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文化和旅游局权责清单(其他权力)
索 引 号: | yishuixwhgdxwcbj2251641/2022-0000240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文化和旅游局 | 发布日期: | 2023-06-12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沂水县文化和旅游局权责清单(其他权力) |
序号 |
部门职责 |
承办科室 |
事项 |
事项 |
事项类型 |
设定、行使依据 |
实施 |
对应责任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备注 |
86 |
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县文物工作,审核、申报、管理县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
文物管理办公室 |
文物保护工程审批 |
3700000122040 |
其他权力 |
1.【null】《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八条:“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文物保护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第二十条:“……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第二十一条“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不可移动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
负责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保护性设施建设、保养维护、抢险加固工程等审批 |
直接实施责任: |
1.【null】《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
|
87 |
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县文物工作;指导协调全县文物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利用、宣传等工作 |
文物管理办公室 |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借用馆藏文物备案 |
3700001022010 |
其他权力 |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四十条:“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借用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同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一般馆藏文物的备案工作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借用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
|
88 |
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县文物工作;指导协调全县文物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利用、宣传等工作 |
文物管理办公室 |
文物收藏单位、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藏品档案备案 |
3700001022011 |
其他权力 |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三十六条:“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对收藏的文物,必须区分文物等级,设置藏品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
负责本行政区域文物收藏单位、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藏品档案备案工作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借用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
|
89 |
指导全县文物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全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负责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市场领域行政执法指导监督、大案要案督办、跨区域重大案件查处和组织协调等工作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组 |
对文物损毁、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等突发事件进行核查处理 |
3700001022012 |
其他权力 |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四十八条:“馆藏文物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文物收藏单位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同时向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报告。馆藏一级文物损毁的,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其他馆藏文物损毁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将核查处理结果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
在上级文物主管部门指导下进行馆藏二级及以下文物损毁、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核查处理;按规定向市级文物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
|
90 |
指导全县文物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全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负责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市场领域行政执法指导监督、大案要案督办、跨区域重大案件查处和组织协调等工作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组 |
拟定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或者破坏其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调查处理意见 |
3700001022013 |
其他权力 |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订)第二十六条:“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对该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拆迁。” |
拟定对危害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安全或者破坏其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调查处理意见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
|
91 |
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社会流散文物、文物市场、文物出入境 |
文物管理办公室 |
指定、优先购买文物 |
3700001022014 |
其他权力 |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五十八条:“文物行政部门在审核拟拍卖的文物时,可以指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优先购买其中的珍贵文物。购买价格由文物收藏单位的代表与文物的委托人协商确定。” |
指定本行政区域的文物商店购买集体或者私人收藏的文物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
|
92 |
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县文物工作;指导协调全县文物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利用、宣传等工作 |
文物管理办公室 |
文物收藏单位管理制度备案 |
3700001022017 |
其他权力 |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三十八条:“文物收藏单位应当根据馆藏文物的保护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物收藏单位管理制度备案备案工作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借用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
|
93 |
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县文物工作;指导协调全县文物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利用、宣传等工作 |
文物管理办公室 |
管理博物馆免费开放和优惠开放 |
3700001022018 |
其他权力 |
1.【部委规章】《博物馆管理办法》(2005年12月文化部令第35号)第二十九条:“博物馆应当逐步建立减免费开放制度,并向社会公告。国有博物馆对未成年人集体参观实行免费制度,对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等特殊社会群体参观实行减免费制度。” |
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博物馆免费开放和优惠开放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借用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
|
94 |
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县文物工作;指导协调全县文物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利用、宣传等工作 |
文物管理办公室 |
提供文物复制、拓印模具和技术资料审核 |
3700001022022 |
其他权力 |
1.【部委文件】《文物复制拓印管理办法》(2011年1月文物政发〔2011〕1号)第十三条:“未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或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文物复制、拓印模具和技术资料。” |
负责本行政区域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或管理机构提供文物复制、拓印模具和技术资料审核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借用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
|
95 |
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县文物工作;指导协调全县文物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利用、宣传等工作 |
文物管理办公室 |
博物馆陈列展览主题、展品说明、讲解词等的备案 |
3700001022026 |
其他权力 |
1.【行政法规】《博物馆条例》(2015年2月国务院令第659号)第三十一条:“博物馆举办陈列展览的,应当在陈列展览开始之日10个工作日前,将陈列展览主题、展品说明、讲解词等向陈列展览举办地的文物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博物馆陈列展览主题、展品说明、讲解词等的备案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
|
96 |
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办理和组织协调工作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组 |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 |
3700001022031 |
其他权力 |
1.【行政法规】《null》(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修订)第六条:“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对内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进行备案。 |
直接实施责任: |
1.【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修订)第五十五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97 |
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办理和组织协调工作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组 |
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 |
3700001022032 |
其他权力 |
1.【行政法规】《null》(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修订)第九条 以从事营业性演出为职业的个体演员(以下简称个体演员)和以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为职业的个体演出经纪人(以下简称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
对内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进行备案。 |
直接实施责任: |
1.【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修订)第五十五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98 |
指导全县文化和旅游院校共建和行业职业教育工作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组 |
负责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备案 |
3700001022033 |
其他权力 |
1.【部委规章】《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6月文化部令第31号发布,2017年12月修订)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艺术考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20日内,报审批机关备案。”;第十七条:“艺术考级机构委托承办单位承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应当自合作协议生效之日起20日内,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报审批机关及承办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同时抄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第十八条:“艺术考级机构应当在开展艺术考级活动5日前,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报审批机关和艺术考级活动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同时抄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第二十三条:”艺术考级机构应当自每次艺术考级活动结束之日起60日内将考级结果报审批机关备案。”; |
负责本县艺术考级承办单位、承办点和考点备案、开展考级活动前的备案 |
直接实施责任: |
1.【部门规章】《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6月文化部令第31号发布,2007年12月修订)第二十七条:“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批准不符合条件的艺术考级机构的;(二)不履行监督职责,对艺术考级机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三)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 ” |
|
99 |
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县文物工作,审核、申报、管理县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指导县内世界人文、自然遗产、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风景名胜区、宗教设施的文物保护工作 |
文物管理办公室 |
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审核 |
3700001022034 |
其他权力 |
1.【行政法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4月国务院令第524号公布、2017年10月修改)第三十四条:“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
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配合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事项进行初审后上报。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
|
100 |
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县文物工作,审核、申报、管理县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指导县内世界人文、自然遗产、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风景名胜区、宗教设施的文物保护工作 |
文物管理办公室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等保护规划、土地利用和各项工程建设的审核 |
3700001022035 |
其他权力 |
1.【行政法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4月国务院令第524号公布,2017年10月修改)第十七条:“保护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经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九条:“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订;确需修订的,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订方案。修订后的保护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
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配合有关部门审核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等的保护规划、土地利用和各项工程建设项目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
|
101 |
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县文物工作,审核、申报、管理县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指导县内世界人文、自然遗产、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风景名胜区、宗教设施的文物保护工作 |
文物管理办公室 |
世界文化遗产申报项目划定遗产区、缓冲区 |
3700001022036 |
其他权力 |
1.【部委文件】《世界文化遗产申报工作规程(试行)》(试行)》(2013年8月文物保函〔2013〕1595号)第十八条:“划定申报世界遗产所必需的遗产区和缓冲区。遗产区应当包含体现突出普遍价值的所有组成要素,包括历史建筑(群)、遗址、历史街区等人文要素,以及地形、地貌、生态环境等自然要素;缓冲区应当包括与遗产紧密相关的环境,为遗产区保护提供保障,并向非遗产区协调过渡。遗产区和缓冲区的划定应关注到特有的景观特征和传统内涵;遗产区和缓冲区区划应与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区划相衔接;因遗产区和缓冲区保护管理的要求,需要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进行调整的,应依法履行程序。” |
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受政府委托划定遗产区、缓冲区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
|
102 |
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县文物工作,审核、申报、管理县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指导县内世界人文、自然遗产、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风景名胜区、宗教设施的文物保护工作 |
文物管理办公室 |
世界文化遗产危及安全突发事件、安全隐患决定处理办法 |
3700001022037 |
其他权力 |
1.【部委规章】《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2006年11月文化部令第41号)第十三条:“省级人民政府应当为世界文化遗产确定保护机构。保护机构应当对世界文化遗产进行日常维护和监测,并建立日志。发现世界文化遗产存在安全隐患的,保护机构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七条:“发生或可能发生危及世界文化遗产安全的突发事件时,保护机构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同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报告。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2小时内,向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文物局报告;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接到有关报告后,应当区别情况决定处理办法并负责实施。” |
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本行政区域内世界文化遗产发生或可能发生危及安全突发事件、安全隐患向上级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
|
103 |
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县文物工作,审核、申报、管理县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指导县内世界人文、自然遗产、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风景名胜区、宗教设施的文物保护工作 |
文物管理办公室 |
世界文化遗产参观游览服务管理办法的备案 |
3700001022038 |
其他权力 |
1.【部委规章】《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2006年11月文化部令第41号)第十四条:“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应当将参观游览服务管理办法报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
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世界文化遗产备案的初审和监督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
|
104 |
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县文物工作,审核、申报、管理县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指导县内世界人文、自然遗产、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风景名胜区、宗教设施的文物保护工作 |
文物管理办公室 |
世界文化遗产的监测和巡视 |
3700001022039 |
其他权力 |
1.【部委规章】《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2006年11月文化部令第41号)第十三条:“省级人民政府应当为世界文化遗产确定保护机构。保护机构应当对世界文化遗产进行日常维护和监测,并建立日志。发现世界文化遗产存在安全隐患的,保护机构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报告。” |
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配合进行县级行政区域内世界文化遗产的监测和巡视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
|
105 |
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县文物工作,审核、申报、管理县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指导县内世界人文、自然遗产、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风景名胜区、宗教设施的文物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全县文物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利用、宣传等工作 |
文物管理办公室 |
长城及其他文物保护单位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备案 |
3700001022040 |
其他权力 |
1.【行政法规】《长城保护条例》(2006年10月国务院令第476号)第二十条:“将长城段落辟为参观游览区,应当自辟为参观游览区之日起5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备案;长城段落属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应当自辟为参观游览区之日起5日内向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应当包括参观游览区的旅游容量指标。” |
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级文物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一般不可移动文物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备案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
|
106 |
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县文物工作,审核、申报、管理县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指导县内世界人文、自然遗产、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风景名胜区、宗教设施的文物保护工作 |
文物管理办公室 |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审核 |
3700001022041 |
其他权力 |
1.【部委规章】《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2006年11月文化部令第41号)第八条:“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由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报国家文物局审定。经国家文物局审定的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布并组织实施。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要求,应当纳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
配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进行初审和报送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
|
107 |
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县文物工作;指导协调全县文物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利用、宣传等工作 |
文物管理办公室 |
博物馆定级评估 |
3700001022043 |
其他权力 |
1.【部委文件】《全国博物馆评估办法》(2008年2月文物博发〔2008〕6号,2012年5月修订)第四条:“.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设立本辖区博物馆评估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博物馆评估委员会在全国博物馆评估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相应等级博物馆的评估工作”。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博物馆评估委员会对申请评估的博物馆进行考察和评估,对一级博物馆提出推荐意见,经本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后,报送全国博物馆评估委员会评定;对二级、三级博物馆提出评定意见,经本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全国博物馆评估委员会复核。” 第十五条:“经复核达不到要求的博物馆,按以下方法作出处理:(一)三级、二级博物馆达不到标准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博物馆评估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报请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作出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处理。降低或取消等级的通知,须报全国博物馆评估委员会和国家文物局备案.”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博物馆评估违法违规行为处理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借用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
|
108 |
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县文物工作,指导协调全县文物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利用、宣传等工作 |
文物管理办公室 |
文物保护工程验收 |
3700001022048 |
其他权力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订)第二十条:“文物保护工程应当接受审批机关的监督和指导,工程竣工后,由审批机关组织验收。”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级文物行政部门作为审批机关的文物保护工程的验收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
|
109 |
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县文物工作;指导协调全县文物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利用、宣传等工作 |
文物管理办公室 |
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区申报、审核、备案 |
3700001022049 |
其他权力 |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十三条:“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直接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报国务院核定公布。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内全国重点和省、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水下文物保护区、地下文物保护区申报,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审核,县级地下文物保护区划定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订)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
|
110 |
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县文物工作;指导协调全县文物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利用、宣传等工作 |
文物管理办公室 |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 |
3700001022050 |
其他权力 |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十五条:“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记录档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第十八条:“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
负责县级文物保护单位、配合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
|
111 |
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县文物工作;指导协调全县文物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利用、宣传等工作 |
文物管理办公室 |
变更文物保护单位隶属关系的审核、备案 |
3700001022051 |
其他权力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第十一条:“变更文物保护单位行政隶属关系的,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
负责变更县级文物保护单位隶属关系的审核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
|
112 |
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县文物工作,审核、申报、管理县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指导县内世界人文、自然遗产、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风景名胜区、宗教设施的文物保护工作 |
文物管理办公室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申报、审核 |
3700001022052 |
其他权力 |
1.【行政法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4月国务院令第524号)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镇、村庄,可以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在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还应当有2个以上的历史文化街区。第九条:“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第十条:“对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条件而没有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镇、村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向该镇、村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建议;仍不申报的,可以直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确定该镇、村庄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建议。” |
配合进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的申报、审核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
|
113 |
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县文物工作,审核、申报、管理县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指导县内世界人文、自然遗产、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风景名胜区、宗教设施的文物保护工作 |
文物管理办公室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列入濒危名单并公布 |
3700001022053 |
其他权力 |
1.【行政法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4月国务院令第524号)第十二条:“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因保护不力使其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的,批准机关应当将其列入濒危名单,予以公布,并责成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限期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情况继续恶化,并完善保护制度,加强保护工作。” |
按照上级要求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情况继续恶化;完善保护制度,加强保护工作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
|
114 |
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县文物工作,指导协调全县文物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利用、宣传等工作 |
文物管理办公室 |
非国有文物保护单位转让、抵押、改变用途备案 |
3700001022057 |
其他权力 |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二十五条:“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根据其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级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备案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
|
115 |
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县文物工作,指导协调全县文物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利用、宣传等工作 |
文物管理办公室 |
对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大遗址的城乡规划提出意见 |
3700001022058 |
其他权力 |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城乡建设规划,应当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事先由城乡建设规划部门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商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并纳入规划。” |
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对县级行政区域内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大遗址的城乡规划提出意见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
|
116 |
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县文物工作,指导协调全县文物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利用、宣传等工作 |
文物管理办公室 |
发现文物后提出处理意见 |
3700001022059 |
其他权力 |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三十二条:“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文物行政部门可以报请当地人民政府通知公安机关协助保护现场;发现重要文物的,应当立即上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十五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
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对县级行政区域内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农业生产中发现文物后、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中发现新文物、发现水下文物提出处理意见,重要发现逐级报省级文物主管部门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
|
117 |
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县文物工作,指导协调全县文物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利用、宣传等工作 |
文物管理办公室 |
保养维护工程年度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的备案 |
3700001022060 |
其他权力 |
1.【部委规章】《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2003年4月文化部令第26号)第十一条:“保养维护工程由文物使用单位列入每年的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
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养维护工程的审核报送。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
|
118 |
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县文物工作,指导协调全县文物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利用、宣传等工作 |
文物管理办公室 |
文物保护工程变更或补充技术设计的备案、批准 |
3700001022061 |
其他权力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 第二十条 :“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迁移、重建,应当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并严格执行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施工方案;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
负责行政区域内县级文物行政部门作为审批机关批准的文物保护工程变更或补充技术设计的备案和批准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
|
119 |
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县文物工作,指导协调全县文物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利用、宣传等工作 |
文物管理办公室 |
重要文物保护工程招标文件、施工单位的审核 |
3700001022062 |
其他权力 |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二十一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
负责行政区域内县级文物行政部门作为审批机关批准的重要文物保护工程招标文件、施工单位的审核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
|
120 |
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县文物工作,指导协调全县文物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利用、宣传等工作 |
文物管理办公室 |
划分核定长城等文物旅游景区的游客承载标准、旅游容量指标,调节游客人数 |
3700001022063 |
其他权力 |
1.【行政法规】《长城保护条例》(2006年10月国务院令第476号)第二十条:“将长城段落辟为参观游览区,应当自辟为参观游览区之日起5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备案;长城段落属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应当自辟为参观游览区之日起5日内向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应当包括参观游览区的旅游容量指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21日内按照职权划分核定参观游览区的旅游容量指标。” |
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城及县级文物文物保护单位或其他一般不可移动文物辟为文物旅游景区的游客承载标准、旅游容量指标数的核定,调节游客人数。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
|
121 |
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县文物工作,指导协调全县文物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利用、宣传等工作 |
文物管理办公室 |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资质年检 |
3700001022064 |
其他权力 |
1.【行政法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7号,2017年10月修改)第十七条:“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等级的分级标准和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配合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监理资质的年检工作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
|
122 |
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县文物工作,指导协调全县文物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利用、宣传等工作 |
文物管理办公室 |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资质单位变更审核 |
3700001022065 |
其他权力 |
1.【行政法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7号,2017年10月修改)第十七条:“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等级的分级标准和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配合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监理资质单位信息变更的审核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
|
123 |
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县文物工作,审核、申报、管理县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指导协调全县文物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利用、宣传等工作 |
文物管理办公室 |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项目计划、技术方案审核 |
3700001022066 |
其他权力 |
1.【部委规章】《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2003年4月文化部令第26号)第十条:“文物保护工程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级别实行分级管理,并按以下规定履行报批程序:(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国家文物局为审批机关。” |
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配合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项目计划、技术方案的审核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
|
124 |
管理全县不可移动文物资源,负责全县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抢救、研究、利用等工作。 |
文物管理办公室 |
涉及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利用项目的审核 |
3700001022067 |
其他权力 |
1.【省政府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2008年10月鲁政发〔2008〕93号):“凡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利用项目,须经同级文物行政部门论证、审核” |
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内涉及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他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利用项目的论证审核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
|
125 |
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办理和组织协调工作。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组 |
旅行社设立分社备案,旅行社分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经营的备案 |
3700001022069 |
其他权力 |
1.【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1月通过,2016年2月修订)第十条: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对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2、【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1月通过,2016年2月修订)第十二条: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第一百零九条 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1月通过,2016年2月修订)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二)未及时公告对旅行社的监督检查情况的;(三)未及时处理旅游者投诉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的;(四)接受旅行社的馈赠的;(五)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的;(六)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的。 |
||
126 |
监督管理、审查全县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的内容和质量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组 |
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的备案 |
3700001032001 |
其他权力 |
1.【部委文件】《广电总局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司关于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网发字〔2012〕376号)“二、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审核通过的节目信息,须按照《通知》要求及时报本单位所在地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 |
负责辖区内网络视听节目制作机构申请加入网络剧、微电影信息备案系统的初审 |
直接实施责任: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127 |
负责县内报纸出版单位监管工作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组 |
报纸出版单位变更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报纸承印单位等的备案 |
3700001039022 |
其他权力 |
1.【null】《报纸出版管理规定》(2005年9月新闻出版总署署长签署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2号,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报纸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九条:“报纸出版单位变更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报纸承印单位,经其主办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报纸出版单位在15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
辖区内报纸出版单位变更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报纸承印单位等备案材料的上报 |
直接实施责任: |
1.【null】《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3月修改)第六十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28 |
负责县内记者站监管工作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组 |
驻地方机构的登记地址、联系方式、负责人、新闻采编人员等变更的备案 |
3700001039024 |
其他权力 |
1.【null】《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试行)》(2016年12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1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驻地方机构的监督管理。”第十五条:“ 驻地方机构的登记地址、联系方式、负责人、新闻采编人员等发生变更,驻地方机构应当在变更后9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
辖区内驻地方机构的登记地址、联系方式、负责人、新闻采编人员等变更等备案材料的上报 |
直接实施责任: |
1.【null】《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试行)》(2016年12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1号)第四十条:“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一)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二)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批活动的;(三)不履行监督职责的;(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五)干扰、阻挠驻地方机构及其人员正常的新闻采编活动、妨碍舆论监督的;(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
|
129 |
承担印刷、复制、出版物发行单位和业务的监管工作。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组 |
印刷企业年度报告 |
3700001039025 |
其他权力 |
1.【null】《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国务院令第315号,2017年3月修定)第七条:印刷企业应当定期向出版行政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出版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将年度报告中的有关内容向社会公示。 |
印刷企业年度报告 |
直接实施责任: |
1.【null】《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国务院令第315号,2017年3月修订)第四十七条:“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30 |
承担印刷、复制、出版物发行单位和业务的监管工作。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组 |
出版物发行单位注销备案 |
3700001039026 |
其他权力 |
1.【null】《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2月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出版物发行单位注销备案(零售单位) |
直接实施责任: |
1.【null】《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2月修订)第六十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31 |
承担印刷、复制、出版物发行单位和业务的监管工作。承担全县新闻出版统计工作。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组 |
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新闻出版统计 |
3700001039027 |
其他权力 |
1.【null】《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6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10号)第三十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应当按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接受年度核验,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如实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报、迟报、虚报、瞒报以及伪造和篡改统计资料。 |
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新闻出版统计 |
直接实施责任: |
1.【null】《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2月修订)第六十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32 |
承担全县新闻记者证的管理工作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组 |
新闻记者证年度核验 |
3700001039029 |
其他权力 |
1.【null】《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2009年8月新闻出版总署署长签署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4号,2009年10月15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新闻出版总署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以及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负责对新闻记者证的发放、使用和年度核验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新闻记者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新闻采编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根据调查掌握的违法事实,建立不良从业人员档案,并适时公开。”第三十二条:“新闻记者证实行年度核验制度,由新闻出版总署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以及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分别负责中央新闻机构、地方新闻机构和解放军及武警部队(不含边防、消防、警卫部队)新闻机构新闻记者证的年度核验工作。新闻记者证年度核验每年1月开始,3月15日前结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须在3月31日前,将年度核验报告报新闻出版总署新闻机构未按规定进行新闻记者证年度核验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全部新闻记者证。”第三十三条:“新闻记者证年度核验工作由新闻机构自查,填写《新闻记者证年度核验表》,经主管单位审核后,报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法核验。年度核验的主要内容是:(一)检查持证人员是否仍具备持有新闻记者证的所有条件;(二)检查持证人员本年度内是否出现违法行为;(三)检查持证人员的登记信息是否变更。通过年度核验的新闻记者证,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发年度核验标签,并粘贴到新闻记者证年度核验位置,新闻记者证的有效期以年度核验标签的时间为准。未通过年度核验的新闻记者证,由发证机关注销,不得继续使用。” |
辖区内新闻记者证年度核验有关材料的上报 |
直接实施责任: |
1.【null】《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3月修改)第六十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33 |
承担印刷、复制、出版物发行单位和业务的监管工作。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组 |
出版物发行分支机构备案 |
3700001039030 |
其他权力 |
1.【null】《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6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10号)第十八条:“出版物批发单位可以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出版物批发、零售单位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或者出版单位设立发行本版出版物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不需单独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但应依法办理分支机构工商登记,并于领取营业执照后15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和分支机构所在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出版物零售单位分支机构备案 |
直接实施责任: |
1.【null】《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2月修订)第六十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34 |
承担全县期刊、图书、音像、电子出版单位和出版活动的监管工作,组织对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内容和质量进行监管。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组 |
期刊、图书、音像、电子、网络出版单位年度核验 |
3700001039031 |
其他权力 |
1.【null】《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3月修改)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期刊、图书、音像、电子、网络出版单位年度核验 |
直接实施责任: |
1.【null】《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3月修订)第六十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35 |
承担印刷、复制、出版物发行单位和业务的监管工作。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组 |
出版物网络发行备案 |
3700001039032 |
其他权力 |
1.【null】《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6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10号)第十五条:“单位、个人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七条至第十条的规定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已经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个人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应自开展网络发行业务后15日内到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出版物零售单位网络发行备案 |
直接实施责任: |
1.【null】《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2月修订)第六十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36 |
负责县内记者站监管工作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组 |
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的年度核验 |
3700001039034 |
其他权力 |
1.【null】《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12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长签署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1号,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驻地方机构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驻地方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准入退出、综合评估、监督抽查、年度核验、信息通报和公告等制度,负责查处本行政区域内驻地方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第三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每两年对本行政区域内驻地方机构统一组织年度核验,重点核查驻地方机构下列内容:(一)新闻采编工作情况;(二)负责人、持有新闻记者证的新闻采编人员等变更情况;(三)是否存在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及其处理情况。”第三十八条:“驻地方机构应当按时将下列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进行年度核验:(一)驻地方机构年度工作总结报告;(二)驻地方机构年度主要新闻报道目录或者证明其新闻采编业绩的有关材料;(三)新闻单位对驻地方机构的年度评估报告;(四)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中央重点新闻网站驻地方机构还应当提供省、自治区、直辖市网信主管部门提出的审核意见。”第三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年度核验合格的驻地方机构名录;在年度核验中发现驻地方机构及其人员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再具备行政许可法定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未按期改正的,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
辖区内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年度核验材料的上报 |
直接实施责任: |
1.【null】《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试行)》(2016年12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1号)第四十条:“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一)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二)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批活动的;(三)不履行监督职责的;(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五)干扰、阻挠驻地方机构及其人员正常的新闻采编活动、妨碍舆论监督的;(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
|
137 |
承担印刷、复制、出版物发行单位和业务的监管工作。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组 |
出版物展销活动备案 |
3700001039035 |
其他权力 |
1.【null】《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6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10号)第二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和全国性出版、发行行业协会,可以主办全国性的出版物展销活动和跨省专业性出版物展销活动。主办单位应提前2个月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 市、县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出版、发行协会可以主办地方性的出版物展销活动。主办单位应提前2个月报上一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地方性出版物展销活动和跨省专业性出版物展销活动备案 |
直接实施责任: |
1.【null】《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2月修订)第六十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38 |
负责县内报纸出版单位监管工作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组 |
报纸休刊或终止出版活动备案 |
3700001039036 |
其他权力 |
1.【null】《报纸出版管理规定》(2005年9月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2号)第四条:“……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报纸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条:“报纸休刊连续超过10日的,报纸出版单位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休刊备案手续,说明休刊理由和休刊期限。报纸休刊时间不得超过180日。报纸休刊超过180日仍不能正常出版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撤销《报纸出版许可证》,并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第二十一条:“报纸出版单位终止出版活动的,经主管单位同意后,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
辖区内的报纸出版单位办理休刊备案手续等材料的上报 |
直接实施责任: |
1.【null】《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3月修改)第六十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39 |
负责县内报纸出版单位监管工作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组 |
报纸出版单位因重大事件出版号外的备案 |
3700001039037 |
其他权力 |
1.【null】《报纸出版管理规定》(2005年9月新闻出版总署署长签署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2号,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报纸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六条:“报纸出版单位因重大事件可出版号外;出版号外须在报头注明“号外”字样,号外连续出版不得超过3天。报纸出版单位须在号外出版后15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所有号外样报。” |
辖区内报纸出版单位因重大事件出版号外等备案材料的上报 |
直接实施责任: |
1.【null】《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3月修改)第六十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40 |
负责县内报纸出版单位监管工作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组 |
报纸出版单位年度核验 |
3700001039039 |
其他权力 |
1.【null】《报纸出版管理规定》(2005年9月新闻出版总署署长签署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2号,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报纸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报纸出版单位实施年度核验。” |
辖区内报纸出版单位年度核验材料的上报 |
直接实施责任: |
1.【null】《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3月修改)第六十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41 |
对作品的著作权登记和法定许可使用进行管理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组 |
著作权专有许可使用合同、转让合同备案 |
3700001040004 |
其他权力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国务院令第359号,2013年1月修订)第二十五条:“与著作权人订立专有许可使用合同、转让合同的,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著作权专有许可使用合同、转让合同备案。 |
直接实施责任: |
1.【null】《山东省著作权保护条例》 |
|
142 |
指导监管电影制片、发行、放映工作。指导公益电影放映工作。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组 |
从事电影流动放映的备案登记 |
3700001099017 |
其他权力 |
1.【法律】《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年11月通过)第二十六条:“企业、个人从事电影流动放映活动,应当将企业名称或者经营者姓名、地址、联系方式、放映设备等向经营区域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备案。”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影流动放映活动的备案工作。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电影产业促进法》(三)不履行监督职责的;……(六)其他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
|
142 |
指导监管电影制片、发行、放映工作。指导公益电影放映工作。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组 |
从事电影流动放映的备案登记 |
3700001099017 |
其他权力 |
1.【法律】《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年11月通过)第二十六条:“企业、个人从事电影流动放映活动,应当将企业名称或者经营者姓名、地址、联系方式、放映设备等向经营区域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备案。” |
4.依托省市级农村电影监管平台设立县级监管平台,登记汇总在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备案且领取国家、省级政府补贴的放映队伍信息,并纳入县级监管平台,对放映活动的真实性、有效性以及统计数据准确性进行平台和现场监督检查,对放映单位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
1.【法律】《电影产业促进法》(三)不履行监督职责的;……(六)其他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