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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文化和旅游局行政执法主体公示

索  引  号: yishuixwhgdxwcbj2251641/2023-0000102 主  题  词: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文化和旅游局 发布日期: 2024-04-29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有效中 成文日期:
标       题: 沂水县文化和旅游局行政执法主体公示

主体名称

沂水县文化和旅游局

主体类别

法定行政机关

单位性质

行政机关

委托执法情况

联系方式

0539-2251641

办公时间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工作日夏季);

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工作日冬季)。

办公地址

沂水县沂博路693号华信国际大厦12楼

部门法定

(一)贯彻落实文化、旅游、文物、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著作权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起草相关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研究拟订全县文化和旅游等方面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加强阵地建设,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

(二)统筹规划全县文化事业、文化产业、旅游业、文物保护事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产业、旅游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推进文化、旅游、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

(三)管理全县性重大文化、旅游、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活动,指导重点文化、旅游、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设施建设,指导、推进全域旅游。

(四)指导、管理全县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五)负责全县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公共服务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六)指导、推进全县文化、旅游、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旅游、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七)承担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相关工作,牵头拟订全县弘扬优秀传统文化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沂蒙文化传承创新。负责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优秀民族民间文化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八)统筹规划全县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负责新旧动能转换文化创意产业和精品旅游产业统筹组织工作。

(九)制定全县旅游市场推广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旅游、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负责全县文化、旅游、文物、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业监管工作。

(十)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县文物工作,审核、申报、管理县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指导县内世界人文、自然遗产、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风景名胜区、宗教设施的文物保护工作。

(十一)研究处理文物保护重大问题,对查处盗窃、破坏、走私文物的大案要案提出文物方面的专业性意见,指导全县文物安全管理工作。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社会流散文物、文物市场、文物出入境,组织协调对流通文物、进出境文物、刑事文物的鉴定,审核重要文物的购销、交换和征调。

(十三)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县考古工作,审核、管理在沂水境内和水域进行的考古勘探和发掘项目,管理文物保护和相关项目建设经费,指导协调全县文物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利用、宣传等工作。

(十四)负责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市场领域行政执法指导监督、大案要案督办、跨区域重大案件组织协调等工作。

(十五)统筹规划和指导协调全县新闻出版事业、产业发展。监督管理出版物内容、质量和发行,监督管理印刷业,管理著作权等。负责县内报刊出版单位和记者站的监管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全县“扫黄打非”工作。

(十六)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县广播影视工作。管理全县重大广播影视活动。负责对全县各类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县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管理。监督管理、审查全县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的内容和质量。指导、监管全县广播电视广告播放。指导、协调全县广播电视重大宣传活动,指导实施全县广播电视节目评价工作。负责推进全县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推进广播电视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组织制定全县广播电视科技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对全县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管。

(十七)指导、管理全县文化、旅游、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对外以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组织大型文化、旅游、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对外以及对港澳台交流活动,加强全县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的国际市场推广,推动沂蒙文化走出去。

(十八)依法依规履行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十九)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职能转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文化、旅游、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业监管方式,优化政务服务工作。加强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加强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监管。加强对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和质量监管、审查。加强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促进沂蒙文化交流与传播,稳步提升“好客山东·亲情沂蒙”旅游品牌形象和沂蒙文化软实力,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加强政策引导和规划,整合各类文化和旅游资源,健全现代文化和旅游产业体系,激发全社会文化创新活力。

监督和救济

(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沂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沂水县人民法院起诉。

(1)行政复议机关:沂水县人民政府

受理机构:沂水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裁决办公室

联系电话:0539-2251608

(2)行政诉讼机关:沂水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539-2232810

(二)投诉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存在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以向本机关及上级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本机关投诉受理机构:沂水县文化和旅游局办公室

联系电话:0539-2251641

监督管理部门:沂水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

联系电话:0539-2112348


附件【沂水县文化和旅游局行政执法主体公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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