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清单目录(行政许可类)
索 引 号: | yishuixjytyj2251918/2022-0000288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教育和体育局 | 发布日期: | 2023-02-19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权责清单目录(行政许可类) |
权责清单目录(行政许可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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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实施机构 |
部门职责 |
责任科室 |
事项名称 |
事项编码 |
事项类型 |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层级 |
实施权限 |
对应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备注 |
1 |
沂水县教育和体育局 |
主管全县教师工作。承担教师资格制度有关实施工作 |
人事科 |
教师资格认定 |
3700000105026 |
行政许可 |
1.【法律】《教师法》(1993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
县 |
负责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 |
直接实施责任: |
1.【行政法规】《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国务院令第188号)第二十二条:“在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造成损失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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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沂水县教育和体育局 |
主管全县教师工作。承担教师资格制度有关实施工作,承担教师资格认定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
人事科 |
教师资格认定 |
3700000105026 |
行政许可 |
1.【法律】《教师法》(1993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
县 |
负责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 |
直接实施责任: |
1.【行政法规】《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国务院令第188号)第二十二条:“在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造成损失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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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沂水县教育和体育局 |
主管全县教师工作。承担教师资格制度有关实施工作 |
人事科 |
教师资格认定 |
3700000105026 |
行政许可 |
1.【法律】《教师法》(1993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
县 |
负责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 |
直接实施责任: |
1.【行政法规】《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国务院令第188号)第二十二条:“在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造成损失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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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沂水县教育和体育局 |
负责全县民办教育和继续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工作 |
职成教科 |
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筹设、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
3700000105028 |
行政许可 |
1.【法律】《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六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
县 |
按照职责负责实施学前教育、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的筹设、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名称、类别、层次和举办者、终止审批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六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二)批准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申请的;(三)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五)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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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沂水县教育和体育局 |
负责全县民办教育和继续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工作 |
职成教科 |
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筹设、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
3700000105028 |
行政许可 |
1.【法律】《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六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
县 |
按照职责负责实施学前教育、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的筹设、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名称、类别、层次和举办者、终止审批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六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二)批准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申请的;(三)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五)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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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沂水县教育和体育局 |
负责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受理、分送、审查和上报工作,做好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备案管理工作 |
安全科 |
校车使用许可 |
3700000105033 |
行政许可 |
1.【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国务院令第617号)第十五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
县 |
负责所主管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车使用许可 |
直接实施责任: |
1.【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国务院令第617号)第五十七条:“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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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沂水县教育和体育局 |
负责组织全县学生体质健康、艺术素养调查和监测工作 |
基础教育科 |
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批准 |
3700000105034 |
行政许可 |
1.【法律】《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十四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
县 |
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批准 |
直接实施责任: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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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沂水县教育和体育局 |
归口管理全县教育系统出国留学和高等学校接收外国留学生工作 |
基础教育科 |
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 |
3700000105035 |
行政许可 |
1.【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修改)附件第20项: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实施机关:教育部。 |
县 |
负责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 |
直接实施责任: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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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沂水县教育和体育局 |
承担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和外籍教师管理工作 |
职成教科 |
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 |
3700000105035 |
行政许可 |
1.【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修改)附件第20项: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实施机关:教育部。 |
县 |
负责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 |
直接实施责任: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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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沂水县教育和体育局 |
负责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监管工作 |
体育事业发展中心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3700000133001 |
行政许可 |
1.【行政法规】《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国务院令第560号公布,2016年2月修订)第三十二条:“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县 |
依法实施 |
直接实施责任: |
1.【行政法规】《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国务院令第560号公布,2016年2月修订)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全民健身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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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沂水县教育和体育局 |
负责指导开展健身气功活动并加强监督管理 |
体育事业发展中心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
3700000133003 |
行政许可 |
1.【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第三百三十六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站点审批。” |
县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30号)第三十二项,将此项下放至县级体育主管部门实施 |
直接实施责任: |
1.【null】《nul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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