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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统计局权责清单目录分表(行政处罚类)

索  引  号: yishuixtjj/2022-0000162 主  题  词: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统计局 发布日期: 2023-06-14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有效中 成文日期:
标       题: 沂水县统计局权责清单目录分表(行政处罚类)

 

权责清单目录分表(行政处罚类)

序号 实施机构 部门职责 事项名称 事项编码 事项类型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实施层级 实施权限 对应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依据 备注
1 沂水县县统计局 负责重大案件查处和县域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具体承担法律法规赋予县级履行的执法职责 对统计调查对象拒绝提供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等行为的处罚 3700000234001 行政处罚 1.【法律】《统计法》(1983年12月通过,2009年6月修订)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等行为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上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依照有关规定公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1.【行政法规】《统计法实施条例》(2017年4月国务院令第681号)第四十六条:“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一)拒绝、阻碍对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二)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三)向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四)未依法受理、核实、处理对统计违法行为的举报;(五)泄露对统计违法行为的举报情况。”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 县统计局 负责重大案件查处和县域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 对统计调查对象迟报统计资料等行为的处罚 3700000234002 行政处罚 1.【法律】《统计法》(1983年12月通过,2009年6月修订)第四十二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等行为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上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依照有关规定公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1.【行政法规】《统计法实施条例》(2017年4月国务院令第681号)第四十六条:“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一)拒绝、阻碍对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二)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三)向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四)未依法受理、核实、处理对统计违法行为的举报;(五)泄露对统计违法行为的举报情况。”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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