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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医疗保障局权责清单(行政检查)

索  引  号: yishuiylbzj/2022-0000214 主  题  词: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医疗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23-06-06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有效中 成文日期:
标       题: 沂水县医疗保障局权责清单(行政检查)
序号 部门职责 承办科室 事项名称 事项编码 事项类型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实施权限 对应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依据 备注
1 拟订全县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规范医保经办业务,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基金监督管理科、医保中心+审核一科、审核三科、稽查大队 对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及医保经办业务开展监督检查 3700000636003 行政检查 1.【法律】《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修改)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七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全县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及医保经办业务开展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县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及医保经办业务开展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1.【法律】《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修改)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2.【法律】《监察法》(2018年3月通过)规定的追责情形

2 承担基金使用稽核检查 基金监督管理科、医保中心+生育保险科、审核一科、审核三科、稽查大队 对企业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稽核检查和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领取情况的稽核检查 3700000636004 行政检查 1.【部门规章】《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部令第16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
2.【地方规章】《山东省社会保险稽查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8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稽查,是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对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或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以及对社会保险基金筹集、支付、管理、运营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和稽核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加强医保基金稽核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形成合力。
1.【部门规章】《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部令第16号)第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在稽核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地方规章】《山东省社会保险稽查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8号)第二十三条:社会保险稽查工作人员在稽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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