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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统计局权责清单目录分表(行政奖励类)

索  引  号: yishuixtjj/2022-0000163 主  题  词: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统计局 发布日期: 2023-06-14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标       题: 沂水县统计局权责清单目录分表(行政奖励类)
权责清单目录分表(行政奖励类)

序号 实施机构 部门职责 事项名称 事项编码 事项类型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实施层级 实施权限 对应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依据 备注
1 沂水县县统计局 组织实施对全市统计工作的检查,受理统计违法举报 对检举统计弄虚作假行为的表彰奖励 3700000834002 行政奖励 1.【法律】《统计法》(1983年12月通过,2009年6月修订)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对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本县行政区域内检举统计弄虚作假行为进行表彰奖励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定并公开奖励方案,明确奖励标准、审核流程等内容。
2.依法依规做出表彰奖励决定。
3.按照规定程序执行表彰奖励决定。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 沂水县县统计局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人口普查 对人口普查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3700000834003 行政奖励 1.【行政法规】《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76号)第十条:“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负责本行政区人口普查先进单位和个人表彰奖励工作的组织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直接实施责任:
2.及时制定并公开奖励方案,明确奖励标准、审核流程等内容。
3.依法依规做出表彰奖励决定。
4.按照规定程序执行表彰奖励决定。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3 沂水县县统计局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业普查 对农业普查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3700000834004 行政奖励 1.【行政法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73号)第三十六条:“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负责本行政区农业普查先进单位和个人表彰奖励工作的组织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直接实施责任:
2.及时制定并公开奖励方案,明确奖励标准、审核流程等内容。
3.依法依规做出表彰奖励决定。
4.按照规定程序执行表彰奖励决定。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4 沂水县县统计局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业普查 对农业普查违法行为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3700000834005 行政奖励 1.【行政法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73号)第四十一条:“普查办公室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社会各界对农业普查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负责接受并受理本行政区经济普查违法行为举报,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直接实施责任:
1.直接实施责任:
2.及时接受基层农业普查违法行为举报。
3.依法依规对农业普查违法行为举报进行受理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
4.按照规定程序对举报有功人员实施奖励。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5 沂水县县统计局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经济普查 对经济普查违法行为举报有功的个人给予奖励 3700000834006 行政奖励 1.【行政法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702号)第三十七条:“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对经济普查中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负责接受并受理本行政区经济普查违法行为举报,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直接实施责任:
1.直接实施责任:
2.及时接受基层经济普查违法行为举报。
3.依法依规对经济普查违法行为举报进行受理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
4.按照规定程序对举报有功人员实施奖励。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6 沂水县县统计局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经济普查 对经济普查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3700000834007 行政奖励 1.【行政法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702号)第三十四条:“对在经济普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各级经济普查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 负责本行政区经济普查先进单位和个人表彰奖励工作的组织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直接实施责任:
2.及时制定并公开奖励方案,明确奖励标准、审核流程等内容。
3.依法依规做出表彰奖励决定。
4.按照规定程序执行表彰奖励决定。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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