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清单目录(行政给付类)
索 引 号: | yishuixjytyj2251918/2022-0000283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教育和体育局 | 发布日期: | 2023-02-16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权责清单目录(行政给付类) |
权责清单目录(行政给付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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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实施机构 |
部门职责 |
承办科室 |
事项名称 |
事项编码 |
事项类型 |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层级 |
实施权限 |
对应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备注 |
1 |
沂水县教育和体育局 |
协调拟订国家助学、学生资助有关政策,指导学生资助工作 |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
在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山东籍本专科(高职)在校生中的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 |
3700000505031 |
行政给付 |
1.【法律】《教育法》(1995年3月通过,2015年12月修正)第三十八条:“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
县 |
负责免学费资金的发放 |
直接实施责任: |
1.【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7号,2011年1月修正)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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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沂水县教育和体育局 |
协调拟订国家助学、学生资助有关政策,指导学生资助工作 |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
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 |
3700000505032 |
行政给付 |
1.【法律】《教育法》(1995年3月通过,2015年12月修正)第三十八条:“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
县 |
负责生源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信息的审核、公示、汇总申请 |
直接实施责任: |
1.【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7号,2011年1月修正)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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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沂水县教育和体育局 |
协调拟订国家助学、学生资助有关政策,指导学生资助工作 |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
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资助 |
3700000505034 |
行政给付 |
1.【法律】《教育法》(1995年3月通过,2015年12月修正)第三十八条:“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
县 |
负责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资助申请资料的审核 |
直接实施责任: |
1.【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7号,2011年1月修正)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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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沂水县教育和体育局 |
协调拟订国家助学、学生资助有关政策,指导学生资助工作 |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
3700000505037 |
行政给付 |
1.【法律】《教育法》(1995年3月通过,2015年12月修正)第三十八条:“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
县 |
主管的中等职业学校审核汇总 |
直接实施责任: |
1.【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7号,2011年1月修正)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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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沂水县教育和体育局 |
协调拟订国家助学、学生资助有关政策,指导学生资助工作 |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
3700000505038 |
行政给付 |
1.【法律】《教育法》(1995年3月通过,2015年12月修正)第三十八条:“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
县 |
负责主管的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审核、汇总 |
直接实施责任: |
1.【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7号,2011年1月修正)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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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沂水县教育和体育局 |
协调拟订国家助学、学生资助有关政策,指导学生资助工作 |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
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 |
3700000505039 |
行政给付 |
1.【法律】《教育法》(1995年3月通过,2015年12月修正)第三十八条:“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
县 |
负责主管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信息审核 |
直接实施责任: |
1.【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7号,2011年1月修正)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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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沂水县教育和体育局 |
协调拟订国家助学、学生资助有关政策,指导学生资助工作 |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
对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 |
3700000505040 |
行政给付 |
1.【法律】《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四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县 |
负责主管的义务教育学校经济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信息审核汇总 |
直接实施责任: |
1.【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7号,2011年1月修正)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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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沂水县教育和体育局 |
协调拟订国家助学、学生资助有关政策,指导学生资助工作 |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
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 |
3700000505041 |
行政给付 |
1.【法律】《教育法》(1995年3月通过,2015年12月修正)第三十八条:“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
县 |
负责对普惠性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幼儿政府助学金信息的审核发放 |
直接实施责任: |
1.【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7号,2011年1月修正)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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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沂水县教育和体育局 |
协调拟订国家助学、学生资助有关政策,指导学生资助工作 |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
孤儿、残疾儿童、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儿童、城乡低保家庭儿童免保教费 |
3700000505042 |
行政给付 |
1.【法律】《教育法》(1995年3月通过,2015年12月修正)第三十八条:“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
县 |
负责对符合规定的儿童免保教费的审核发放 |
直接实施责任: |
1.【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7号,2011年1月修正)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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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沂水县教育和体育局 |
协调拟订国家助学、学生资助有关政策,指导学生资助工作 |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
对特殊教育学校(班)的学生补助生活费 |
3700000505043 |
行政给付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2009年11月通过)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就学补助政策,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以及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对农村学生和城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其他学生逐步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农村寄宿生免收寄宿费;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对在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就读的残疾学生实行免费教育;对特殊教育学校(班)的学生补助生活费。” |
县 |
负责对特殊教育学校(班)的学生补助生活费 |
直接实施责任: |
1.【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7号,2011年1月修正)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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