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发展和改革局权责清单(行政给付类)
索 引 号: | yishuixfzhggj2251566/2023-0000098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发展和改革局 | 发布日期: | 2023-06-07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沂水县发展和改革局权责清单(行政给付类) |
序号 | 部门职责 | 事项名称 | 事项编码 | 事项类型 |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权限 | 对应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备注 |
1 | 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 | 价格调节基金补贴 | 3700000504001 | 行政给付 | 1.【法律】《价格法》(1997年12月通过)第二十七条:“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设立价格调节基金,调控价格,稳定市场。”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2013年9月省政府令第266号)第十七条:“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下列情形:(一)对因价格大幅度上涨或者政府提高价格而影响基本生活的低收入群体,给予临时价格补贴;(二)根据市场价格波动情况和价格调控的需要,对基本生活必需品的生产者、经营者,给予适当补贴;(三)对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影响严重的基本生活必需品的生产者、经营者,给予临时补贴;(四)对因执行政府定价导致成本与销售价格倒挂的城市供暖、供气、供水、公交等公用事业单位,给予适当补贴;(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补贴低收入群体批准使用的其他情形。” |
利用县级筹集资金实施补贴 |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公布相关给付政策。 2.根据《山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规定情形,认定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及时拨付相关费用。 3.加强对有关费用使用合法合规性的监督检查。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2013年9月省政府令第266号)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筹集价格调节基金的;(二)违反规定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价格调节基金的;(三)截留、挤占、挪用价格调节基金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Word版下载
PDF版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