】《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0月通过)第四十五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36 沂水县 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依法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对违反《电影产业促进法》规定行为进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查封、扣押财物 3700000399006 行政强制 1.【法律】《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年11月通过)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对有证据证明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依法查封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设施或者查封、扣押用于违法行为的财物。”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影市场行政执法。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对行政强制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强制事项。
1.【法律】《电影产业促进法》(三)不履行监督职责的;(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六)其他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2.【行政法规】《电影管理条例》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37 沂水县 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依法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对违反《电影产业促进法》规定行为进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查封、扣押财物 3700000399006 行政强制 1.【法律】《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年11月通过)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对有证据证明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依法查封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设施或者查封、扣押用于违法行为的财物。”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影市场行政执法。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对行政强制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强制事项。
1.【法律】《电影产业促进法》(三)不履行监督职责的;(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六)其他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2.【行政法规】《电影管理条例》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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