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清单目录分表(公共服务类)
索 引 号: | yishuixjytyj2251918/2022-0000282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教育和体育局 | 发布日期: | 2022-02-16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权责清单目录分表(公共服务类) |
权责清单目录分表(公共服务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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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实施机构 |
部门职责 |
承担科室 |
事项名称 |
事项编码 |
事项类型 |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层级 |
实施权限 |
对应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备注 |
1 |
沂水县教育和体育局 |
负责全县中等以及以下学历教育考试招生和学籍学历管理工作 |
基础教育科 |
普通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 |
3700002005011 |
公共服务 |
1.【部委文件】《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一〔2013〕7号) 第十条:“如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证明材料,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准。”第十四条第一款:“学生转学或升学的,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第十九条第一款:“ 学生休学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登记。复学时,学校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
县 |
主管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学生基础信息修改、转学、休学、学籍档案接续) |
直接实施责任: |
1.【部委文件】《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一〔2013〕7号) 第二十六条:“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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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沂水县教育和体育局 |
负责编制师范类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的就业方案并组织实施 |
人事科 |
师范类毕业生就业手续办理 |
3700002005014 |
公共服务 |
1.【省直部门文件】《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简化全省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手续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人社发〔2014〕49号)“毕业生到设区的市、县(市、区)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其就业手续由单位所在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 毕业生到驻济的中央驻鲁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省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省外单位就业的,其就业手续仍由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调整手续(又称“二次派遣”)是指离校时就业报到证签发回户籍地的毕业生,在择业期内(自毕业之日起三年内)落实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并进行网上登记后,由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就业手续。其中考录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应当提供有关录取或者聘用通知书。改派手续是指毕业生离校时已落实用人单位,且就业报到证也已签发到用人单位的,在改派期内,因特殊情况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就业协议,申请回户籍地,或与新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并完成就业信息网上登记后,由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的就业手续。其中,考录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应当提供有关录取或者聘用通知书。” |
县 |
负责办理师范类高校毕业生就业手续办理 |
直接实施责任: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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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沂水县教育和体育局 |
承担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新闻发布、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 |
办公室 |
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
3700002005016 |
公共服务 |
1.【行政法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1月国务院令第492号,2019年4月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第二十七条:“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
县 |
受理、答复政府信息公开 |
直接实施责任: |
1.【行政法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1月国务院令第492号,2019年4月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第五十三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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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沂水县教育和体育局 |
负责对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
沂水县体育事业发展中心 |
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开放服务 |
3700002033001 |
公共服务 |
1.【行政法规】《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国务院令第560号公布,2016年2月修订)第十二条:“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在全民健身日向公众免费开放;国家鼓励其他各类体育设施在全民健身日向公众免费开放。” |
县 |
负责县级体育系统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开放 |
直接实施责任: |
1.【行政法规】《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国务院令第560号公布,2016年2月修订)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全民健身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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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沂水县教育和体育局 |
推行全民健身计划,指导协调和推动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 |
沂水县体育事业发展中心 |
组织、指导、支持全民健身赛事活动 |
3700002033002 |
公共服务 |
1.【行政法规】《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国务院令第560号公布,2016年2月修订) 第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传统节日和农闲季节组织开展与农村生产劳动和文化生活相适应的全民健身活动。” |
县 |
负责县级全民健身活动组织 |
直接实施责任: |
1.【行政法规】《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国务院令第560号公布,2016年2月修订)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全民健身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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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沂水县教育和体育局 |
组织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推动国民体质监测和社会体育指导工作队伍建设,协调推动全民健身志愿服务工作。 |
沂水县体育事业发展中心 |
科学健身指导服务 |
3700002033003 |
公共服务 |
1.【行政法规】《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国务院令第560号公布,2016年2月修订)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全民健身日组织开展免费健身指导服务。”。 |
县 |
负责本行政区域科学健身指导服务 |
直接实施责任: |
1.【行政法规】《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国务院令第560号公布,2016年2月修订)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全民健身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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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沂水县教育和体育局 |
领导、协调、监督体育运动中的反兴奋剂工作。 |
沂水县体育事业发展中心 |
开展反兴奋剂宣传教育 |
3700002033004 |
公共服务 |
1.【部委规章】《反兴奋剂管理办法》(2014年10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0号)第九条:“地方各级体育主管部门领导、协调和监督本地区的反兴奋剂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办法开展反兴奋剂宣传教育,提高体育运动参加者和公众的反兴奋剂意识;加强青少年体育的反兴奋剂工作;配合国家反兴奋剂工作的开展,积极开展委托兴奋剂检查,在省级综合性运动会开展兴奋剂检查。”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国家反兴奋剂机构、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国家运动项目管理单位、运动员管理单位、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组织机构应当开展对运动员和辅助人员等相关人员的反兴奋剂教育。” |
县 |
本行政区域反兴奋剂宣传教育 |
直接实施责任: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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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沂水县教育和体育局 |
承担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等工作 |
沂水县体育事业发展中心 |
信息公开 |
3700002033005 |
公共服务 |
1.【行政法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国务院令第492号,2019年4月3日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
县 |
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 |
直接实施责任: |
1.【行政法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国务院令第492号,2019年4月3日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第五十二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机制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三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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