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医疗保障局权责清单(行政强制)
索 引 号: | yishuiylbzj/2022-0000212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医疗保障局 | 发布日期: | 2023-06-06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沂水县医疗保障局权责清单(行政强制) |
序号 | 部门职责 | 部门职责 | 事项名称 | 事项编码 | 事项类型 |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权限 | 对应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备注 |
1 | 拟订全县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规范医保经办业务,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 基金监督管理科、医保中心+稽查大队 |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医疗保险基金相关资料进行封存 | 3700000336004 | 行政强制 | 1.【法律】《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修改)第七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二)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三)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等违法行为检查相关的行政强制。 |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通知、告知、决定、执行等责任 |
1.【法律】《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修改)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2.【法律】《监察法》(2018年3月通过)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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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拟订全县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规范医保经办业务,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 基金监督管理科、医保中心+稽查大队 | 对企业划拨欠缴的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 3700000336005 | 行政强制 | 1.【法律】《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修改)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2.【部门规章】《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划拨申请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及时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予以划拨。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
依本级医疗保险费征收机构申请,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 |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强制事项。 |
1.【法律】《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修改)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2.【法律】《监察法》(2018年3月通过)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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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承担基金使用稽核检查 | 基金监督管理科、医保中心+稽查大队 | 对企业未足额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加收滞纳金 | 3700000336006 | 行政强制 | 1.【法律】《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修改)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本级企业未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加收滞纳金。 |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强制事项。 |
1.【法律】《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修改)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2.【法律】《监察法》(2018年3月通过)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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