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统计局权责清单目录分表(行政检查类)
索 引 号: | yishuixtjj/2022-0000164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统计局 | 发布日期: | 2023-06-14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沂水县统计局权责清单目录分表(行政检查类) |
权责清单目录分表(行政检查类) | |||||||||||
序号 | 实施机构 | 部门职责 | 事项名称 | 事项编码 | 事项类型 |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层级 | 实施权限 | 对应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备注 |
1 | 沂水县县统计局 | 组织实施对全县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 | 对统计调查对象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的检查 | 3700000634001 | 行政检查 | 1.【法律】《统计法》(1983年12月通过,2009年6月修订)第三十三条:“国家统计局组织管理全国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但是,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机构负责查处。”;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 县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统计调查对象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的监督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本县(市、区)统计调查对象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的监督检查。 |
1.【行政法规】《统计法实施条例》(2017年4月国务院令第681号)第四十六条:“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一)拒绝、阻碍对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二)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三)向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四)未依法受理、核实、处理对统计违法行为的举报;(五)泄露对统计违法行为的举报情况。”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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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沂水县县统计局 | 组织实施对全县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 | 对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建立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情况检查 | 3700000634002 | 行政检查 | 1.【法律】《统计法》(1983年12月通过,2009年6月修订)第三十三条:“国家统计局组织管理全国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但是,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机构负责查处。”;第四十二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县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建立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本县(市、区)统计调查对象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的监督检查。 |
1.【行政法规】《统计法实施条例》(2017年4月国务院令第681号)第四十六条:“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一)拒绝、阻碍对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二)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三)向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四)未依法受理、核实、处理对统计违法行为的举报;(五)泄露对统计违法行为的举报情况。”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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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沂水县县统计局 | 组织实施对涉外统计调查活动的监督检查 | 对涉外统计调查活动的行政检查 | 3700000634003 | 行政检查 | 1.【法律】《统计法》(1983年12月通过,2009年6月修订)第三十三条:“国家统计局组织管理全国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但是,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机构负责查处。” 2.【部委规章】《涉外调查管理办法》(2004年10月国家统计局令第8号)第四条:“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对全国的涉外调查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涉外调查实施监督管理。” |
县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涉外统计调查活动的监督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依据国家、省统计局审批许可的涉外调查机构清单,不定期对本县(市、区)涉外统计调查活动的监督检查。 |
1.【行政法规】《统计法实施条例》(2017年4月国务院令第681号)第四十六条:“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一)拒绝、阻碍对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二)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三)向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四)未依法受理、核实、处理对统计违法行为的举报;(五)泄露对统计违法行为的举报情况。”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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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沂水县县统计局 | 组织实施对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监督检查 | 对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行政检查 | 3700000634004 | 行政检查 | 1.【法律】《统计法》(1983年12月通过,2009年6月修订)第三十三条:“国家统计局组织管理全国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但是,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机构负责查处。” 2.【部委规章】《涉外调查管理办法》(2004年10月国家统计局令第9号)第四条:“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对全国的涉外调查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涉外调查实施监督管理。” |
县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监督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依据国家、省统计局审批许可的涉外调查机构清单,不定期对本县(市、区)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监督检查。 |
1.【行政法规】《统计法实施条例》(2017年4月国务院令第681号)第四十六条:“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一)拒绝、阻碍对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二)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三)向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四)未依法受理、核实、处理对统计违法行为的举报;(五)泄露对统计违法行为的举报情况。”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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