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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发展和改革局权责清单(公共服务类)

索  引  号: yishuixfzhggj2251566/2023-0000102 主  题  词: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日期: 2023-06-07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标       题: 沂水县发展和改革局权责清单(公共服务类)
序号 部门职责 事项名称 事项编码 事项类型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实施权限 对应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依据 备注
1 承担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新闻发布、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 3700002004001 公共服务 1.【行政法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4月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十四条:“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第十五条:“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三)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2010年5月省政府令第225号)第二十六条:“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作出书面告知:……(十)申请公开项目较多的,受理机关可以按照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公开项目的方式,告知申请人加以调整。”
政府信息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2.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3.答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申请。
1.【行政法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4月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五十二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机制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三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 负责全市市场价格的监测、预警和价格指数体系建设工作 价格信息发布 3700002004003 公共服务 1.【法律】《价格法》(1997年12月通过)第二十四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后,由制定价格的部门向消费者、经营者公布。”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办法》(2011年12月省政府令第244号)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通过网站、报刊、政府信息公告栏等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信息,但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的除外。”
发布全县层面价格信息 直接实施责任:
1.公布政府定价信息。
2.发布本行政区域内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信息。
1.【法律】《价格法》(1997年12月通过)第四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超越定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调整价格或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3 承担全市价格评估、涉案涉纪涉税财物等价格认定的监督管理工作 价格争议调解 3700002004004 公共服务 1.【行政法规】《价格管理条例》(1987年9月国务院发布)第十五条:“第(六)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物价部门在价格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六)协调、处理本地区内的价格争议;……”
2.【党中央国务院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二十五)兜住民生底线……“加强民生领域价格监管,做好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处理,维护群众合法价格权益。”
3.【省委省政府文件】《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20号)“(二十九)健全价格公共服务机制。……做好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处理、价格鉴证援助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4.【省委省政府文件】《山东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6〕24号)“(七)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处理组织建设,负责各类财产损失、经济损失、有偿服务收费及行政征收、征用中涉及的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处理,协调调解矛盾纠纷中的有关价格(收费)问题”。
5.【省委省政府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和《山东省价格鉴证援助办法》的通知》(2010年2月鲁政办发〔2010〕7号)第四条: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及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省价格鉴证机构具体承担全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及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承担辖区内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的具体工作。
负责本县价格争议调解 直接实施责任: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4 承担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工作 信息公开 3700002059001 公共服务 1.【行政法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1月国务院令第492号,2019年4月修订)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第二十一条:“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第二十七条:“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信息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2.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3.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4.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5.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1.【行政法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1月国务院令第492号,2019年4月修订)第五十二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机制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三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5 承担政务公开、政务舆情、综合性文稿起草、局机关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政务信息公开 3700002060001 公共服务 1.【行政法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国务院令第492号,2019年4月修订)第十九条: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第二十一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第二十七条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2.【省委省政府文件】《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6﹞43号)推进决策公开、推进执行公开、推进管理公开、推进服务公开、推进结果公开、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3.【省委省政府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鲁办发﹝2016﹞63号)二、明确办理结果公开内容 从2015年开始,各级、各部门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除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姓名、联系方式和抄送范围等外,原则上应全文公开。
负责本部门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2.及时、准确地公开本机关政府信息。
1.【行政法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国务院令第492号,2019年4月修订)第五十二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机制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三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6 推广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 能源行业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推广应用 3700002060002 公共服务 1.【法律】《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通过,2016年7月修正)第八条:国家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进步。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节能条例》(1997年6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3.【省委省政府文件】《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能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鲁厅字〔2019〕36号):(五)能源节约和科技装备处。推广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
负责本行政区域能源行业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推广应用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结果。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7 负责全市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研究拟订行业节能、资源综合利用和提高能源效率的政策措施。 能源行业能源审计 3700002060003 公共服务 1.【省委省政府文件】《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能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鲁厅字〔2019〕36号):(五)能源节约和科技装备处。负责全省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研究拟订行业节能、资源综合利用和提高能源效率的政策措施。
2.【省直部门文件】《山东省能源审计管理办法》(鲁经信资〔2016〕417号)第四条 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能源审计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指导,负责工业领域能源审计工作的监督管理,制订能源审计计划。省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公共机构等主管部门负责本领域能源审计工作的监督管理。各设区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能源审计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指导,负责本区域内工业领域能源审计工作的监督管理,各设区市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公共机构等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本领域能源审计工作的监督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3.【省直部门文件】《2019年全省能源工作指导意见》(鲁能源办〔2019〕15号):(十)坚持节能优先。开展能源审计。
负责本行政区域能源行业能源审计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结果。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8 承担全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 石油天然气管道附近施工前的查询 3700002060004 公共服务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2018年11月通过)第二十五条 从事地下挖掘或者采用定向钻、顶管等方式进行施工作业的单位,应当事先向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查询作业区域的管道数据资料,并进行现场确认,防止破坏既有管道,确保管道安全运行。 负责管道附近施工事先查询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查询标准和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
2.依法依规实施查询程序。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查询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法律】《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6月通过)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对应当组织排除的管道外部安全隐患不及时组织排除,发现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或者接到对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举报后不依法予以查处,或者有其他不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2018年11月通过)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发现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查处的;(三)对应当组织排除的管道外部安全隐患不及时组织排除的;(四)接到报告或者举报未按照规定及时处理的;(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9 负责煤矿工程质量检验工作 煤矿工程质量检验 3700002070001 公共服务 1.【省直部门文件】《中共山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省能源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的批复》(鲁编办〔2019〕38号):二、撤销省煤矿安全生产调度指挥信息中心事业单位建制,7名事业编制划入省煤矿工程质量监督站,收回事业编制1名。省煤矿工程质量监督站更名为省煤矿工程质量检验中心,为省能源局所属处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事业编制由6名调整为13名,其中管理人员编制7名、专业技术人员编制5名、工勤人员编制1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要职责是,承担煤矿工程质量检验和煤矿安全生产调度指挥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 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工程质量检验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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