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公安局权责清单目录分表(其他权力类)
索 引 号: | yishuixgaj2251622/2022-0000171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3-04-27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沂水县公安局权责清单目录分表(其他权力类) |
权责清单目录分表(其他权力类) | ||||||||||||
序号 | 实施机构 | 承办单位 | 部门职责 | 事项名称 | 事项编码 | 事项类型 |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层级 | 实施权限 | 对应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备注 |
1 | 沂水县公安局 | 办案单位 | 略 |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 | 3700001009043 | 其他权力 | 1.【法律】《禁毒法》(2007年12月通过)第三十三条:“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第三十四条:“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2.【行政法规】《戒毒条例》(2011年6月国务院令第597号,2018年修订)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禁毒委员会可以组织公安机关、卫生行政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吸毒监测、调查,并向社会公开监测、调查结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对涉嫌吸毒人员进行检测,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并依法实行动态管控,依法责令社区戒毒、决定强制隔离戒毒、责令社区康复,管理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供指导和支持。” |
县 | 负责本县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措施的决定、执行、解除等环节的监督指导和直接实施。 | 直接实施责任: 1.根据吸毒成瘾认定结果和法律规定,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原则,依法决定社区戒毒或社区康复措施并监督执行,决定环节要保证吸毒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主体合规。 2.依法依规实施决定、变更审批、解除等程序。 |
1.【法律】《禁毒法》(2007年12月通过)第六十八条: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医疗机构、医师违反规定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第六十九条: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禁毒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一)包庇、纵容毒品违法犯罪人员的;(二)对戒毒人员有体罚、虐待、侮辱等行为的(三)挪用、截留、克扣禁毒经费的;(四)擅自处分查获的毒品和扣押、查封、冻结的涉及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财物的。 2.【行政法规】《国务院戒毒条例》(2011年6月国务院令第597号,2018年修订)第四十三条:“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行政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泄露戒毒人员个人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禁毒条例》(2017年12月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各级人民政府、禁毒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禁毒委员会或者主管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按照规定开展禁毒宣传教育的;(二)未按照规定进行毒品和制毒物品管制的;(三)未按照规定开展戒毒工作的;(四)未完成禁毒工作部署、要求的;(五)未按期完成禁毒重点整治任务的;(六)其他未履行禁毒工作职责的情形;第六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主管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弄虚作假、隐瞒毒情的;(二)挪用、截留、克扣禁毒经费的;(三)泄露举报人信息的;(四)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
|
2 | 沂水县公安局 | 办案单位 | 略 | 治安调解 | 3700001009047 | 其他权力 |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通过,2012年10月修正)第九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县 | 负责对县级行政区域内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进行治安调解 |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治安调解有关工作意见,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对治安调解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治安调解。 |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通过,2012年10月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一百一十七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3 | 沂水县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略 | 娱乐场所备案 | 3700001009048 | 其他权力 | 1.【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国务院令第458号,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十一条:“娱乐场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批准文件、许可证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备案。”第十二条:“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 县 | 负责对县级行政区域内娱乐场所备案 |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备案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备案程序。 |
1.【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五十五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开办娱乐场所,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明知其亲属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发现其亲属参与、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不予制止或者制止不力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第五十六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向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的;(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依法取缔,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三)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通报后不依法查处的;(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五)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包庇违法行为,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通风报信的;(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4 | 沂水县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略 | 刻制公章备案 | 3700001009049 | 其他权力 | 1.【行政法规】《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批准,1951年8月公安部发布)第六条:“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均须遵守下列事项:一、遇有下列各项印刷铸刻情形之一者,须将底样及委托印刷刻字之机关证明文件,随时呈送当地人民公安机关核准备案后方得印制。1、刻制机关、团体、学校、公营企业之关防、钤记、官印、公章、胶皮印、负责首长之官印、名章等。2、印制布告、护照、委任状、袖章、符号、胸章、证券及文书信件等。3、铸造机关、团体、学校、公营企业使用之各种钢印、火印、号牌、徽章等或仿制该项式样者。” | 县 | 负责对县级行政区域内刻制公章备案 |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备案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备案程序。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5 | 沂水县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略 | 开锁业备案 | 3700001009050 | 其他权力 | 1.【部委文件】《关于加强开锁行业管理严厉打击利用开锁技术违法犯罪的通知》(2010年8月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通字〔2010〕44号)第三条:“公安机关对依法领取营业执照的开锁业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要建立登记备案制度,建档立簿,登记详细信息,并实行信息化管理。” | 县 | 负责对县级行政区域内开锁业备案 |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备案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备案程序。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6 | 沂水县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略 | 废旧金属收购业备案 | 3700001009051 | 其他权力 | 1.【部委规章】《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07年3月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8号)第八条:“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 县 | 负责对县级行政区域内废旧金属收购业备案 |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备案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备案程序。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7 | 沂水县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略 |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备案 | 3700001009052 | 其他权力 | 1.【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4月国务院第466号令发布,2014年7月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第十二条第三款:“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并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第十九条第三款:“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 县 | 负责对县级行政区域内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备案 |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备案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备案程序。 |
1.【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4月国务院第466号令发布,2014年7月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第五十三条:“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8 | 沂水县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略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购买备案 | 3700001009053 | 其他权力 | 1.【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4月国务院第466号令发布,2014年7月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一款:“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销售的品种、数量和购买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 县 | 负责对县级行政区域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购买备案 |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备案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备案程序。 |
1.【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4月国务院第466号令发布,2014年7月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第五十三条:“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9 | 沂水县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略 | 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备案 | 3700001009054 | 其他权力 | 1.【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4月国务院第466号令发布,2014年7月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进出口单位应当将进出口的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向收货地或者出境口岸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 县 | 负责对县级行政区域内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备案 |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备案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备案程序。 |
1.【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4月国务院第466号令发布,2014年7月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第五十三条:“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10 | 沂水县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略 | 爆破作业单位备案 | 3700001009055 | 其他权力 | 1.【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4月国务院第466号令发布,2014年7月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 县 | 负责对县级行政区域内爆破作业单位备案 |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备案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备案程序。 |
1.【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4月国务院第466号令发布,2014年7月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第五十三条:“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11 | 沂水县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略 | 爆破作业合同备案 | 3700001009056 | 其他权力 | 1.【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4月国务院第466号令发布,2014年7月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第三十四条:“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其资质等级承接爆破作业项目,爆破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其资格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爆破作业的分级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2.【部委文件】《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991—2012,2012年5月公安部发布)5.2.3.1“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接受委托实施爆破作业,应事先与委托单位签订爆破作业合同,并在签订爆破作业合同后3日内,将爆破作业合同向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
县 | 负责对县级行政区域内爆破作业合同备案 |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备案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备案程序。 |
1.【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4月国务院第466号令发布,2014年7月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第五十三条:“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12 | 沂水县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略 |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销情况备案 | 3700001009057 | 其他权力 | 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3年12月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后5日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输入计算机系统。” | 县 | 负责对县级行政区域内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销情况备案 |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备案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备案程序。 |
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3年12月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第九十六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13 | 沂水县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略 |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保卫机构、保卫人员备案 | 3700001009063 | 其他权力 | 1.【行政法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2004年9月国务院第421号令)第六条第二款:“单位应当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并将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情况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 | 县 | 负责对县级行政区域内治安保卫重点单位保卫机构、保卫人员备案 |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备案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备案程序。 |
1.【行政法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2004年9月国务院第421号令)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接到单位报警后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公民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遭受损失,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的情形。 |
Word版下载
PDF版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