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公安局权责清单目录分表(行政强制类)
索 引 号: | yishuixgaj2251622/2022-0000167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3-04-2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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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沂水县公安局权责清单目录分表(行政强制类) |
权责清单目录分表(行政强制类) | ||||||||||||
序号 | 实施机构 | 承办单位 | 部门职责 | 事项名称 | 事项编码 | 事项类型 |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层级 | 实施权限 | 对应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备注 |
1 | 沂水县公安局 | 办案部门 | 略 | 对涉嫌违法行为的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场所查封和扣押涉案财物 | 3700000309072 | 行政强制 | 1.【法律】《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2016年4月28日通过,2017年11月4日修正)第四十一条:“公安机关负责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的登记、年度检查,境外非政府组织临时活动的备案,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及其代表机构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公安机关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涉嫌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约谈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以及其他负责人;(二)进入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的住所、活动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三)询问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五)查封或者扣押涉嫌违法活动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 县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嫌违法的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的场所查封和涉案财物扣押 | 直接实施责任: 1.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嫌违法的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场所进行查封和扣押涉案财物。 |
1.【法律】《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2016年4月28日通过,2017年11月4日修正)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境外非政府组织监督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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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沂水县公安局 | 办案部门 | 略 | 强制隔离戒毒 | 3700000309073 | 行政强制 | 1.【法律】《禁毒法》(2007年12月通过)第三十八条:“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2.【行政法规】《戒毒条例》(2011年6月国务院令第597号公布,2018年修订)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对涉嫌吸毒人员进行检测,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并依法实行动态管控,依法责令社区戒毒、决定强制隔离戒毒、责令社区康复,管理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供指导和支持。” |
县 | 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拒绝接受社区戒毒、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的行政强制 | 直接实施责任: 1.根据吸毒成瘾认定结果和法律规定,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原则,依法决定强制隔离戒毒措施并监督执行,决定环节要保证吸毒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主体合规。 2.依法依规实施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变更审批、解除等程序。 |
1.【法律】《禁毒法》(2007年12月通过)第六十八条: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医疗机构、医师违反规定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第六十九条: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禁毒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一)包庇、纵容毒品违法犯罪人员的;(二)对戒毒人员有体罚、虐待、侮辱等行为的;(三)挪用、截留、克扣禁毒经费的;(四)擅自处分查获的毒品和扣押、查封、冻结的涉及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财物的。 2.【行政法规】《国务院戒毒条例》(2011年6月国务院令第597号公布,2018年修订)第四十三条:“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行政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泄露戒毒人员个人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禁毒条例》(2017年12月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各级人民政府、禁毒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禁毒委员会或者主管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按照规定开展禁毒宣传教育的;(二)未按照规定进行毒品和制毒物品管制的;(三)未按照规定开展戒毒工作的;(四)未完成禁毒工作部署、要求的;(五)未按期完成禁毒重点整治任务的;(六)其他未履行禁毒工作职责的情形”;第六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主管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弄虚作假、隐瞒毒情的;(二)挪用、截留、克扣禁毒经费的;(三)泄露举报人信息的;(四)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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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沂水县公安局 | 办案部门 | 略 | 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走私的易制毒化学品进行扣押、没收,对有关场所进行查封 | 3700000309074 | 行政强制 |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通过,2012年10月修订)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 2.【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国务院令第445号,2018年9月国务院令第703号修正)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3.【部委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2006年8月公安部令第87号)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等情况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对发现非法购销和运输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处。公安机关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
县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走私易制毒化学品行为的行政强制 |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查处、没收、查封等责任。 |
1.【法律】《禁毒法》(2007年12月通过)第六十九条:“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禁毒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四)擅自处分查获的毒品和扣押、查封、冻结的涉及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财物的。” 2.【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国务院令第445号,2018年9月国务院令第703号修正)第四十三条:“易制毒化学品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应当许可而不许可、不应当许可而滥许可,不依法受理备案,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禁毒条例》(2017年12月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第六十四条:“(四)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务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4.【部委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2006年8月公安部令第87号)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应当许可而不许可、不应当许可而滥许可,不依法受理备案,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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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沂水县公安局 | 办案部门 | 略 | 对有恐怖嫌疑人员采取约束措施 | 3700000309075 | 行政强制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5年12月通过,2018年4月修正)第五十三条:“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根据其危险程度,责令恐怖活动嫌疑人员遵守下列一项或者多项约束措施:(一)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指定的处所;(二)不得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从事特定的活动;(三)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特定的场所;(四)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五)定期向公安机关报告活动情况;(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公安机关保存。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方式对其遵守约束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采取前两款规定的约束措施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不需要继续采取约束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 | 县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强制约束措施的实施 |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约束措施 |
1.【法律】《null》(2015年12月通过,2018年4月修正)第九十四条:“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监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违反泄露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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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沂水县公安局 | 办案部门 | 略 | 对涉嫌违反出境入境管理外国人的拘留审查 | 3700000309076 | 行政强制 | 1.【法律】《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通过)第六十条:“外国人有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当场盘问或者继续盘问后仍不能排除嫌疑,需要作进一步调查的,可以拘留审查。实施拘留审查,应当出示拘留审查决定书,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询问。发现不应当拘留审查的,应当立即解除拘留审查。拘留审查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复杂的,经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六十日。对国籍、身份不明的外国人,拘留审查期限自查清其国籍、身份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三条:“被拘留审查或者被决定遣送出境但不能立即执行的人员,应当羁押在拘留所或者遣返场所。” | 县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外国人因违反出境入境管理规定需要拘留审查的行政强制 |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拘留审查强制措施,及时进行报告和通报。 |
1.【法律】《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通过)第六十四条:“外国人对依照本法规定对其实施的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该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第八十五条:“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三)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四)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五)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人民警察法》《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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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沂水县公安局 | 办案部门 | 略 | 限制涉嫌违反出境入境管理外国人的活动范围 | 3700000309077 | 行政强制 | 1.【法律】《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通过)第六十一条:“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拘留审查,可以限制其活动范围:(一)患有严重疾病的;(二)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三)未满十六周岁或者已满七十周岁的;(四)不宜适用拘留审查的其他情形。被限制活动范围的外国人,应当按照要求接受审查,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限定的区域。限制活动范围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对国籍、身份不明的外国人,限制活动范围期限自查清其国籍、身份之日起计算。” | 县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外国人因违法需要限制活动范围的行政强制 |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限制活动范围强制措施,及时报告和通报。 |
1.【法律】《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通过)第六十四条:“外国人对依照本法规定对其实施的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该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第八十五条:“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三)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四)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五)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人民警察法》《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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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沂水县公安局 | 办案部门 | 略 | 对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境外人员遣送出境 | 3700000309078 | 行政强制 | 1.【法律】《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通过)第六十二条:“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遣送出境:(一)被处限期出境,未在规定期限内离境的;(二)有不准入境情形的;(三)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四)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需要遣送出境的。其他境外人员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遣送出境。被遣送出境的人员,自被遣送出境之日起一至五年内不准入境。” 2.【行政法规】《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2013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637号,2013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第二款:“遣送外国人出境,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实施。” 3.【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国务院令第93号发布,根据2015年6月14日修订)第十九条:“申请来大陆的台湾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一)被认为有犯罪行为的;(二)被认为来大陆后可能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利益等活动的;(三)不符合申请条件或者有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等欺骗行为的;(四)精神疾病或者严重传染病患者;(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治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可以批准入境的除外。”第三十七条:“来大陆的台湾居民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除依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外,公安机关可以缩短其停留期限,限期离境,或者遣送出境。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不予批准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遣送出境。” |
县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境外人员因违法需要遣送出境的行政强制 |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遣送出境任务。 |
1.【法律】《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通过)第六十四条:“外国人对依照本法规定对其实施的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该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第八十五条:“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三)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四)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五)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1年12月17日国务院令第93号发布,根据2015年6月14日修订)第三十八条:“执行本办法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情节轻微的,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人民警察法》《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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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沂水县公安局 | 办案部门 | 略 | 对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有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威胁公共安全行为的强行带离现场 | 3700000309080 | 行政强制 | 1.【行政法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07年8月国务院第505号令)第二十三条:“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有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有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威胁公共安全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县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对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有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威胁公共安全行为强行带离现场的行政强制 |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决定、执行等责任。 |
1.【行政法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07年8月国务院第505号令)第二十四条:“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履行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职责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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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沂水县公安局 | 办案部门 | 略 | 约束精神病人和醉酒人员 | 3700000309081 | 行政强制 | 1.【法律】《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通过,2012年10月修正)第十四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其他他人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需要送往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管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 2.【法律】《精神卫生法》(2012年10月通过)第三十五条:“再次诊断结论或者鉴定报告表明,不能确定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或者患者不需要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不得对其实施住院治疗。再次诊断结论或者鉴定报告表明,精神障碍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的,其监护人应当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阻碍实施住院治疗或者患者擅自脱离住院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结构采取措施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在相关机构出具再次诊断结论,鉴定报告前,收治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诊疗规范的要求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 3.【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通过,2012年10月修正)第十五条第二款:“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
县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精神病人和醉酒人员的行政强制 |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决定、执行等责任。 |
1.【法律】《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通过,2012年10月修正)第四十八条:“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第四十九条:“人民警察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通过,2012年10月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一百一十七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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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沂水县公安局 | 办案部门 | 略 | 收缴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 | 3700000309082 | 行政强制 |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通过,2012年10月修正)第十一条第一款:“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 县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收缴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的行政强制 |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决定、执行等责任。 |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通过,2012年10月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一百一十七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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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沂水县公安局 | 办案部门 | 略 | 追缴违反治安管理所得财物 | 3700000309083 | 行政强制 |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通过,2012年10月修正)第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 县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追缴违反治安管理所得财物的行政强制 |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决定、执行等责任。 |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通过,2012年10月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一百一十七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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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沂水县公安局 | 办案部门 | 略 | 责令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人12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或强行带离现场 | 3700000309084 | 行政强制 |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通过,2012年10月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 县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责令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人12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或强行带离现场的行政强制 |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决定、执行等责任。 |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通过,2012年10月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一百一十七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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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沂水县公安局 | 办案部门 | 略 | 责令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大型活动停止活动并立即疏散 | 3700000309085 | 行政强制 |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通过,2012年10月修正)第三十八条:“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 | 县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责令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大型活动停止活动并立即疏散的行政强制 |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决定、执行等责任。 |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通过,2012年10月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一百一十七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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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沂水县公安局 | 办案部门 | 略 | 对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予以取缔 | 3700000309086 | 行政强制 |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通过,2012年10月修正)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五十四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 | 县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对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予以取缔的行政强制 |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决定、执行等责任。 |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通过,2012年10月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一百一十七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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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沂水县公安局 | 办案部门 | 略 | 强制传唤 | 3700000309087 | 行政强制 |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通过,2012年10月修正)第八十二条第一款:“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第八十二条第二款:“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 县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强制传唤的行政强制 |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决定、执行等责任。 |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通过,2012年10月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一百一十七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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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沂水县公安局 | 办案部门 | 略 | 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 | 3700000309088 | 行政强制 |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通过,2012年10月修正)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 县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的行政强制 |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决定、执行等责任。 |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通过,2012年10月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一百一十七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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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沂水县公安局 | 办案部门 | 略 | 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进行扣押 | 3700000309089 | 行政强制 |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通过,2012年10月修正)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 | 县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进行扣押的行政强制 |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决定、执行等责任。 |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通过,2012年10月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一百一十七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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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沂水县公安局 | 办案部门 | 略 | 对卖淫、嫖娼人员强制进行性病检查、强制治疗 | 3700000309090 | 行政强制 | 1.【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1991年9月通过)第四条第四款:“对卖淫、嫖娼的,一律强制进行性病检查。对患有性病的,进行强制治疗。” | 县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对卖淫、嫖娼人员强制进行性病检查、强制治疗的行政强制 |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决定、执行等责任。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19 | 沂水县公安局 | 办案部门 | 略 | 制止、命令解散、强行驱散、强行带离现场 | 3700000309091 | 行政强制 | 1.【法律】《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年10月通过)第二十七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应当予以制止:(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的;(三)在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人员越过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设置的临时警戒线、进入本法第二十三条所列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特定场所周边一定范围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2.【行政法规】《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1992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6月公安部令第8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三条:“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或者在集会、游行、示威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人民警察有权立即予以制止。对不听制止,需要命令解散的,应当通过广播、喊话等明确方式告知在场人员在限定时间内按照指定通道离开现场。对在限定时间内拒不离去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命令使用警械或者采用其他警用手段强行驱散;对继续滞留现场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第二十八条:“对于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不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可以令其具结悔过后释放;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1989年12月通过)第二十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民警察应当予以制止;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
县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未按规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行为予以制止、命令解散、强行驱散、强行带离现场的行政强制 |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决定、执行等责任。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20 | 沂水县公安局 | 办案部门 | 略 | 对公民在本人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人员的强行遣回原地 | 3700000309092 | 行政强制 | 1.【法律】《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年10月通过)第三十三条:“公民在本人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有权予以拘留或者强行遣回原地。” 2.【行政法规】《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1992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6月公安部令第8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六条:“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讯问;需要强行遣回原地的,由行为地的主管公安机关制作《强行遣送决定书》,并派人民警察执行。负责执行的人民警察应当将被遣送人送回其居住地,连同《强行遣送决定书》交给被遣送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由居住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
县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对公民在本人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人员的强行遣回原地的行政强制 |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决定、执行等责任。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21 | 沂水县公安局 | 办案部门 | 略 | 扣留枪支 | 3700000309093 | 行政强制 | 1.【法律】《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通过,2015年4月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一项:“配备、配置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携带枪支必须同时携带持枪证件,未携带持枪证件的,由公安机关扣留枪支;”;第三十条:“公安机关对没有枪支运输许可证件或者没有按照枪支运输许可证件的规定运输枪支的,应当扣留运输的枪支。” | 县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扣留枪支的行政强制 |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决定、执行等责任。 |
1.【法律】《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通过,2015年4月修正)第四十五条:“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向本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配备、配置枪支的;(二)违法发给枪支管理证件的;(三)将没收的枪支据为己有的;(四)不履行枪支管理职责,造成后果的。”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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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沂水县公安局 | 办案部门 | 略 | 收缴枪支 | 3700000309094 | 行政强制 | 1.【法律】《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通过,2015年4月修正)第二十六条:“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不再符合持枪条件时,由所在单位收回枪支和持枪证件。配置民用枪支的单位和个人不再符合持枪条件时,必须及时将枪支连同持枪证件上缴核发持枪证件的公安机关;未及时上缴的,由公安机关收缴。”;第二十七条:“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不能安全使用的枪支,应当报废。配备、持有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报废的枪支连同持枪证件上缴核发持枪证件的公安机关;未及时上缴的,由公安机关收缴。报废的枪支应当及时销毁。销毁枪支,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 县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收缴枪支的行政强制 |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决定、执行等责任。 |
1.【法律】《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通过,2015年4月修正)第四十五条:“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向本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配备、配置枪支的;(二)违法发给枪支管理证件的;(三)将没收的枪支据为己有的;(四)不履行枪支管理职责,造成后果的。”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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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沂水县公安局 | 办案部门 | 略 | 收容教养 | 3700000309095 | 行政强制 | 1.【法律】《刑法》(1997年3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2.【省直部门文件】《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少年收容教养案件办理工作的通知》(鲁公通[2018]100号)内容略 |
县 | 负责收容教养案件的呈报工作 |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决定、执行等责任。 |
1.【法律】《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通过,2012年10月修正)第四十八条:“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第四十九条:“人民警察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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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沂水县公安局 | 办案部门 | 略 | 盘问、继续盘问 | 3700000309096 | 行政强制 | 1.【法律】《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通过)第五十九条:“对涉嫌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人员,可以当场盘问;经当场盘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继续盘问:(一)有非法出境入境嫌疑的;(二)有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嫌疑的;(三)外国人有非法居留、非法就业嫌疑的;(四)有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或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嫌疑的。当场盘问和继续盘问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2.【法律】《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通过,2012年10月修正)第九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3.【部委规章】《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2004年7月公安部令第75号)第八条:“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当场盘问、检查后,不能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一)被害人、证人控告或者指认其有犯罪行为的;(二)有正在实施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行为嫌疑的;(三)有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且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可能是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的赃物的。” |
县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盘问、继续盘问的行政强制 |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决定、执行等责任。 |
1.【法律】《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通过,2012年10月修正)第四十八条:“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第四十九条:“人民警察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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