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统计局权责清单目录分表(其他权力类)
索 引 号: | yishuixtjj/2022-0000165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统计局 | 发布日期: | 2023-06-14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沂水县统计局权责清单目录分表(其他权力类) |
权责清单目录分表(其他权力类) | |||||||||||
序号 | 实施机构 | 部门职责 | 事项名称 | 事项编码 | 事项类型 |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层级 | 实施权限 | 对应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备注 |
1 | 沂水县县统计局 | 依法审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 | 3700001034001 | 其他权力 | 1.【法律】《统计法》(1983年12月通过,2009年6月修订)第十二条第三款:“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 县 | 负责审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 |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审批标准和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明确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等。 2.依法依规实施批准程序。 3.监督责任。依法依规对审批的统计调查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
1.【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1号)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一)违法制定、审批或者备案统计调查项目;(二)未按照规定公布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统计调查项目及其统计调查制度的主要内容;(三)未执行国家统计标准;(四)未执行统计调查制度;(五)自行修改单个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资料。乡、镇统计人员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行为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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