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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文化和旅游局权责清单(公共服务)

索  引  号: yishuixwhgdxwcbj2251641/2022-0000241 主  题  词: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文化和旅游局 发布日期: 2023-06-12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标       题: 沂水县文化和旅游局权责清单(公共服务)

序号

部门职责

承办科室

事项
名称

事项
编码

事项类型

设定、行使依据
及有关条款

实施
权限

对应责任
事项

追责情形及依据

备注

143

组织、指导、协调全县性艺术展演、展览等重大文艺活动。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组

惠民演出服务

3700002022010

公共服务

1.【部委文件】《中宣部、教育部、财政部、文化部《关于戏曲进校园的实施意见》(中宣发【2017】26号)
2.【省委文件】《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等关于印发《山东省戏曲进校园实施方案》(鲁宣发〔2018〕19号)
3.【省直部门文件】《关于在全省实施“一村一年一场戏工程”的通知》(鲁文[2014]26号)

按职责范围确定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活动程序。
2.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惠民演出服务。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44

承担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新闻发布、舆情管理和综合性文稿起草工作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组

政府信息公开

3700002022011

公共服务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新修订的条例,于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5号。2010年5月7日省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按职责范围确定

直接实施责任:
1.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2.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3.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4.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5.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145

指导全县群众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指导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事业和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组

图书借阅服务

3700002022012

公共服务

1.【法律】《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2016年12月通过,2017年3月施行)第三章公共文化服务提供第二十九条:"公益性文化单位应当完善服务项目、丰富服务内容,创造条件向公众提供免费或优惠的文艺演出、陈列展览、电影放映、阅读服务、艺术培训等,并为公众开展文化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
2.【省直部门文件】《山东省文化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全省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艺术)馆、文化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艺术)馆、文化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鲁文[2011]23号)

提供图书借阅服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
2.依法依规提供服务。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46

指导全县群众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指导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事业和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组

群众文化艺术公益辅导培训及展览服务

3700002022015

公共服务

1.【法律】《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2016年12月通过,2017年3月施行)第三章公共文化服务提供第二十九条:"公益性文化单位应当完善服务项目、丰富服务内容,创造条件向公众提供免费或优惠的文艺演出、陈列展览、电影放映、阅读服务、艺术培训等,并为公众开展文化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
2.【省直部门文件】《山东省文化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全省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艺术)馆、文化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艺术)馆、文化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鲁文[2011]23号)

提供群众文化艺术公益辅导培训及展览服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
2.依法依规提供服务。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47

指导、推进全域旅游工作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组

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

3700002022019

公共服务

1.【地方法规】《山东省旅游条例》(2016年11月26日修正)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历年,突出地方人文历史、风俗民情、自然资源等特色,有效保护旅游资源,建设游客友好型社会环境,发展全域旅游,满足大众旅游需求,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
2.【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5号)
3.【部委文件】《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认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标准(试行〉的通知》
4.【省委省政府文件】《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力推动全域旅游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创建县级全域旅游示范区

直接实施责任:
1.按要求推进县级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工作。
2.按程序及时提报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验收材料。

1.【法律】《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通过,2018年10月修订)第一百零九条:“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一百一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48

承担乡村旅游相关工作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组

乡村旅游培育

3700002022020

公共服务

1.【省委省政府文件】《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和5个工作方案的通知》(2018-2022年)和5个工作方案的通知》(鲁发〔2018〕12号)
2.【省直部门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乡村旅游提档升级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7〕84号)

按职责范围确定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乡村旅游管理办法和实施意见,完善乡村旅游标准,规范创建程序。
2.培育乡村旅游新业态,树立典型示范。
3.培训乡村旅游从业人员。
4.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49

指导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组

A级旅游景区等级评定

3700002022021

公共服务

1.【法律】《山东省旅游条例》(2016年11月26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四十条对旅游饭店、旅游景区等旅游经营单位实行等级评定和复核制度;未被评定等级的,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等级称谓从事经营活动。
2.【部委规章】《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2012年4月16日由国家旅游局以旅办发〔2012〕166号印发)第五条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标准、评定细则等的编制和修订工作,负责对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标准的实施进行管理和监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标准的实施进行管理和监督。
3.【省直部门文件】《山东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

向市景评委推荐3A、2A级景区,根据市景评委委托授权组织评定2A级景区

直接实施责任:
1.组织专家依据景区评定标准和细则规定,对景区的景观质量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景区推荐至市景评委或根据委托授权评定为2A级景区。

1.【法律】《山东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


150

指导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组

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工作的组织和批准设立。

3700002022022

公共服务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旅游管理条例》(2005年5月27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26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建立省级旅游度假区评价考核机制。旅游度假区经评价考核不合格的,由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由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报请省人民政府予以撤销;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未经批准以省级旅游度假区称谓从事开发和经营活动的,由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申报

直接实施责任:
1.申报单位上报度假区区位、资源、市场、明确的四至范围、面积、规划建设内容等相关材料;符合发改、文化旅游、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要求的相关规划材料。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旅游管理条例》(2005年5月27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26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51

指导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组

国家旅游度假区创建工作的组织和申报。

3700002022023

公共服务

1.【部委文件】《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下发<旅游度假区等级管理办法>的通知》(旅办发〔2015〕81号)第三条:旅游度假区的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和省级旅游度假区2个等级;第五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正式开业从事旅游度假经营业务2年以上的旅游度假区,均可申请省级旅游度假区。公告为省级旅游度假区1年以上的度假区,可申请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第七条: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委托“全国旅游资源规划开发质量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旅资委”),具体负责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等级管理工作的组织和评审,授权并督导省级旅游度假区等级管理机构开展评审工作。各省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设立相关机构,负责省级旅游度假区等级管理工作的组织和评审,并报“全国旅资委”备案;第十一条:申报国家级的旅游度假区,由所在地旅游度假区等级管理机构逐级提交申请报告、《旅游度假区等级申请评定报告书》和创建资料,省级旅游度假区等级管理机构组织初评。初评合格的旅游度假区,由省级旅游度假区等级管理机构向“全国旅资委”提交推荐意见。

申报

直接实施责任:
1.申报单位根据《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国家标准(GB/T26358-2010)及相关细则要求进行自检。
2.提交申请报告、《旅游度假区等级申请评定报告书》和创建资料。

1.【部委文件】《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下发<旅游度假区等级管理办法>的通知》(旅办发〔2015〕81号)第二十条:经抽查复核达不到要求的,或有重大投诉经调查情况属实的旅游度假区,按以下方法作出处理:1.由相应级别管理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警告、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处理。对于取消或降低等级的度假区,由相应的管理机构对外公告。“全国旅资委”有权对各级旅游度假区作出相关处理。2.旅游度假区接到警告、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的通知后,须认真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上报相应的管理委员会。3.凡被降低、取消等级的旅游度假区,自降低或取消等级之日起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新的资质等级。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52

监管文化和旅游市场服务质量,指导服务质量提升。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组

受理旅游投诉

3700002022024

公共服务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2.【null】《null》
3.【行政法规】《旅游投诉处理办法》(以下统称“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对双方发生的民事争议进行处理的行为。”第三条“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处理旅游投诉。”

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处理旅游投诉。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1.【null】《监察法》


153

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县文物工作;指导协调全县文物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利用、宣传等工作

文物管理办公室

文物保护宣传教育

3700002022027

公共服务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十一条:“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国家加强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文物保护的意识,鼓励文物保护的科学研究,提高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2.【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2005年12月国发〔2005〕42号)第五条:”认真举办‘文化遗产日’系列活动,提高人民群众对文化遗产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全社会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各级各类文化遗产保护机构要经常举办展示、论坛、讲座等活动,使公众更多地了解文化遗产的丰富内涵。教育部门要将优秀文化遗产内容和文化遗产保护知识纳入教学计划,编入教材,组织参观学习活动,激发青少年热爱祖国优秀传统文化的热情。”
3.【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2016年3月国发〔2016〕17号)第六条:“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将文物保护法的宣传普及作为重要工作任务常抓不懈,切实提高全民文物保护意识和执行文物保护法的自觉性。开展多种形式的以案释法普法教育活动。”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宣传教育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服务标准,主动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2.【行政法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7号,2017年10月修改)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3.【行政法规】《博物馆条例》(2015年2月国务院令第659号)第四十三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4.【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54

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县文物工作,指导协调全县文物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利用、宣传等工作

文物管理办公室

公布文物资源、博物馆相关信息

3700002022028

公共服务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十三条:“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直接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报国务院核定公布。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2.【行政法规】《博物馆条例》(2015年1月国务院令第659号)第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已备案的博物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主要藏品等信息。”

负责公布县级行政区域内文物资源、博物馆相关信息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完善、规范信息公开制度、程序等。
2.主动公布全县文物资源、博物馆相关信息。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2.【行政法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7号,2017年10月修改)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3.【行政法规】《博物馆条例》(2015年2月国务院令第659号)第四十三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4.【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55

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县文物工作;指导协调全县文物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利用、宣传等工作

文物管理办公室

接收不可移动文物管理使用权和相关资料

3700002022029

公共服务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第十二条:“文物行政部门以外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管理使用不可移动文物的,应当与其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签订责任书,负责文物及其附属物的安全、保养和修缮,并接受文物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前款规定的组织和个人难以继续承担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责任,该文物属于国有的,应当将管理使用权与相关资料移交文物行政部门;属于非国有的,可以将管理使用权与相关资料移交文物行政部门。”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接收县级行政区域内可移动文物管理使用权和相关资料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1.【法规】《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2.【行政法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7号,2017年10月修改)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56

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县文物工作,指导协调全县文物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利用、宣传等工作

文物管理办公室

对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的活动给予指导和支持

3700002022031

公共服务

1.【行政法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7号,2013年12月修改)第十二条:“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的活动给予指导和支持。”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内对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的活动给予指导和支持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第七十七条:有本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规定所列行为之一的;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2.【行政法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7号公布,2017年10月修改)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57

承担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等有关工作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组

政府信息公开

3700002032002

公共服务

1.【行政法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国务院令第492号,2019年4月修订)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第十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按职责范围确定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及时主动公开。
3.对当事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依法依规及时办理。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58

负责对全县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管。协调推进广播电视“户户通”、国家应急广播体系建设。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组

为全面提供突发事件应急广播服务

3700002032003

公共服务

1.【部委文件】《贯彻落实〈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的实施方案》(新广发〔2015〕56号)附件《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基本公共服务项目指导标准(暂行)》“2.收听广播:‘为全民提供突发事件应急广播服务……’”。

建设全县应急广播系统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59

负责制定全县广播电视领域事业发展政策和规划,组织实施公共服务重大公益工程和公益活动,指导、监督全县广播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扶助欠发达地区广播电视建设和发展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组

通过直播卫星提供不少于17套广播节目,通过无线模拟提供不少于6套广播节目,通过数字音频提供不少于15套广播节目

3700002032004

公共服务

1.【部委文件】《贯彻落实〈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的实施方案》(新广发〔2015〕56号)附件《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基本公共服务项目指导标准(暂行)》“2.收听广播:‘……通过直播卫星提供不少于17套广播节目,通过无线模拟提供不少于6套广播节目,通过数字音频提供不少于15套广播节目……’”。

承担县本级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60

负责制定全县广播电视领域事业发展政策和规划,组织实施公共服务重大公益工程和公益活动,指导、监督全县广播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扶助欠发达地区广播电视建设和发展。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组

通过直播卫星提供25套电视节目,通过地面数字电视提供不少于15套电视节目,未完成无线数字化转换的地区,提供不少于5套电视节目

3700002032005

公共服务

1.【部委文件】《贯彻落实〈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的实施方案》(新广发〔2015〕56号)附件《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基本公共服务项目指导标准(暂行)》“3.观看电视:‘通过直播卫星免费收看25套电视节目,无线模拟免费收看不低于5套节目,地面数字电视免费收看不低于15套节目。’”

承担县本级任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1.【null】《null》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61

指导和组织实施农家书屋、社区书屋工程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组

为农家书屋配备图书、报刊和电子书刊,并免费提供借阅服务。

3700002039008

公共服务

1.【null】《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五条:“国家重点增加农村地区图书、报刊、戏曲、电影、广播电视节目、网络信息内容、节庆活动、体育健身活动等公共文化产品供给,促进城乡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面向农村提供的图书、报刊、电影等公共文化产品应当符合农村特点和需求,提高针对性和时效性。”                        

按职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农家书屋出版物配备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1.【null】《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1)侵占、挪用公共文化服务资金的;(2)擅自拆除、侵占、挪用公共文化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运行的;(3)未依照本法规定重建公共文化设施的;(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法律】《《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62

组织、指导、协调“扫黄打非”工作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组

“扫黄打非”队伍培训

3700002039009

公共服务

1.【法律】《关于印发<2018全国“扫黄打非”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全年组织开展1次以上。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扫黄打非”队伍培训

直接实施责任:
1.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扫黄打非”队伍培训。

1.【法律】《《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63

组织实施全民阅读推广活动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组

组织实施全民阅读推广活动

3700002039010

公共服务

1.【null】《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2.【null】《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
3.【null】《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全民阅读推广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1.【null】《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1)侵占、挪用公共文化服务资金的;(2)擅自拆除、侵占、挪用公共文化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运行的;(3)未依照本法规定重建公共文化设施的;(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法律】《《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64

承担全县新闻记者证管理工作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组

组织全省新闻采编人员资格培训

3700002039011

公共服务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四十五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公共文化服务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将公共文化服务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安排公共文化服务所需资金。
2.【null】《关于新闻采编人员参加培训和考试相关事项的复函》(新广出办函﹝2016﹞125号),“请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总署、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开展新闻采编人员资格培训工作的通知》(新出联﹝2002﹞19号)要求,结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开展新闻采编人员岗位培训的通知》有关规定,将岗位培训和考试要求纳入新闻采编人员资格培训和考试中”。
3.【null】《关于开展新闻采编人员资格培训工作的通知》(新出联﹝2002﹞19号)五、培训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宣传部统一领导本省(区、市)新闻单位新闻采编人员资格培训工作,新闻出版局、广播电影电视局负责本地区、本行业新闻采编人员资格培训的组织和实施”。
4.【null】《关于开展新闻采编人员岗位培训的通知》(新出字﹝2013﹞333号)“培训和考核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由各负责组织培训和考试的单位向上级部门或者财政部门申请解决,或者从本单位年度培训经费统一解决,不得向新闻采编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5.【null】《关于发布省级年检和政府指定培训事项目录的公告》

组织辖区内新闻采编人员资格培训报名和考试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培训标准,规范培训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1.【null】《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1)侵占、挪用公共文化服务资金的;(2)擅自拆除、侵占、挪用公共文化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运行的;(3)未依照本法规定重建公共文化设施的;(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法律】《《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65

组织、指导、协调“扫黄打非”工作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组

“扫黄打非”宣传教育

3700002039012

公共服务

1.【法律】《关于印发<2018全国“扫黄打非”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开展新闻宣传,主动组织媒体对重点工作、重点案件开展报道;通过新闻发布会、拍摄专题片、出版图书、制发宣传品等及运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各类形式创新宣传。⑤开展社会宣传活动。组织开展非法出版物集中销毁活动;组织开展扫黄打非公益形象宣传、绿书签行动等社会宣传活动。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扫黄打非”宣传教育活动

直接实施责任:
1.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扫黄打非”宣传教育活动。

1.【法律】《《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66

指导和组织实施农家书屋、社区书屋工程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组

对农家书屋管理骨干进行业务培训

3700002039013

公共服务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五十四条:国家支持公共文化服务理论研究,加强多层次专业人才教育和培训。

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农家书屋管理骨干进行业务培训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1.【null】《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1)侵占、挪用公共文化服务资金的;(2)擅自拆除、侵占、挪用公共文化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运行的;(3)未依照本法规定重建公共文化设施的;(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法律】《《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67

指导、监督印刷、复制、出版物发行市场行政执法工作。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组

对印刷发行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3700002039014

公共服务

1.【行政法规】《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6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10号)第二十四条:出版物发行从业人员应接受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出版物发行单位应建立职业培训制度,积极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参加依法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实施的发行员职业技能鉴定。    2,《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2001年11月新闻出版总署令第15号,2017年12月修订)第四条:经营出版物印刷业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必须取得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第五条:经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必须取得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第六条:经营其他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五)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3,《数字印刷管理办法》(2011年1月新闻出版总署新出政发〔2011〕2号)第三条: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数字印刷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数字印刷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数字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数字印刷经营企业)的引导和监督管理,加强对数字印刷经营者有关法律法规的培训。

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印刷发行企业法规培训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培训标准,规范培训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1)侵占、挪用公共文化服务资金的;(2)擅自拆除、侵占、挪用公共文化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运行的;(3)未依照本法规定重建公共文化设施的;(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法律】《《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68

承担全县新闻出版统计工作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组

对统计人员进行培训

3700002039015

公共服务

1.【行政法规】《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2016年5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9号)第二十三条:地方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综合统计职能的机构履行以下职责:(六)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本地区新闻出版(版权)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

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新闻出版统计相关人员培训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培训标准,规范培训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1)侵占、挪用公共文化服务资金的;(2)擅自拆除、侵占、挪用公共文化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运行的;(3)未依照本法规定重建公共文化设施的;(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法律】《《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69

拟订全县版权产业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组

版权宣传教育活动

3700002040003

公共服务

1.【null】《山东省著作权保护条例》(1997年8月通过,2004年7月修订)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文化、教育、科技等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应当加强对著作权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形成保护著作权的良好风尚,为作品的创作和传播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版权宣传教育活动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著作权保护条例》三十七条:著作权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上级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法律】《《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70

指导监管电影制片、发行、放映工作。指导公益电影放映工作。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组

为农村居民提供数字电影免费放映服务

3700002099016

公共服务

1.【法律】《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年11月通过)第二十七条:“国家加大对农村电影放映的扶持力度,由政府出资建立完善农村电影公益放映服务网络,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资农村电影放映,不断改善农村地区观看电影条件,统筹保障农村地区群众观看电影需求。”                    

按职责范围确定。

直接实施责任:
1.出资建立完善农村电影公益放映服务网络。
2.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不断改进服务质量。
3.开展向社会力量购买农村电影公共服务工作。建立信用档案,对造成社会重大恶劣影响、严重违规行为、绩效考核末位和不达标的,禁止参与政府购买服务。
4.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1.【法律】《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一)侵占、挪用公共文化服务资金的;(二)擅自拆除、侵占、挪用公共文化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运行的;(三)未依照本法规定重建公共文化设施的;(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第六十一条:“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按照规定对公众开放的;(二)未公示服务项目、开放时间等事项的;(三)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四)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    
2.【法律】《电影产业促进法》(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三)不履行监督职责的;(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五)贪污、挪用、截留、克扣农村电影公益放映补贴资金或者相关专项资金、基金的;(六)其他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70

指导监管电影制片、发行、放映工作。指导公益电影放映工作。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组

为农村居民提供数字电影免费放映服务

3700002099016

公共服务

1.【法律】《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年11月通过)第二十七条:“国家加大对农村电影放映的扶持力度,由政府出资建立完善农村电影公益放映服务网络,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资农村电影放映,不断改善农村地区观看电影条件,统筹保障农村地区群众观看电影需求。”                    

按职责范围确定。

5.建立健全监督制度,依托省级农村电影监管平台设立县级监管平台,对放映活动的真实性、有效性以及统计数据准确性进行平台和现场监督检查,对放映单位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6.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将放映服务质量、综合考核评分和农村群众满意度调查作为支付依据。    

1.【法律】《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一)侵占、挪用公共文化服务资金的;(二)擅自拆除、侵占、挪用公共文化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运行的;(三)未依照本法规定重建公共文化设施的;(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第六十一条:“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按照规定对公众开放的;(二)未公示服务项目、开放时间等事项的;(三)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四)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    
2.【法律】《电影产业促进法》(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三)不履行监督职责的;(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五)贪污、挪用、截留、克扣农村电影公益放映补贴资金或者相关专项资金、基金的;(六)其他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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