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清单目录(行政检查类)
索 引 号: | yishuixjytyj2251918/2022-0000284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教育和体育局 | 发布日期: | 2023-06-12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权责清单目录(行政检查类) |
权责清单目录(行政检查类) |
||||||||||||
序号 | 实施机构 | 部门职责 | 承办科室 | 事项名称 | 事项编码 | 事项类型 |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层级 | 实施权限 | 对应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备注 |
1 | 沂水县教育和体育局 | 负责教育督导与评估工作。 | 沂水县教育事业发展中心 | 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实施教育评估 | 3700000605026 | 行政检查 | 1.【法律】《教育法》(1995年3月通过,2015年12月修正)第二十五条:“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2.【行政法规】《教育督导条例》(2012年9月国务院令第624号)第二条:“对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适用本条例。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内容:(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
县 | 县级教育评估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督导评估方案,明确评估指标、时间等工作要求。 2.通过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经常性督导对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实施教育督导评估。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发现学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责令整改,并做出相应处理。 |
1.【行政法规】《教育督导条例》(2012年9月国务院令第624号)第二十六条:“督学或者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对督学还应当取消任命或者聘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玩忽职守,贻误督导工作的;(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督导结果公正的;(三)滥用职权,干扰被督导单位正常工作的。督学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督学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发现违法违规办学行为或者危及师生生命安全隐患而未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取消任命或者聘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2 | 沂水县教育和体育局 | 负责教育督导与评估工作。对学校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协调和指导中等以及以下教育的检查、评估工作 | 沂水县教育事业发展中心 | 对职业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 | 3700000605028 | 行政检查 | 1.【法律】《职业教育法》(1996年5月通过)第十一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 | 县 | 县级教育督导评估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督导评估方案,明确评估指标、时间等工作要求; 2.通过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经常性督导对各职业学校实施教育督导评估。 |
1.【行政法规】《教育督导条例》(2012年9月国务院令第624号)第二十六条:“督学或者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对督学还应当取消任命或者聘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玩忽职守,贻误督导工作的;(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督导结果公正的;(三)滥用职权,干扰被督导单位正常工作的。督学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督学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发现违法违规办学行为或者危及师生生命安全隐患而未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取消任命或者聘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3 | 沂水县教育和体育局 | 对学民办校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协调和指导中等以及以下教育的检查、评估工作 | 沂水县教育事业发展中心 | 对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评估 | 3700000605029 | 行政检查 | 1.【法律】《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四十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 县 | 县级教育评估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督导评估方案,明确评估指标、时间等工作要求。 2.通过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经常性督导对民办学校实施教育督导评估。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发现学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责令整改,并做出相应处理。 |
1.【行政法规】《教育督导条例》(2012年9月国务院令第624号)第二十六条:“督学或者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对督学还应当取消任命或者聘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玩忽职守,贻误督导工作的;(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督导结果公正的;(三)滥用职权,干扰被督导单位正常工作的。督学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督学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发现违法违规办学行为或者危及师生生命安全隐患而未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取消任命或者聘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4 | 沂水县教育和体育局 | 负责教育督导与评估工作。负责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 | 沂水县教育事业发展中心 | 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 | 3700000605030 | 行政检查 | 1.【法律】《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八条:“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 县 | 县级教育督导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督导评估方案,明确评估指标、时间等工作要求。 2.通过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经常性督导对各义务教育学校实施教育督导评估。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发现学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责令整改,并做出相应处理。 |
1.【行政法规】《教育督导条例》(2012年9月国务院令第624号)第二十六条:“督学或者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对督学还应当取消任命或者聘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玩忽职守,贻误督导工作的;(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督导结果公正的;(三)滥用职权,干扰被督导单位正常工作的。督学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督学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发现违法违规办学行为或者危及师生生命安全隐患而未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取消任命或者聘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5 | 沂水县教育和体育局 | 负责教育督导与评估工作。 | 沂水县教育事业发展中心 | 对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的监督、评估 | 3700000605031 | 行政检查 | 1.【行政法规】《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9月11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发布)第二十二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负责监督、评估和指导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工作,组织培训幼儿园的师资,审定、考核幼儿园教师的资格,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和指导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会同建设行政部门制定幼儿园园舍、设施的标准。” | 县 | 县级教育评估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督导评估方案,明确评估指标、时间等工作要求。 2.通过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经常性督导对幼儿园实施教育督导评估。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发现幼儿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责令整改,并做出相应处理。 |
1.【行政法规】《教育督导条例》(2012年9月国务院令第624号)第二十六条:“督学或者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对督学还应当取消任命或者聘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玩忽职守,贻误督导工作的;(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督导结果公正的;(三)滥用职权,干扰被督导单位正常工作的。督学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督学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发现违法违规办学行为或者危及师生生命安全隐患而未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取消任命或者聘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6 | 沂水县教育和体育局 | 指导全县学校体育、卫生健康、艺术和国防教育工作 | 基教科 | 对学校体育工作的检查 | 3700000605032 | 行政检查 | 1.【行政法规】《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年3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8号、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令第11号发布)第二十三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健全学校体育管理机构,加强对学校体育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学校体育工作应当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一项基本内容。普通中小学校的体育工作应当列入督导计划。 ” |
县 | 县级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7 | 沂水县教育和体育局 | 检查下级政府的教育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协调和指导中等以及以下教育的检查、评估工作 | 沂水县教育事业发展中心 | 对学校校舍安全的检查 | 3700000605033 | 行政检查 | 1.【法律】《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 县 | 县级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2018年11月通过)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五)未按照规定对学校设施、设备状况进行安全检查的;”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8 | 沂水县教育和体育局 | 负责全县基础教育(含学前教育)的管理工作,指导各乡镇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 | 基教科 | 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检查 | 3700000605034 | 行政检查 | 1.【行政法规】《残疾人教育条例》(1994年8月国务院令第161号,2017年1月修订)第十二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实施义务教育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检查,应当包括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检查。 ” |
县 | 县级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9 | 沂水县教育和体育局 | 负责本区域内语言文字工作。贯彻落实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监督检查语言文字应用情况 | 教师教育科 | 对普及普通话和汉字规范化工作的督导评估 | 3700000605036 | 行政检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2004年5月通过)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普及普通话和汉字规范化工作列入教育督导和学校评估的内容。”第十条:“省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指导全省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组织实施设区的市的语言文字工作评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组织实施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的语言文字工作评估。” | 县 | 县级督导评估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督导评估方案,明确评估指标、时间等工作要求。 2.通过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经常性督导对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实施教育督导评估。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发现学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责令整改,并做出相应处理。 |
1.【行政法规】《教育督导条例》(2012年9月国务院令第624号)第二十六条:“督学或者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对督学还应当取消任命或者聘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玩忽职守,贻误督导工作的;(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督导结果公正的;(三)滥用职权,干扰被督导单位正常工作的。督学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督学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发现违法违规办学行为或者危及师生生命安全隐患而未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取消任命或者聘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10 | 沂水县教育和体育局 | 负责本区域内语言文字工作。贯彻落实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监督检查语言文字应用情况 | 教师教育科 | 国家通用文字标准和《汉语拼音方案》的应用情况的检查 | 3700000605037 | 行政检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2004年5月通过)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语言文字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三)监督检查国家通用文字标准和《汉语拼音方案》的应用情况;” | 县 | 县级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11 | 沂水县教育和体育局 | 负责本区域内语言文字工作。贯彻落实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监督检查语言文字应用情况 | 教师教育科 | 普通话推广、普及与培训工作的检查 | 3700000605038 | 行政检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2004年5月通过)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语言文字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四)检查指导普通话推广、普及与培训工作,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推广、普及普通话宣传活动。” | 县 | 县级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12 | 沂水县教育和体育局 | 负责本区域内中小学教学用书管理工作 | 基教科 | 对义务教育课程的评估 | 3700000605039 | 行政检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2009年11月通过)第四十九条:“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义务教育课程方案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具体确定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课程评估机制,保障课程方案实施。” | 县 | 县级评估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评估工作方案,通过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课程进行评估。 2.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2009年11月通过)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四)未执行国家和省确定的教学制度、教育内容、课程设置的;”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13 | 沂水县教育和体育局 | 负责组织本区域内学生体质健康、艺术素养调查和监测工作 | 基教科 | 对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的监督检查 | 3700000605040 | 行政检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2018年9月通过)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负责对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 县 | 县级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2018年9月通过)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体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职责,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14 | 沂水县教育和体育局 | 负责全县学校安全稳定工作 | 安全科 | 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 | 3700000605041 | 行政检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2018年11月通过)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工作,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 县 | 县级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2018年11月通过)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建立学校安全风险防控制度,未制定学校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处置学校安全事故的;(二)未组织学校安全状况评估,或者未指导学校根据评估结果改善安全环境的;(三)未指导、监督学校开展安全教育与管理相关工作的;(四)未按照规定对学校负责人、安全保卫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五)未按照规定对学校设施、设备状况进行安全检查的;(六)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行为。”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15 | 沂水县教育和体育局 | 负责全县学校安全稳定工作 | 安全科 | 对学校安全状况的评估 | 3700000605042 | 行政检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2018年11月通过)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所管理学校的下列安全工作:(二)组织对学校安全状况进行评估,指导学校根据评估结果改善安全环境;” | 县 | 县级评估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评估工作方案,通过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学校进行评估。 2.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 3.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联合开展评估,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2018年11月通过)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建立学校安全风险防控制度,未制定学校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处置学校安全事故的;(二)未组织学校安全状况评估,或者未指导学校根据评估结果改善安全环境的;(三)未指导、监督学校开展安全教育与管理相关工作的;(四)未按照规定对学校负责人、安全保卫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五)未按照规定对学校设施、设备状况进行安全检查的;(六)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行为。”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16 | 沂水县教育和体育局 | 负责全县学校安全稳定工作 | 安全科 | 对学校设施、设备状况的安全检查 | 3700000605043 | 行政检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2018年11月通过)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所管理学校的下列安全工作:(五)会同有关部门对学校设施、设备状况进行安全检查,督促学校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 县 | 县级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1.直接实施责任: 2.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3.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2018年11月通过)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五)未按照规定对学校设施、设备状况进行安全检查的;”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17 | 沂水县教育和体育局 | 指导教育对外开放以及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工作 | 职成教科 | 对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教职员及学生名册、教材等情况的检查 | 3700000605045 | 行政检查 | 1.【部委文件】《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教外综〔1995〕130号)第十六条:“学校每年应将教职员及学生名册、教材等送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接受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和检查。学校校长、董事会成员如有变更,应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县 | 负责对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教职工、学生、教材等的监督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18 | 沂水县教育和体育局 | 负责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以及其他文化教育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工作 | 职成教科 | 对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内容、进度、时限等事项监督检查 | 3700000605046 | 行政检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2018年9月通过)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加强监督检查,规范其培训内容、进度、时限等事项,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 | 县 | 县级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2018年9月通过)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体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职责,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19 | 沂水县教育和体育局 | 负责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监管工作 | 沂水县体育事业发展中心 |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的监督检查 | 3700000633001 | 行政检查 | 1.【行政法规】《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国务院令第560号公布,2016年2月修订)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2.【部委规章】《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发布,2016年4月修改)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者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
县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的监督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本行政区域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登记管理机关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
1.【行政法规】《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国务院令第560号公布,2016年2月修订)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全民健身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20 | 沂水县教育和体育局 | 领导、协调、监督体育运动中的反兴奋剂工作 | 沂水县体育事业发展中心 | 对反兴奋剂工作的检查 | 3700000633002 | 行政检查 | 1.【部委规章】《反兴奋剂管理办法》(2014年10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0号)第九条:地方各级体育主管部门领导、协调和监督本地区的反兴奋剂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办法开展反兴奋剂宣传教育,提高体育运动参加者和公众的反兴奋剂意识;加强青少年体育的反兴奋剂工作;配合国家反兴奋剂工作的开展,积极开展委托兴奋剂检查,在省级综合性运动会开展兴奋剂检查。 | 县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反兴奋剂工作的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通过专项检查等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反兴奋剂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教育等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21 | 沂水县教育和体育局 | 贯彻执行体育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 沂水县体育事业发展中心 | 对体育类社会团体监督管理 | 3700000633003 | 行政检查 | 1.【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2016年2月修订)第二十五条:“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二)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 县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县级体育类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通过日常检查等方式对县级体育类社会团体进行监督管理。 2.加强与登记管理机关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
1.【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2016年2月修订)第三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22 | 沂水县教育和体育局 | 贯彻执行体育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 沂水县体育事业发展中心 | 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监督管理 | 3700000633004 | 行政检查 | 1.【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条:“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二)监督、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 2.【部委规章】《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10月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令第5号)第四条:“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职责:(二)监督、指导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并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
县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县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通过日常检查等方式对县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2.加强与登记管理机关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
1.【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23 | 沂水县教育和体育局 | 贯彻执行体育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 沂水县体育事业发展中心 | 对体育类基金会监督管理 | 3700000633005 | 行政检查 | 1.【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3月国务院令第400号)第三十五条:“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指导、监督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据法律和章程开展公益活动;(二)负责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年度检查的初审;(三)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其他执法部门查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违法行为。 | 县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县级体育类基金会的监督管理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通过日常检查等方式对县级体育类基金会进行监督管理。 2.加强与登记管理机关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
1.【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3月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四十五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24 | 沂水县教育和体育局 | 负责指导开展健身气功活动并加强监督管理 | 沂水县体育事业发展中心 | 对健身气功活动的监督管理 | 3700000633006 | 行政检查 | 1.【部委规章】《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第四条:“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健身气功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当地健身气功的组织和管理。” | 县 | 负责县级健身气功活动的监督管理 | 直接实施责任: 1.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监督检查计划,通过专项检查等方式对健身气功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2.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
1.【部委规章】《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体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相应管理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25 | 沂水县教育和体育局 | 负责指导开展健身气功活动并加强监督管理 | 沂水县体育事业发展中心 | 对健身气功站点的监督管理 | 3700000633007 | 行政检查 | 1.【部委规章】《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第四条:“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健身气功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当地健身气功的组织和管理。”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30号)第三十二项,将健身气功站点审批下放至县级体育主管部门实施。 |
县 | 负责本行政区域健身气功站点的监督管理 | 直接实施责任: 1.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监督检查计划,通过专项检查等方式对健身气功站点进行监督管理。 2.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
1.【部委规章】《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体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相应管理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26 | 沂水县教育和体育局 | 指导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负责对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 沂水县体育事业发展中心 | 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 3700000633008 | 行政检查 | 1.【行政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年6月国务院令第382号)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的各项收入,应当用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收支的监督管理。”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全民健身条例》(2017年12月通过)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体育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二)指导、监督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管理。” |
县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公共体育设施进行监督管理。 2.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
1.【行政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年6月国务院令第382号)第二十八条:“文化、体育、城乡规划、建设、土地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全民健身条例》(2017年12月通过)第五十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体育、教育、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全民健身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27 | 沂水县教育和体育局 | 组织协调全县综合性运动会的竞赛工作,督导县级青少年单项体育竞赛 | 沂水县体育事业发展中心 | 对体育竞赛的监督管理 | 3700000633009 | 行政检查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体育竞赛管理办法》(2014年6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8号)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竞赛的组织、监督、管理等工作。” | 县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体育竞赛的组织、监督、管理 | 直接实施责任: 1.加强对本级体育竞赛的监督检查。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体育竞赛管理办法》(2014年6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8号)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国家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Word版下载
PDF版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