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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文化和旅游局权责清单(其他权力)

索  引  号: yishuixwhgdxwcbj2251641/2022-0000240 主  题  词: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文化和旅游局 发布日期: 2023-06-12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标       题: 沂水县文化和旅游局权责清单(其他权力)

序号

部门职责

承办科室

事项
名称

事项
编码

事项类型

设定、行使依据
及有关条款

实施
权限

对应责任
事项

追责情形及依据

备注

86

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县文物工作,审核、申报、管理县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文物管理办公室

文物保护工程审批

3700000122040

其他权力

1.【null】《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八条:“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文物保护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第二十条:“……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第二十一条“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不可移动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2.【null】《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7号,2017年10月修改)第十八条“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3.【null】《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第二十条:“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迁移、重建,应当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并严格执行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施工方案;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第二十一条:“文物保护工程实行项目审批制度。凡不符合国家文物保护工程管理规定或者经专家论证否决的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不予批准,财政部门不予拨款。”
4.【null】《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2003年4月文化部令第26号)第五条:“文物保护工程分为: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迁移工程等。”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文物所在地的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审批机关。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程的申报机关、审批机关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确定。”

负责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保护性设施建设、保养维护、抢险加固工程等审批

直接实施责任:
1.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1.【null】《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2.【null】《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7号,2017年10月修改)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3.【null】《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null】《监察法》


87

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县文物工作;指导协调全县文物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利用、宣传等工作

文物管理办公室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借用馆藏文物备案

3700001022010

其他权力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四十条:“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借用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同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第三十七条:“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文物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一般馆藏文物的备案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备案标准和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
2.依法依规实施备案。
3.对备案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借用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2.【行政法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7号,2017年10月修改)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3.【行政法规】《博物馆条例》(2015年2月国务院令第659号)第四十三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4.【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88

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县文物工作;指导协调全县文物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利用、宣传等工作

文物管理办公室

文物收藏单位、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藏品档案备案

3700001022011

其他权力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三十六条:“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对收藏的文物,必须区分文物等级,设置藏品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2.【行政法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7号,2017年10月修改)第二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馆藏文物档案,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报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馆藏文物档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一级文物藏品档案,报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七条:“国家机关和国有的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国有文物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建立文物藏品档案制度,并将文物藏品档案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第三十六条:“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建立藏品总帐、分类帐和藏品单项档案,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或者文物等级分别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负责本行政区域文物收藏单位、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藏品档案备案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备案程序,主动公示所需材料并。
2.依法依规开展藏品档案备案工作。
3.对藏品档案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借用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2.【行政法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7号,2017年10月修改)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3.【行政法规】《博物馆条例》(2015年2月国务院令第659号)第四十三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4.【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89

指导全县文物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全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负责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市场领域行政执法指导监督、大案要案督办、跨区域重大案件查处和组织协调等工作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组

对文物损毁、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等突发事件进行核查处理

3700001022012

其他权力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四十八条:“馆藏文物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文物收藏单位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同时向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报告。馆藏一级文物损毁的,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其他馆藏文物损毁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将核查处理结果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2.【行政法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7号,2017年10月修改)第三十六条:“馆藏文物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文物收藏单位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同时向主管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主管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文物收藏单位的报告后24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第三十七条:“国家机关和国有的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国有文物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三)文物藏品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同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第四十条:“文物收藏单位发生馆藏文物损毁事件,应当立即报告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馆藏文物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文物收藏单位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同时向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报告。文物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报告二十四小时内,按照处理权限,报告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在上级文物主管部门指导下进行馆藏二级及以下文物损毁、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核查处理;按规定向市级文物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直接实施责任:
1.在上级文物主管部门指导下,依法依规对馆藏二级及以下文物损毁、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
2.依法依规提出处理意见。
3.落实调查处理意见。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2.【行政法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7号,2017年10月修改)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90

指导全县文物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全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负责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市场领域行政执法指导监督、大案要案督办、跨区域重大案件查处和组织协调等工作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组

拟定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或者破坏其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调查处理意见

3700001022013

其他权力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订)第二十六条:“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对该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拆迁。”
2.【行政法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7号,2017年10月修订)第十九条:“危害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全或者破坏其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危害省级、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安全或者破坏其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

拟定对危害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安全或者破坏其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调查处理意见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对危害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安全或者破坏其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有关情况开展调查。
2.依法依规拟定处理意见。
3.落实调查处理意见。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2.【行政法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7号,2017年10月修改)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91

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社会流散文物、文物市场、文物出入境

文物管理办公室

指定、优先购买文物

3700001022014

其他权力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五十八条:“文物行政部门在审核拟拍卖的文物时,可以指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优先购买其中的珍贵文物。购买价格由文物收藏单位的代表与文物的委托人协商确定。”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第五十一条:“国有文物商店购买的符合收藏标准的文物,应当提供给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集体或者私人收藏的文物,可以采取捐赠、出售等方式转让给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也可以由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商店购买。”
3.【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1997年3月国发〔1997〕13号):“四、加强和改善文物市场的管理。要依法规范文物拍卖市场。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文物鉴定机构,要加强对文物拍卖标的鉴定和许可审批工作,法律法规禁止买卖的文物不得作为拍卖标的进入拍卖市场。流传在社会的具有特别重要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文物(包括文物的特殊品种),应在一定范围内定向拍卖。国家对公民出售个人所有的传世珍贵文物有优先购买权。”

指定本行政区域的文物商店购买集体或者私人收藏的文物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监管民间收藏文物的流通,指定文物商店购买集体或者私人收藏的文物。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2.【行政法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7号,2017年10月修改)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92

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县文物工作;指导协调全县文物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利用、宣传等工作

文物管理办公室

文物收藏单位管理制度备案

3700001022017

其他权力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三十八条:“文物收藏单位应当根据馆藏文物的保护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物收藏单位管理制度备案备案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主动公示备案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
2.依法依规开展备案工作。
3.对文物收藏单位管理制度备案进行监督检查。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借用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2.【行政法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7号,2017年10月修改)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3.【行政法规】《博物馆条例》(2015年2月国务院令第659号)第四十三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4.【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93

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县文物工作;指导协调全县文物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利用、宣传等工作

文物管理办公室

管理博物馆免费开放和优惠开放

3700001022018

其他权力

1.【部委规章】《博物馆管理办法》(2005年12月文化部令第35号)第二十九条:“博物馆应当逐步建立减免费开放制度,并向社会公告。国有博物馆对未成年人集体参观实行免费制度,对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等特殊社会群体参观实行减免费制度。”
2.【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2005年12月国发〔2005〕42号):“三 、着力解决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的突出问题(五) 提高馆藏文物保护和展示水平坚持向未成年人等特殊社会群体减、免费开放,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3.【部委文件】《关于全国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的通知》(2008年1月中宣发〔2008〕2号):“二、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的实施范围和步骤:(一)实施范围 全国各级文化文物部门归口管理的公共博物馆、纪念馆,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全部实行免费开放。其中,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暂不实行全部免费开放,继续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现役军人、残疾人和低收入人群等特殊群体实行减免门票等优惠政策;四、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的工作要求(四)加强管理,切实做好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的协调、指导工作。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各级宣传、财政、文化、文物部门要指导、督促各地做好免费开放工作,并对各单位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考评,对开放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及时沟通、协调。”
4.【部委文件】《关于全省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的通知》(2008年10月鲁宣发〔2008〕23号):“二、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的实施范围和步骤:全省各级文化文物部门归口管理的公共博物馆、纪念馆,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全部实行免费开放。其中,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暂不实行全部免费开放,继续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现役军人、残疾人和低收入人群等特殊群体实行减免门票等优惠政策。博物馆、纪念馆按照市场化运作举办的特别(临时)展览,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门票价格。”

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博物馆免费开放和优惠开放

直接实施责任:
1.指导、督促辖区内博物馆做好免费开放工作。
2.会同宣传、财政等部门,对免费开放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考评。
3.对开放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及时沟通、协调。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借用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2.【行政法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7号,2017年10月修改)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3.【行政法规】《博物馆条例》(2015年2月国务院令第659号)第四十三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4.【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94

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县文物工作;指导协调全县文物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利用、宣传等工作

文物管理办公室

提供文物复制、拓印模具和技术资料审核

3700001022022

其他权力

1.【部委文件】《文物复制拓印管理办法》(2011年1月文物政发〔2011〕1号)第十三条:“未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或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文物复制、拓印模具和技术资料。”
2.【null】《null》

负责本行政区域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或管理机构提供文物复制、拓印模具和技术资料审核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审核标准和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
2.依法依规实施审核工作,出具审核意见。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借用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2.【行政法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7号,2017年10月修改)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3.【行政法规】《博物馆条例》(2015年2月国务院令第659号)第四十三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4.【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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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县文物工作;指导协调全县文物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利用、宣传等工作

文物管理办公室

博物馆陈列展览主题、展品说明、讲解词等的备案

3700001022026

其他权力

1.【行政法规】《博物馆条例》(2015年2月国务院令第659号)第三十一条:“博物馆举办陈列展览的,应当在陈列展览开始之日10个工作日前,将陈列展览主题、展品说明、讲解词等向陈列展览举办地的文物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博物馆陈列展览主题、展品说明、讲解词等的备案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备案程序和所需材料并予以公示。
2.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辖区内博物馆陈列展览主题、展品说明、讲解词等的备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2.【行政法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7号,2017年10月修改)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3.【行政法规】《博物馆条例》(2015年2月国务院令第659号)第四十三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4.【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96

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办理和组织协调工作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组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

3700001022031

其他权力

1.【行政法规】《null》(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修订)第六条:“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对内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进行备案。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备案。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备案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修订)第五十五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97

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办理和组织协调工作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组

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

3700001022032

其他权力

1.【行政法规】《null》(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修订)第九条 以从事营业性演出为职业的个体演员(以下简称个体演员)和以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为职业的个体演出经纪人(以下简称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对内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进行备案。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备案。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备案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修订)第五十五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98

指导全县文化和旅游院校共建和行业职业教育工作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组

负责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备案

3700001022033

其他权力

1.【部委规章】《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6月文化部令第31号发布,2017年12月修订)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艺术考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20日内,报审批机关备案。”;第十七条:“艺术考级机构委托承办单位承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应当自合作协议生效之日起20日内,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报审批机关及承办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同时抄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第十八条:“艺术考级机构应当在开展艺术考级活动5日前,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报审批机关和艺术考级活动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同时抄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第二十三条:”艺术考级机构应当自每次艺术考级活动结束之日起60日内将考级结果报审批机关备案。”;
2.【省政府文件】《山东省文化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文教〔2018〕7号)第六条:“ 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资格的社会组织设立艺术考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艺术考级中心),承担省文化厅对艺术考级的备案职责。”

负责本县艺术考级承办单位、承办点和考点备案、开展考级活动前的备案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备案标准和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
2.依法依规实施备案程序。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备案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部门规章】《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6月文化部令第31号发布,2007年12月修订)第二十七条:“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批准不符合条件的艺术考级机构的;(二)不履行监督职责,对艺术考级机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三)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 ”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99

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县文物工作,审核、申报、管理县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指导县内世界人文、自然遗产、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风景名胜区、宗教设施的文物保护工作

文物管理办公室

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审核

3700001022034

其他权力

1.【行政法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4月国务院令第524号公布、2017年10月修改)第三十四条:“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配合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事项进行初审后上报。

直接实施责任:
1.配合实施初审、上报。
2.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审核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2.【行政法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7号,2017年10月修改)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3.【行政法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4月国务院令第524号公布、2017年10月修改)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4.【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00

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县文物工作,审核、申报、管理县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指导县内世界人文、自然遗产、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风景名胜区、宗教设施的文物保护工作

文物管理办公室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等保护规划、土地利用和各项工程建设的审核

3700001022035

其他权力

1.【行政法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4月国务院令第524号公布,2017年10月修改)第十七条:“保护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经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九条:“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订;确需修订的,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订方案。修订后的保护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1997年12月通过)第十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社会经济发展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需要,对保护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但对保护规划确定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或者历史文化保护区的界限和内容进行调整的,必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8月通过)第十七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批准公布后,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街区详细规划,经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4.【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中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2012年12月国发〔2012〕63号):“二、严格履行涉及文物的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审批。要加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规划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各地编制旅游等开发建设规划要符合城乡规划,并与文物保护单位的规划相衔接,坚持文物保护优先,把文物安全放在首位。旅游等开发建设项目要严格履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以及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实施建设工程的,要事先依法征得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的,不得立项,更不得开工建设。”                    
5.【省政府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2〕63号文件进一步做好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中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2013年4月鲁政发〔2013〕9号):“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以及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实施建设工程的,要事先依法征得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的,不得立项,更不得开工建设。”            

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配合有关部门审核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等的保护规划、土地利用和各项工程建设项目

直接实施责任:
1.配合实施审核。
2.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审核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2.【行政法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7号,2017年10月修改)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3.【行政法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4月国务院令第524号公布,2017年10月修改)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4.【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01

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县文物工作,审核、申报、管理县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指导县内世界人文、自然遗产、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风景名胜区、宗教设施的文物保护工作

文物管理办公室

世界文化遗产申报项目划定遗产区、缓冲区

3700001022036

其他权力

1.【部委文件】《世界文化遗产申报工作规程(试行)》(试行)》(2013年8月文物保函〔2013〕1595号)第十八条:“划定申报世界遗产所必需的遗产区和缓冲区。遗产区应当包含体现突出普遍价值的所有组成要素,包括历史建筑(群)、遗址、历史街区等人文要素,以及地形、地貌、生态环境等自然要素;缓冲区应当包括与遗产紧密相关的环境,为遗产区保护提供保障,并向非遗产区协调过渡。遗产区和缓冲区的划定应关注到特有的景观特征和传统内涵;遗产区和缓冲区区划应与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区划相衔接;因遗产区和缓冲区保护管理的要求,需要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进行调整的,应依法履行程序。”

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受政府委托划定遗产区、缓冲区

直接实施责任:
1.受政府委托划定遗产区、缓冲区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2.【行政法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7号,2017年10月修改)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长城保护条例》(2006年10月国务院令第476号)第二十九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确定保护机构、划定保护范围或者建设控制地带、设立保护标志或者建立档案的;发现不符合条件的长城段落辟为参观游览区未依法查处的;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造成长城损坏的。
4.【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大运河遗产山东段保护管理办法》(2013年8月省政府令第265号)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02

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县文物工作,审核、申报、管理县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指导县内世界人文、自然遗产、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风景名胜区、宗教设施的文物保护工作

文物管理办公室

世界文化遗产危及安全突发事件、安全隐患决定处理办法

3700001022037

其他权力

1.【部委规章】《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2006年11月文化部令第41号)第十三条:“省级人民政府应当为世界文化遗产确定保护机构。保护机构应当对世界文化遗产进行日常维护和监测,并建立日志。发现世界文化遗产存在安全隐患的,保护机构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七条:“发生或可能发生危及世界文化遗产安全的突发事件时,保护机构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同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报告。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2小时内,向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文物局报告;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接到有关报告后,应当区别情况决定处理办法并负责实施。”

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本行政区域内世界文化遗产发生或可能发生危及安全突发事件、安全隐患向上级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向上级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配合实施处理办法。
2.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世界文化遗产日常维护和监测进行监督检查。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2.【行政法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7号,2017年10月修改)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长城保护条例》(2006年10月国务院令第476号)第二十九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确定保护机构、划定保护范围或者建设控制地带、设立保护标志或者建立档案的;发现不符合条件的长城段落辟为参观游览区未依法查处的;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造成长城损坏的。
4.【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大运河遗产山东段保护管理办法》(2013年8月省政府令第265号)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03

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县文物工作,审核、申报、管理县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指导县内世界人文、自然遗产、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风景名胜区、宗教设施的文物保护工作

文物管理办公室

世界文化遗产参观游览服务管理办法的备案

3700001022038

其他权力

1.【部委规章】《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2006年11月文化部令第41号)第十四条:“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应当将参观游览服务管理办法报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世界文化遗产备案的初审和监督

直接实施责任:
1.对备案材料进行初审和监督。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2.【行政法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7号,2017年10月修改)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长城保护条例》(2006年10月国务院令第476号)第二十九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确定保护机构、划定保护范围或者建设控制地带、设立保护标志或者建立档案的;发现不符合条件的长城段落辟为参观游览区未依法查处的;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造成长城损坏的。
4.【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大运河遗产山东段保护管理办法》(2013年8月省政府令第265号)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04

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县文物工作,审核、申报、管理县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指导县内世界人文、自然遗产、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风景名胜区、宗教设施的文物保护工作

文物管理办公室

世界文化遗产的监测和巡视

3700001022039

其他权力

1.【部委规章】《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2006年11月文化部令第41号)第十三条:“省级人民政府应当为世界文化遗产确定保护机构。保护机构应当对世界文化遗产进行日常维护和监测,并建立日志。发现世界文化遗产存在安全隐患的,保护机构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报告。”
2.【部委规章】《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法》(2012年8月文化部令第54号)第十二条:“……大运河遗产监测由国家、省级和市级监测系统构成,包括日常监测、定期监测和反应性监测;大运河遗产巡视由国家和省级巡视系统构成,包括定期巡视和不定期巡视。”
3.【部委文件】《中国世界文化遗产监测巡视管理办法》(2006年12月国家文物局通过)第三条:“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世界文化遗产进行定期监测、反应性监测,及定期或不定期巡视。”第五条:“国家或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对遗产地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巡视,巡视内容包括审核监测结果,检查保护、管理状况,并提出整改要求。”第九条:“国家和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对未按规定开展监测工作、未按时报送以及隐瞒、篡改监测结果的机构和个人予以警告并依法责令改正。”

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配合进行县级行政区域内世界文化遗产的监测和巡视

直接实施责任:
1.配合开展监测和巡视工作,监督落实整改要求。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2.【行政法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7号,2017年10月修改)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长城保护条例》(2006年10月国务院令第476号)第二十九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确定保护机构、划定保护范围或者建设控制地带、设立保护标志或者建立档案的;发现不符合条件的长城段落辟为参观游览区未依法查处的;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造成长城损坏的。
4.【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大运河遗产山东段保护管理办法》(2013年8月省政府令第265号)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05

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县文物工作,审核、申报、管理县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指导县内世界人文、自然遗产、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风景名胜区、宗教设施的文物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全县文物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利用、宣传等工作

文物管理办公室

长城及其他文物保护单位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备案

3700001022040

其他权力

1.【行政法规】《长城保护条例》(2006年10月国务院令第476号)第二十条:“将长城段落辟为参观游览区,应当自辟为参观游览区之日起5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备案;长城段落属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应当自辟为参观游览区之日起5日内向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应当包括参观游览区的旅游容量指标。”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第十九条:“文物保护单位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其文物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级文物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一般不可移动文物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备案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备案标准和程序等具体规定。
2.依法依规实施备案程序。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备案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2.【行政法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7号,2017年10月修改)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长城保护条例》(2006年10月国务院令第476号)第二十九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确定保护机构、划定保护范围或者建设控制地带、设立保护标志或者建立档案的;发现不符合条件的长城段落辟为参观游览区未依法查处的;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造成长城损坏的。
4.【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06

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县文物工作,审核、申报、管理县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指导县内世界人文、自然遗产、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风景名胜区、宗教设施的文物保护工作

文物管理办公室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审核

3700001022041

其他权力

1.【部委规章】《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2006年11月文化部令第41号)第八条:“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由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报国家文物局审定。经国家文物局审定的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布并组织实施。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要求,应当纳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配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进行初审和报送

直接实施责任:
1.配合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初审和报送工作。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2.【行政法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7号,2017年10月修改)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07

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县文物工作;指导协调全县文物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利用、宣传等工作

文物管理办公室

博物馆定级评估

3700001022043

其他权力

1.【部委文件】《全国博物馆评估办法》(2008年2月文物博发〔2008〕6号,2012年5月修订)第四条:“.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设立本辖区博物馆评估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博物馆评估委员会在全国博物馆评估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相应等级博物馆的评估工作”。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博物馆评估委员会对申请评估的博物馆进行考察和评估,对一级博物馆提出推荐意见,经本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后,报送全国博物馆评估委员会评定;对二级、三级博物馆提出评定意见,经本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全国博物馆评估委员会复核。”                             第十五条:“经复核达不到要求的博物馆,按以下方法作出处理:(一)三级、二级博物馆达不到标准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博物馆评估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报请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作出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处理。降低或取消等级的通知,须报全国博物馆评估委员会和国家文物局备案.”
2.【null】《null》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博物馆评估违法违规行为处理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对辖区内博物馆评估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2.依法依规采取措施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处理意见。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借用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2.【行政法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7号,2017年10月修改)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3.【行政法规】《博物馆条例》(2015年2月国务院令第659号)第四十三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4.【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08

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县文物工作,指导协调全县文物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利用、宣传等工作

文物管理办公室

文物保护工程验收

3700001022048

其他权力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订)第二十条:“文物保护工程应当接受审批机关的监督和指导,工程竣工后,由审批机关组织验收。”
2.【部委规章】《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26号)第二十二条:“文物保护工程应当按工序分阶段验收。重大工程告一段落时,项目的审批机关应当组织或者委托有关单位进行阶段验收。”第二十三条:“工程竣工后,由业主单位会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验评,并提交工程总结报告、竣工报告、竣工图纸、财务决算书及说明等资料,经原申报机关初验合格后报审批机关。项目的审批机关视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成立验收小组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级文物行政部门作为审批机关的文物保护工程的验收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验收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组织或者委托实施验收。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验收合格和不合格的项目分别进行监督检查。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2.【行政法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7号,2017年10月修改)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09

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县文物工作;指导协调全县文物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利用、宣传等工作

文物管理办公室

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区申报、审核、备案

3700001022049

其他权力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十三条:“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直接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报国务院核定公布。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2.【行政法规】《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1989年10月国务院令42号,2011年1月修订)第五条:“根据水下文物的价值,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章规定的有关程序,确定全国或者省级水下文物保护单位、水下文物保护区,并予公布。”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订)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埋藏文物丰富的地区划定为地下文物保护区,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参照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进行管理。”;第九条:“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至少每五年从下级文物保护单位或者新发现的文物中,选择具有重大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核定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逐级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内全国重点和省、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水下文物保护区、地下文物保护区申报,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审核,县级地下文物保护区划定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组织实施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区申报、审核、备案。
2.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申报、审核、备案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订)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2.【行政法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7号,2017年10月修订)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订)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10

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县文物工作;指导协调全县文物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利用、宣传等工作

文物管理办公室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

3700001022050

其他权力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十五条:“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记录档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第十八条:“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2.【行政法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7号,2017年10月修改)第八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第十四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省级、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
3.【行政法规】《长城保护条例》(2006年10月国务院令第476号)第十一条:“长城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长城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划定本行政区域内长城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将公布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报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负责县级文物保护单位、配合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组织实施划定工作,并报告政府和督促有关部门划定。
2.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涉及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2.【行政法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7号,2017年10月修改)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11

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县文物工作;指导协调全县文物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利用、宣传等工作

文物管理办公室

变更文物保护单位隶属关系的审核、备案

3700001022051

其他权力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第十一条:“变更文物保护单位行政隶属关系的,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负责变更县级文物保护单位隶属关系的审核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组织实施变更县级文物保护单位隶属关系的审核。
2.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审核的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2.【行政法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7号,2017年10月修改)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12

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县文物工作,审核、申报、管理县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指导县内世界人文、自然遗产、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风景名胜区、宗教设施的文物保护工作

文物管理办公室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申报、审核

3700001022052

其他权力

1.【行政法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4月国务院令第524号)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镇、村庄,可以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在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还应当有2个以上的历史文化街区。第九条:“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第十条:“对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条件而没有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镇、村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向该镇、村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建议;仍不申报的,可以直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确定该镇、村庄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建议。”
2.【行政法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7号,2017年10月修改)第七条:“历史文化名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核定公布。”

配合进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的申报、审核

直接实施责任:
1.配合进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的申报、审核。
2.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的文物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2.【行政法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7号,2017年10月修改)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3.【行政法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4月国务院令第524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4.【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13

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县文物工作,审核、申报、管理县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指导县内世界人文、自然遗产、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风景名胜区、宗教设施的文物保护工作

文物管理办公室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列入濒危名单并公布

3700001022053

其他权力

1.【行政法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4月国务院令第524号)第十二条:“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因保护不力使其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的,批准机关应当将其列入濒危名单,予以公布,并责成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限期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情况继续恶化,并完善保护制度,加强保护工作。”

按照上级要求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情况继续恶化;完善保护制度,加强保护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督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情况继续恶化,并完善保护制度,加强保护工作。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2.【行政法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7号,2017年10月修改)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3.【行政法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4月国务院令第524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4.【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14

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县文物工作,指导协调全县文物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利用、宣传等工作

文物管理办公室

非国有文物保护单位转让、抵押、改变用途备案

3700001022057

其他权力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二十五条:“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根据其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级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备案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备案标准和程序等具体规定。
2.依法依规实施备案程序。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2.【行政法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7号,2017年10月修改)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15

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县文物工作,指导协调全县文物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利用、宣传等工作

文物管理办公室

对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大遗址的城乡规划提出意见

3700001022058

其他权力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城乡建设规划,应当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事先由城乡建设规划部门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商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并纳入规划。”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遗址保护工作,因大遗址保护造成的周边土地用途改变、移民、产业调整等应当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在组织编制涉及大遗址保护的城乡规划时,应当征求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

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对县级行政区域内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大遗址的城乡规划提出意见

直接实施责任:
1.配合有关部门提出意见。
2.配合有关部门商定文物保护措施。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2.【行政法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7号,2017年10月修改)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16

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县文物工作,指导协调全县文物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利用、宣传等工作

文物管理办公室

发现文物后提出处理意见

3700001022059

其他权力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三十二条:“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文物行政部门可以报请当地人民政府通知公安机关协助保护现场;发现重要文物的,应当立即上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十五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2.【行政法规】《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1989年10月国务院令42号发布,2011年1月修改)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方式发现本条例第二条第(一)、(二)项所规定的水下文物,应当及时报告国家文物局或者地方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已打捞出水的,应当及时上缴国家文物局或者地方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方式发现本条例第二条第(三)项所规定的水下文物,应当及时报告国家文物局或者地方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已打捞出水的,应当及时提供国家文物局或者地方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辨认、鉴定。”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第三十四条:“在工程建设和生产活动中发现文物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生产,保护现场,同时报告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并向文物行政部门上交出土文物。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并结合工程建设计划和文物保护需要,及时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4.【部委规章】《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2003年4月文化部令第26号)第二十条:“施工过程中如发现新的文物、有关资料或其它影响文物保护的重大问题,要立即记录,保护现场,并经原申报机关向原审批机关报告,请示处理办法。 ”

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对县级行政区域内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农业生产中发现文物后、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中发现新文物、发现水下文物提出处理意见,重要发现逐级报省级文物主管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到达现场,提出处理意见。
2.向上级文物行政部门请示报告。
3.联合公安机关保护现场。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2.【行政法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7号,2017年10月修改)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17

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县文物工作,指导协调全县文物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利用、宣传等工作

文物管理办公室

保养维护工程年度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的备案

3700001022060

其他权力

1.【部委规章】《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2003年4月文化部令第26号)第十一条:“保养维护工程由文物使用单位列入每年的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养维护工程的审核报送。

直接实施责任:
1.汇总、审核、报送每年保养维护工程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2.【行政法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7号,2017年10月修改)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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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县文物工作,指导协调全县文物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利用、宣传等工作

文物管理办公室

文物保护工程变更或补充技术设计的备案、批准

3700001022061

其他权力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 第二十条 :“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迁移、重建,应当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并严格执行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施工方案;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2.【部委规章】《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2003年4月文化部令第26号)第二十一条:“施工过程中如需变更或补充已批准的技术设计,由工程业主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现场洽商,并报原申报机关备案;如需变更已批准的工程项目或方案设计中的重要内容,必须经原申报机关报审批机关批准。 ”

负责行政区域内县级文物行政部门作为审批机关批准的文物保护工程变更或补充技术设计的备案和批准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备案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依法依规实施备案程序。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备案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2.【行政法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7号,2017年10月修改)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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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县文物工作,指导协调全县文物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利用、宣传等工作

文物管理办公室

重要文物保护工程招标文件、施工单位的审核

3700001022062

其他权力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二十一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2.【部委规章】《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2003年4月文化部令第26号)第十八条:“重要文物保护工程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报批招标文件及拟选用的施工单位。”

负责行政区域内县级文物行政部门作为审批机关批准的重要文物保护工程招标文件、施工单位的审核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申报、审核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依法依规审核招标文件、施工单位是否符合有关条件。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审核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2.【行政法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7号,2017年10月修改)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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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县文物工作,指导协调全县文物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利用、宣传等工作

文物管理办公室

划分核定长城等文物旅游景区的游客承载标准、旅游容量指标,调节游客人数

3700001022063

其他权力

1.【行政法规】《长城保护条例》(2006年10月国务院令第476号)第二十条:“将长城段落辟为参观游览区,应当自辟为参观游览区之日起5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备案;长城段落属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应当自辟为参观游览区之日起5日内向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应当包括参观游览区的旅游容量指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21日内按照职权划分核定参观游览区的旅游容量指标。”
2.【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中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2012年12月国发〔2012〕63号):“ 三、合理确定文物景区游客承载标准。文物、旅游等部门要立足文物安全,科学评估文物资源状况和游客流量,合理确定文物旅游景区的游客承载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对于古遗址、古建筑、石窟寺等易受损害的文物资源,要通过预约参观、错峰参观等方式调节旅游旺季的游客人数,防止背离文物旅游景区实际、片面追求游客规模。”

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城及县级文物文物保护单位或其他一般不可移动文物辟为文物旅游景区的游客承载标准、旅游容量指标数的核定,调节游客人数。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划分核定的标准和程序等具体规定。
2.依法依规实施划分核定工作。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已经划分核定的文物旅游景区进行监督检查。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2.【行政法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7号,2017年10月修改)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长城保护条例》(2006年10月国务院令第476号)第二十九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确定保护机构、划定保护范围或者建设控制地带、设立保护标志或者建立档案的;发现不符合条件的长城段落辟为参观游览区未依法查处的;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造成长城损坏的。
4.【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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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县文物工作,指导协调全县文物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利用、宣传等工作

文物管理办公室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资质年检

3700001022064

其他权力

1.【行政法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7号,2017年10月修改)第十七条:“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等级的分级标准和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部委规章】《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2003年4月文化部令第26号)第八条:“承担文物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文物局认定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资质认定办法和分级标准由国家文物局另行制定。”
3.【部委文件】《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试行)》(2014年4月文物保发〔2014〕13号)第五条:“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的年检和日常管理工作。”第二十九条:“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每两年进行一次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年检,一般在当年第四季度进行。”第三十一条:“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对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标准的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单位,应当认定年检合格,并在其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年检合格章;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将甲级资质单位的年检结论,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4.【部委文件】《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试行)》(2014年4月文物保发〔2014〕13号)第六条:“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年检和日常管理工作。”第二十八条:“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每两年进行一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年检,一般在当年第四季度进行。”第三十条:“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对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标准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单位,应当认定年检合格,并在其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年检合格章。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将甲级资质单位的年检结论,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5.【部委文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试行)》(2014年4月文物保发〔2014〕13号)第五条:“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的年检和日常管理工作。”;第三十一条:“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每两年进行一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年检,一般在当年第四季度进行。”;第三十三条:“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对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标准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单位,应当认定年检合格,并在其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年检合格章。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将一级资质单位的年检结论,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配合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监理资质的年检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配合实施年检工作。
2.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年检合格或不合格的单位分别进行监督检查。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2.【行政法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7号,2017年10月修改)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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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县文物工作,指导协调全县文物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利用、宣传等工作

文物管理办公室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资质单位变更审核

3700001022065

其他权力

1.【行政法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7号,2017年10月修改)第十七条:“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等级的分级标准和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部委规章】《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2003年4月文化部令第26号)第八条:“承担文物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文物局认定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资质认定办法和分级标准由国家文物局另行制定。”
3.【部委文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试行)》(2014年4月文物保发〔2014〕13号)第二十八条:“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三十日内,到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发证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原证书应交回发证机关注销。”第二十九条:“一级施工资质单位办理变更的,应提交所在地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初审文件。”
4.【部委文件】《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试行)》(2014年4月文物保发〔2014〕13号)第二十五条:“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三十日内,到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发证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原证书应交回发证机关注销。”第二十六条:“甲级监理资质单位办理变更的,应提交所在地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初审文件。”
5.【部委文件】《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试行)》(2014年4月文物保发〔2014〕13号)第二十五条:“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三十日内,到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发证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原证书应交回发证机关注销。”第二十六条:“甲级勘察设计资质单位办理变更的,应提交所在地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初审文件。”

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配合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监理资质单位信息变更的审核

直接实施责任:
1.配合实施资质单位信息变更的审核。
2.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信息变更的资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2.【行政法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7号,2017年10月修改)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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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县文物工作,审核、申报、管理县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指导协调全县文物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利用、宣传等工作

文物管理办公室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项目计划、技术方案审核

3700001022066

其他权力

1.【部委规章】《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2003年4月文化部令第26号)第十条:“文物保护工程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级别实行分级管理,并按以下规定履行报批程序:(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国家文物局为审批机关。”
2.【部委文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试行)》(2014年1月文物保函〔2014〕64号)第四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机构按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立项报告规范文本(试行)》的要求编写立项报告,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初审。”第五条:“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对文物保护工程的性质、内容、范围、规模等情况进行初审后,报国家文物局审批。”第八条:“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文物局的立项批复意见,组织相关资质单位按照《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编写技术方案,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批。”第九条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将技术方案送交国家文物局确定的咨询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咨询评估机构应当组织专家对技术方案进行评估,向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提交评估报告,并报国家文物局备案。技术方案需要修订的,咨询评估机构应当提出明确的修订意见,并对修订后的技术方案进行再次评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根据评估报告出具方案批复意见,并将批复意见和通过评估的技术方案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3.【部委文件】《关于进一步优化文物保护项目审批的通知》(2016年12月文物保发〔2016〕25号):“为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项目的导向性和示范性,对需申请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的文物保护项目,自2017年2月1日起,国家文物局不再受理审批项目立项报告,改为集中审批年度项目计划。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项目计划书》(见附件1),文物收藏单位编制《可移动文物保护项目计划书》(见附件2)。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汇总各地需求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分别填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项目年度计划表》(见附件3)和《可移动文物保护项目年度计划表》(见附件4),连同项目计划书通过国家文物局网报网审平台(http://wbws.sach.gov.cn)(以下简称网报网审平台)集中报送至国家文物局。经国家文物局批复同意列入年度计划的文物保护项目,除国家文物局另有要求外,按照属地化管理的职责要求,其余项目技术方案委托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批。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项目技术方案,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技术评估,国家文物局不再指定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

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配合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项目计划、技术方案的审核

直接实施责任:
1.配合实施立项报告初审和技术方案的审核。
2.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已经批复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2.【行政法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7号,2017年10月修改)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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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全县不可移动文物资源,负责全县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抢救、研究、利用等工作。

文物管理办公室

涉及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利用项目的审核

3700001022067

其他权力

1.【省政府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2008年10月鲁政发〔2008〕93号):“凡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利用项目,须经同级文物行政部门论证、审核”

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内涉及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他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利用项目的论证审核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论证审核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组织论证审核。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论证审核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2.【行政法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7号,2017年10月修改)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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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办理和组织协调工作。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组

旅行社设立分社备案,旅行社分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经营的备案

3700001022069

其他权力

1.【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1月通过,2016年2月修订)第十条: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对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2、【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1月通过,2016年2月修订)第十二条: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直接实施责任:
1.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备案人从事备案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备案,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第一百零九条 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1月通过,2016年2月修订)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二)未及时公告对旅行社的监督检查情况的;(三)未及时处理旅游者投诉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的;(四)接受旅行社的馈赠的;(五)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的;(六)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的。
2.【地方性法规】《null》(2016年11月26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不执行旅游发展规划,造成旅游资源和旅游环境破坏的;(二)未按照旅游投诉统一受理转办机制规定处理旅游投诉的;(三)在法定节假日和其他旅游高峰期,未向社会发布重点景区的客流量、住宿和交通状况等旅游服务信息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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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审查全县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的内容和质量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组

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的备案

3700001032001

其他权力

1.【部委文件】《广电总局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司关于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网发字〔2012〕376号)“二、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审核通过的节目信息,须按照《通知》要求及时报本单位所在地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
2.【部委文件】《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网络视听节目信息备案系统升级的通知》(广电办发字〔2018〕158号)二、国家和省级广电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各制作机构重点网络影视剧信息登记的指导。经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后的节目规划信息,自动获得备案系统生成的规划备案号。备案系统对全国各省(区、市)取得规划备案号的拟制作节目信息自动汇总成表,总局在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三、重点网络影视剧拍摄制作完成后,制作机构应将节目拟播出平台、实际投资、演员片酬等相关信息在备案系统中登记,同时将节目成片报送所在地省级广电行政部门;中央直属单位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将节目成片报送总局。经广电行政部门内容把关的节目,自动获得备案系统生成的上线备案号。备案系统对全国各省(区、市)取得上线备案号的节目信息自动汇总成表,总局在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

负责辖区内网络视听节目制作机构申请加入网络剧、微电影信息备案系统的初审

直接实施责任:
1.监督责任。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备案活动进行监督,对从事相关活动中出现违法违规情形的,依法采取有关措施。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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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县内报纸出版单位监管工作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组

报纸出版单位变更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报纸承印单位等的备案

3700001039022

其他权力

1.【null】《报纸出版管理规定》(2005年9月新闻出版总署署长签署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2号,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报纸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九条:“报纸出版单位变更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报纸承印单位,经其主办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报纸出版单位在15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辖区内报纸出版单位变更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报纸承印单位等备案材料的上报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备案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备案程序。

1.【null】《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3月修改)第六十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法律】《《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28

负责县内记者站监管工作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组

驻地方机构的登记地址、联系方式、负责人、新闻采编人员等变更的备案

3700001039024

其他权力

1.【null】《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试行)》(2016年12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1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驻地方机构的监督管理。”第十五条:“ 驻地方机构的登记地址、联系方式、负责人、新闻采编人员等发生变更,驻地方机构应当在变更后9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辖区内驻地方机构的登记地址、联系方式、负责人、新闻采编人员等变更等备案材料的上报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备案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备案程序。

1.【null】《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试行)》(2016年12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1号)第四十条:“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一)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二)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批活动的;(三)不履行监督职责的;(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五)干扰、阻挠驻地方机构及其人员正常的新闻采编活动、妨碍舆论监督的;(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2.【法律】《《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29

承担印刷、复制、出版物发行单位和业务的监管工作。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组

印刷企业年度报告

3700001039025

其他权力

1.【null】《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国务院令第315号,2017年3月修定)第七条:印刷企业应当定期向出版行政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出版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将年度报告中的有关内容向社会公示。

印刷企业年度报告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年度报告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等,便于企业填报。  
2.根据年度报告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依法依规实施年度报告。                    

1.【null】《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国务院令第315号,2017年3月修订)第四十七条:“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法律】《《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30

承担印刷、复制、出版物发行单位和业务的监管工作。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组

出版物发行单位注销备案

3700001039026

其他权力

1.【null】《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2月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出版物发行单位注销备案(零售单位)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备案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备案,作出的备案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1.【null】《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2月修订)第六十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法律】《《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31

承担印刷、复制、出版物发行单位和业务的监管工作。承担全县新闻出版统计工作。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组

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新闻出版统计

3700001039027

其他权力

1.【null】《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6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10号)第三十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应当按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接受年度核验,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如实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报、迟报、虚报、瞒报以及伪造和篡改统计资料。

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新闻出版统计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年度核验、新闻出版统计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等,便于企业填报。  
2.根据年度核验、新闻出版统计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依法依规实施年度核验及新闻出版统计。                    

1.【null】《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2月修订)第六十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法律】《《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32

承担全县新闻记者证的管理工作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组

新闻记者证年度核验

3700001039029

其他权力

1.【null】《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2009年8月新闻出版总署署长签署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4号,2009年10月15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新闻出版总署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以及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负责对新闻记者证的发放、使用和年度核验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新闻记者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新闻采编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根据调查掌握的违法事实,建立不良从业人员档案,并适时公开。”第三十二条:“新闻记者证实行年度核验制度,由新闻出版总署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以及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分别负责中央新闻机构、地方新闻机构和解放军及武警部队(不含边防、消防、警卫部队)新闻机构新闻记者证的年度核验工作。新闻记者证年度核验每年1月开始,3月15日前结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须在3月31日前,将年度核验报告报新闻出版总署新闻机构未按规定进行新闻记者证年度核验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全部新闻记者证。”第三十三条:“新闻记者证年度核验工作由新闻机构自查,填写《新闻记者证年度核验表》,经主管单位审核后,报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法核验。年度核验的主要内容是:(一)检查持证人员是否仍具备持有新闻记者证的所有条件;(二)检查持证人员本年度内是否出现违法行为;(三)检查持证人员的登记信息是否变更。通过年度核验的新闻记者证,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发年度核验标签,并粘贴到新闻记者证年度核验位置,新闻记者证的有效期以年度核验标签的时间为准。未通过年度核验的新闻记者证,由发证机关注销,不得继续使用。”

辖区内新闻记者证年度核验有关材料的上报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年度核验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等。
2.根据年度核验的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实施年度核验。

1.【null】《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3月修改)第六十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法律】《《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33

承担印刷、复制、出版物发行单位和业务的监管工作。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组

出版物发行分支机构备案

3700001039030

其他权力

1.【null】《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6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10号)第十八条:“出版物批发单位可以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出版物批发、零售单位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或者出版单位设立发行本版出版物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不需单独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但应依法办理分支机构工商登记,并于领取营业执照后15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和分支机构所在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出版物零售单位分支机构备案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备案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备案,作出的备案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许可人从事行政备案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备案,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1.【null】《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2月修订)第六十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法律】《《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34

承担全县期刊、图书、音像、电子出版单位和出版活动的监管工作,组织对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内容和质量进行监管。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组

期刊、图书、音像、电子、网络出版单位年度核验

3700001039031

其他权力

1.【null】《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3月修改)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2.【null】《期刊出版管理规定》(2005年9月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1号)第四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期刊实施年度核验。年度核验内容包括期刊出版单位及其所出版期刊登记项目、出版质量、遵纪守法情况等。
3.【null】《图书出版管理规定》(2008年5月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6号)第四十条:图书出版单位实行年度核验制度,年度核验每两年进行一次。
4.【null】《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2004年5月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2号)第四十条:音像出版单位实行审核登记制度,审核登记每2年进行1次。第四十二条:音像出版单位应于审核登记年度1月15日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申请年度审核登记并提交相应材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登记的音像出版单位进行审核,并于同年2月底前完成审核登记工作。
5.【null】《null》(2007年12月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4号)第五十条: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实行年度核验制度,年度核验每两年进行一次。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实施年度核验。
6.【null】《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3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第三十八条: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实行年度核验制度,年度核验每年进行一次。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实施年度核验并将有关情况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年度核验内容包括网络出版服务单位的设立条件、登记项目、出版经营情况、出版质量、遵守法律规范、内部管理情况等。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期刊、图书、音像、电子、网络出版单位年度核验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备案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备案,作出的备案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备案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备案,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1.【null】《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3月修订)第六十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法律】《《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35

承担印刷、复制、出版物发行单位和业务的监管工作。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组

出版物网络发行备案

3700001039032

其他权力

1.【null】《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6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10号)第十五条:“单位、个人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七条至第十条的规定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已经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个人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应自开展网络发行业务后15日内到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出版物零售单位网络发行备案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备案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备案,作出的备案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许可人从事行政备案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备案,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1.【null】《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2月修订)第六十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法律】《《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36

负责县内记者站监管工作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组

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的年度核验

3700001039034

其他权力

1.【null】《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12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长签署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1号,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驻地方机构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驻地方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准入退出、综合评估、监督抽查、年度核验、信息通报和公告等制度,负责查处本行政区域内驻地方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第三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每两年对本行政区域内驻地方机构统一组织年度核验,重点核查驻地方机构下列内容:(一)新闻采编工作情况;(二)负责人、持有新闻记者证的新闻采编人员等变更情况;(三)是否存在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及其处理情况。”第三十八条:“驻地方机构应当按时将下列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进行年度核验:(一)驻地方机构年度工作总结报告;(二)驻地方机构年度主要新闻报道目录或者证明其新闻采编业绩的有关材料;(三)新闻单位对驻地方机构的年度评估报告;(四)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中央重点新闻网站驻地方机构还应当提供省、自治区、直辖市网信主管部门提出的审核意见。”第三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年度核验合格的驻地方机构名录;在年度核验中发现驻地方机构及其人员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再具备行政许可法定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未按期改正的,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辖区内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年度核验材料的上报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年度核验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等。
2.根据年度核验的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实施年度核验。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年度核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4.及时向社会公告年度核验合格的驻地方机构名录;在年度核验中发现驻地方机构及其人员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再具备行政许可法定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未按期改正的,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1.【null】《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试行)》(2016年12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1号)第四十条:“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一)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二)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批活动的;(三)不履行监督职责的;(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五)干扰、阻挠驻地方机构及其人员正常的新闻采编活动、妨碍舆论监督的;(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2.【法律】《《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37

承担印刷、复制、出版物发行单位和业务的监管工作。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组

出版物展销活动备案

3700001039035

其他权力

1.【null】《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6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10号)第二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和全国性出版、发行行业协会,可以主办全国性的出版物展销活动和跨省专业性出版物展销活动。主办单位应提前2个月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 市、县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出版、发行协会可以主办地方性的出版物展销活动。主办单位应提前2个月报上一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性出版物展销活动和跨省专业性出版物展销活动备案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备案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备案,作出的备案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许可人从事行政备案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备案,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1.【null】《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2月修订)第六十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法律】《《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38

负责县内报纸出版单位监管工作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组

报纸休刊或终止出版活动备案

3700001039036

其他权力

1.【null】《报纸出版管理规定》(2005年9月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2号)第四条:“……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报纸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条:“报纸休刊连续超过10日的,报纸出版单位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休刊备案手续,说明休刊理由和休刊期限。报纸休刊时间不得超过180日。报纸休刊超过180日仍不能正常出版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撤销《报纸出版许可证》,并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第二十一条:“报纸出版单位终止出版活动的,经主管单位同意后,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辖区内的报纸出版单位办理休刊备案手续等材料的上报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备案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备案程序。

1.【null】《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3月修改)第六十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法律】《《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39

负责县内报纸出版单位监管工作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组

报纸出版单位因重大事件出版号外的备案

3700001039037

其他权力

1.【null】《报纸出版管理规定》(2005年9月新闻出版总署署长签署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2号,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报纸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六条:“报纸出版单位因重大事件可出版号外;出版号外须在报头注明“号外”字样,号外连续出版不得超过3天。报纸出版单位须在号外出版后15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所有号外样报。”

辖区内报纸出版单位因重大事件出版号外等备案材料的上报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备案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备案程序。

1.【null】《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3月修改)第六十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法律】《《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40

负责县内报纸出版单位监管工作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组

报纸出版单位年度核验

3700001039039

其他权力

1.【null】《报纸出版管理规定》(2005年9月新闻出版总署署长签署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2号,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报纸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报纸出版单位实施年度核验。”                                        
2.【null】《报纸期刊年度核验办法》(2006年2月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号)第三条:“报纸、期刊均在登记地进行年度核验。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报纸、期刊实施年度核验。”

辖区内报纸出版单位年度核验材料的上报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年度核验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等。
2.根据年度核验的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实施年度核验。

1.【null】《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3月修改)第六十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法律】《《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41

对作品的著作权登记和法定许可使用进行管理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组

著作权专有许可使用合同、转让合同备案

3700001040004

其他权力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国务院令第359号,2013年1月修订)第二十五条:“与著作权人订立专有许可使用合同、转让合同的,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2.【null】《山东省著作权保护条例》(1997年8月通过,2004年7月修订)第十四条:“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并支付报酬。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取得专有使用权许可的,应当订立书面许可合同,并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转让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转让人与受让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著作权专有许可使用合同、转让合同备案。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备案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备案程序。

1.【null】《山东省著作权保护条例》
2.【null】《监察法》


142

指导监管电影制片、发行、放映工作。指导公益电影放映工作。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组

从事电影流动放映的备案登记

3700001099017

其他权力

1.【法律】《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年11月通过)第二十六条:“企业、个人从事电影流动放映活动,应当将企业名称或者经营者姓名、地址、联系方式、放映设备等向经营区域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备案。”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影流动放映活动的备案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电影流动放映活动备案工作制度流程。
2.对行政区域内依法申报电影流动放映活动的企业、个人信息进行受理、核实和备案,并及时准确公开备案信息。
3.统计汇总行政区域内电影流动放映计划和完成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对放映现场监督检查,对放映单位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1.【法律】《电影产业促进法》(三)不履行监督职责的;……(六)其他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2.【行政法规】《电影管理条例》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许可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42

指导监管电影制片、发行、放映工作。指导公益电影放映工作。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组

从事电影流动放映的备案登记

3700001099017

其他权力

1.【法律】《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年11月通过)第二十六条:“企业、个人从事电影流动放映活动,应当将企业名称或者经营者姓名、地址、联系方式、放映设备等向经营区域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备案。”


4.依托省市级农村电影监管平台设立县级监管平台,登记汇总在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备案且领取国家、省级政府补贴的放映队伍信息,并纳入县级监管平台,对放映活动的真实性、有效性以及统计数据准确性进行平台和现场监督检查,对放映单位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1.【法律】《电影产业促进法》(三)不履行监督职责的;……(六)其他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2.【行政法规】《电影管理条例》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许可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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