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文化和旅游局行政检查权责清单
索 引 号: | yishuixwhgdxwcbj2251641/2022-0000239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文化和旅游局 | 发布日期: | 2023-06-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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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沂水县文化和旅游局行政检查权责清单 |
序号 |
部门职责 |
承办科室 |
事项 |
事项 |
事项类型 |
设定、行使依据 |
实施 |
对应责任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备注 |
48 |
指导全县文物安全管理工作 |
文物管理办公室 |
三级以上风险单位批准、监督检查 |
3700000622010 |
行政检查 |
1.【部委文件】《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2002年3月GA27-2002)7.1.1一级风险单位的等级认定由本单位依据本校准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部门、公安机关审核,国家文物局和公安部批准;二、三级风险单位的等级认定,由本单位依据本校准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审核批准。7.1.2一级风险单位的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方案由建设单位组织论证,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部门、公安机关审核后,报国家文物局和公安部批准;7.1.3二、三级风险单位的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方案由建设单位组织论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部门、公安机关审核批准;7.1.4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和审批单位根据GA308的有关规定,共同组织验收。7.2.2上级文物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负责本标准贯彻实施的监督、检查。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二、三级风险单位的行政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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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指导县内世界人文、自然遗产、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风景名胜区、宗教设施的文物保护工作 |
文物管理办公室 |
省内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监督管理 |
3700000622011 |
行政检查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长城保护条例》(2006年10月国务院令第476号)第四条:“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依照文物保护法、本条例和其他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长城保护工作。”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世界文化遗产进行行政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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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指导县内世界人文、自然遗产、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风景名胜区、宗教设施的文物保护工作 |
文物管理办公室 |
省内历史文化名城、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
3700000622012 |
行政检查 |
1.【行政法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4月国务院令第524号)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保护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状况进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处理。”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工作进行行政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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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指导全县文化和旅游院校共建和行业职业教育工作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组 |
艺术考级监督检查 |
3700000622013 |
行政检查 |
1.【部门规章】《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6月文化部令第31号发布,2017年12月修订)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艺术考级的政策、法规,监督检查艺术考级活动。” 2.【规范性文件】《山东省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鲁文教〔2018〕7号)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贯彻执行国家、我省关于艺术考级的政策、法规情况以及艺术考级活动的监督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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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负责旅游安全综合协调和旅行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组 |
旅游安全综合协调和旅行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
3700000622014 |
行政检查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六章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旅游安全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履行旅游安全监管职责。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安全工作和旅行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第一百零九条 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1月通过,2016年2月修订)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二)未及时公告对旅行社的监督检查情况的;(三)未及时处理旅游者投诉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的;(四)接受旅行社的馈赠的;(五)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的;(六)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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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县考古工作,审核、管理在沂水境内和水域进行的考古勘探和发掘项目 |
文物管理办公室 |
考古勘探、发掘、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的管理和监督 |
3700000622015 |
行政检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第二十六条:“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考古勘探、发掘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考古勘探、发掘、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的行政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借用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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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指导全县文物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全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负责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市场领域行政执法指导监督、大案要案督办、跨区域重大案件查处和组织协调等工作 |
文物管理办公室 |
实施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督促检查落实文物保护安全措施 |
3700000622017 |
行政检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制定重大文物安全事故防范预案,督促检查文物保护单位、文物收藏单位落实文物保护安全措施,加强对民间收藏文物流通的监管;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
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巡查,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每处文物保护单位至少巡查一次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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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社会流散文物、文物市场、文物出入境 |
文物管理办公室 |
对文物经营活动、文物市场、民间收藏文物流通的监督检查和现场监管 |
3700000622018 |
行政检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文物经营活动的管理,对典当行、拍卖公司、文化市场、旧货市场、艺术品市场等单位和场所内可能涉及非法文物交易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对前款规定单位和场所的巡查制度;必要时,可以派员进驻市场,对涉嫌文物购销经营活动进行现场监管。”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物经营活动、文物市场、民间收藏文物流通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派员进驻市场,对涉嫌文物购销经营活动进行现场监管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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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县文物工作;指导协调全县文物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利用、宣传等工作 |
文物管理办公室 |
文物保护单位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监督检查 |
3700000622019 |
行政检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第十九条:“文物保护单位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其文物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县级行政区域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情况进行行政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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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县文物工作;指导协调全县文物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利用、宣传等工作 |
文物管理办公室 |
博物馆及其行业组织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
3700000622020 |
行政检查 |
1.【行政法规】《博物馆条例》(2015年2月国务院令第659号)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博物馆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和博物馆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对博物馆陈列展览的指导和监督。”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博物馆及其行业组织的行政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借用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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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县文物工作,指导协调全县文物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利用、宣传等工作 |
文物管理办公室 |
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保护的监督管理 |
3700000622021 |
行政检查 |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订)第二条:“文物认定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内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保护的行政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订)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借用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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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监管旅行社服务质量,指导服务质量提升;负责旅行社、导游管理工作。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组 |
旅行社旅游合同、服务质量、旅游安全、财务账簿等情况和导游服务行为的监督检查 |
3700000622022 |
行政检查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一)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三)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旅行社旅游合同、服务质量、旅游安全、财务账簿等情况和导游服务行为的监督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第一百零九条 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1月通过,2016年2月修订)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二)未及时公告对旅行社的监督检查情况的;(三)未及时处理旅游者投诉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的;(四)接受旅行社的馈赠的;(五)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的;(六)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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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负责广播电视宣传和播出的指导、监管工作,指导全县广播电视节目的创作生产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组 |
对播前审查、重播重审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3700000632001 |
行政检查 |
1.【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国务院令第228号,2017年3月修改))第五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第三十三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内容,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播前审查,重播重审。”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广播电台、电视台播前审查、重播重审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
1.【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国务院令第228号,2017年3月修改)第五十三条:“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广播电视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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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负责广播电视宣传和播出的指导、监管工作,指导全县广播电视节目的创作生产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组 |
对广播电视节目内容和质量的监督检查 |
3700000632002 |
行政检查 |
1.【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国务院令第228号,2017年3月修改)第五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第三十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提高广播电视节目质量,增加国产优秀节目数量,禁止制作、播放载有下列内容的节目:(一)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二)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四)泄露国家秘密的;(五)诽谤、侮辱他人的;(六)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内容和质量的监督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
1.【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国务院令第228号,2017年3月修改)第五十三条:“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广播电视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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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负责对全县各类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组 |
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电视剧制作机构的监督检查 |
3700000632004 |
行政检查 |
1.【部委规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7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2018年10月修改)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的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管理、指导、监督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电视剧制作机构的监督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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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负责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广播电视视频点播、公共视听载体播放广播影视节目内容和业务的监管工作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组 |
对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业务的监督检查 |
3700000632005 |
行政检查 |
1.【部委规章】《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年4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第三条:“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四条:“省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节目监管系统,建立公众监督举报制度,加强对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监督管理。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发现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未及时处置违法违规内容、落实监管措施的,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总编辑进行约谈。”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监督管理 |
直接实施责任: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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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负责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广播电视视频点播、公共视听载体播放广播影视节目内容和业务的监管工作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组 |
对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视听节目内容的监督检查 |
3700000632006 |
行政检查 |
1.【部委文件】《广电总局关于加强车载、楼宇等公共视听载体管理的通知》(广发﹝2007﹞118号)“一、加强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视听节目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通过公共视听载体播放新闻、咨讯及娱乐等各类视听节目,为广大流动人群提供及时快捷的信息和娱乐服务,逐渐成为一种新的视听节目播出形态,具备了与传统广播电视相同的媒体属性。各级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督促从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同时建立健全内部监管机制,杜绝安全播出隐患。”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视听节目内容的监督管理 |
直接实施责任: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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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负责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广播电视视频点播、公共视听载体播放广播影视节目内容和业务的监管工作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组 |
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的监督检查 |
3700000632007 |
行政检查 |
1.【部委规章】《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07年12月20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2015年8月修订)第三条:“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和地方电信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及接入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第四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及其相关网络运营单位,是重要的网络文化建设力量,承担建设中国特色网络文化和维护网络文化信息安全的责任,应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接受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行业主管部门和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全省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监督管理 |
直接实施责任: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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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负责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广播电视视频点播、公共视听载体播放广播影视节目内容和业务的监管工作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组 |
对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的监督检查 |
3700000632008 |
行政检查 |
1.【部委规章】《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7月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2015年8月修订)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视频点播业务的管理。”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的监督管理 |
直接实施责任: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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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指导、监管全县广播电视广告播放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组 |
对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广告播出情况的监管 |
3700000632009 |
行政检查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通过,2015年9月修订)第十四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广告,应当遵守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时长、方式的规定,并应对广告时长作出明显提示。”第十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第六十八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发布违法广告,……。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暂停媒体的广告发布业务。”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情况的监督管理 |
直接实施责任: |
1.【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国务院令第228号,2017年3月修改)第五十三条:“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广播电视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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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负责对全县各类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组 |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申请调整节目套数(包括高清节目等)、台名、台标、呼号、节目设置范围、技术参数等事项及广播电视站的监督检查 |
3700000632010 |
行政检查 |
1.【部委规章】《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2004年8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按照批准的设立主体、台名、呼号、台标、节目设置范围、节目套数、传输覆盖范围、方式、技术参数等制作、播放节目。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台、电视台申请调整节目套数(包括高清节目等)、台名、台标、呼号、节目设置范围、技术参数等事项及广播电视站的监督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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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监管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和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落地与接收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组 |
对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监督检查 |
3700000632011 |
行政检查 |
1.【行政法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1990年4月9日国务院批准,1995年5月28日广播电影电视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令第1号发布,2018年9月修订)第十条:“广播电视、公安和国家安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管理工作,对违反本办法接收、录制、传播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生产、销售、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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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负责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监督管理和技术保障工作,指导、监管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工作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组 |
对安全播出和传输覆盖网秩序的监督检查 |
3700000632012 |
行政检查 |
1.【部委规章】《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09年12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局令第62号,2016年5月修订)第三十五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履行下列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职责:(一)组织制定并实施运行维护规程及安全播出相关的技术标准、管理规范;(二)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播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安全播出事故隐患,督促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予以消除(三)组织对特大、重大安全播出事故的调查并依法处理;(四)建立健全监测机制,掌握本行政区域内节目播出、传输、覆盖情况,发现和快速通报播出异态;(五)建立健全指挥调度机制,保证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和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六)组织安全播出考核,并根据结果对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予以奖励或者批评。”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广播电视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和传输覆盖网秩序的监督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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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负责县内报纸出版单位的监管工作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组 |
报纸审读 |
3700000639023 |
行政检查 |
1.【null】《报纸出版管理规定》(2005年9月新闻出版总署署长签署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2号,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报纸审读工作。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的报纸进行审读。下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定期向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审读报告。主管单位须对其主管的报纸进行审读,定期向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送审读报告。报纸出版单位应建立报纸阅评制度,定期写出阅评报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根据管理工作需要,可以随时调阅、检查报纸出版单位的阅评报告。”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报纸出版单位的审读工作 |
直接实施责任: |
1.【null】《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3月修改)第六十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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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指导、监督印刷、复制、出版物发行市场行政执法工作,承担出版物的进出口管理相关工作。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组 |
对印刷、复制、发行、进口单位的(监督)检查 |
3700000639024 |
行政检查 |
1.【null】《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2月第二次修订)第五十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对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口单位进行行业监管,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二)对出版活动进行监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三)对出版物内容和质量进行监管;(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出版从业人员进行管理。”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印刷、复制、发行单位监督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
1.【null】《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2月修订)第六十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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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承担全县新闻记者证管理工作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组 |
新闻记者证的监督检查 |
3700000639025 |
行政检查 |
1.【null】《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2009年8月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4号)第二十六条:“新闻出版总署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以及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负责对新闻记者证的发放、使用和年度核验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新闻记者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新闻采编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根据调查掌握的违法事实,建立不良从业人员档案,并适时公开。”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辖区内新闻记者的新闻采编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
直接实施责任: |
1.【null】《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3月修改)第六十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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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管理新闻出版行政事务,监督管理出版物内容、质量和发行,监督管理印刷业,管理著作权等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组 |
对省内出版物的内容、编校、印刷或者复制、装帧设计等方面质量的检查 |
3700000639026 |
行政检查 |
1.【null】《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3月修改)第五十一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出版物的内容、编校、印刷或者复制、装帧设计等方面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出版物的内容、编校、印刷或者复制、装帧设计等方面质量的监督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
1.【null】《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3月修订)第六十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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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组织、指导、协调“扫黄打非”工作,指导、监督文化市场“扫黄打非”行政执法工作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组 |
“扫黄打非”案件查办检查 |
3700000639027 |
行政检查 |
1.【null】《2019全国“扫黄打非”工作考评办法》(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2019年4月印发)第三项:“案件查办(1)举报线索核查①对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交办、转办线索的回复及查办情况。②举报线索转化案件情况。③重点线索核查情况。”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扫黄打非”案件查办情况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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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承担全县期刊、图书、音像、电子出版单位和出版活动的监管工作,组织对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内容和质量进行监管。承担数字出版内容和活动的监管工作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组 |
期刊、图书、音像、电子、网络出版内容审读 |
3700000639028 |
行政检查 |
1.【null】《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3月修订)第五十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对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口单位进行行业监管,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二)对出版活动进行监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三)对出版物内容和质量进行监管;(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出版从业人员进行管理。第五十一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出版物的内容、编校、印刷或者复制、装帧设计等方面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期刊、图书、音像、电子、网络出版内容审读 |
直接实施责任: |
1.【null】《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3月修订)第六十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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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管理新闻出版行政事务,监督管理出版物内容、质量和发行,监督管理印刷业,管理著作权等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组 |
新闻出版许可证的监督检查 |
3700000639029 |
行政检查 |
1.【null】《新闻出版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1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4号 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全国新闻出版许可证监督检查、统一备案和信息公示等职责;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许可证的监督检查职责。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所发放、注销、吊销的许可证在政府网站或经批准公开发行的报纸上进行公示。” |
负责本辖区新闻出版许可证的监督检查职责 |
直接实施责任: |
1.【null】《新闻出版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1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4号 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涉及许可证的有关工作中,利用职务获取不当利益的,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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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负责县内报纸出版单位的监管工作。承担全县期刊、图书、音像、电子出版单位和出版活动的监管工作,组织对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内容和质量进行监管。承担数字出版内容和活动的监管工作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组 |
报纸、期刊、图书、音像、电子、网络出版活动监督检查 |
3700000639030 |
行政检查 |
1.【null】《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3月修改)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报纸、期刊、图书、音像、电子、网络出版活动监督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
1.【null】《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3月修订)第六十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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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承担全县期刊、图书、音像、电子出版单位和出版活动的监管工作,组织对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内容和质量进行监管。承担数字出版内容和活动的监管工作。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组 |
地图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 |
3700000639031 |
行政检查 |
1.【null】《地图管理条例》(2015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4号)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图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对地图出版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图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 |
直接实施责任: |
1.【null】《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3月修订)第六十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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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指导、监督文化市场“扫黄打非”行政执法工作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组 |
文化市场检查 |
3700000639032 |
行政检查 |
1.【null】《2018全国“扫黄打非”工作考评办法》(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2018年6月印发)第三项:“专项行动推进(3)文化市场检查,全年组织对本地出版物市场、校园周边文化市场均进行集中检查或专项检查,以及对属地网站全覆盖监测检查。”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文化市场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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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指导、监督文化市场“扫黄打非”行政执法工作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组 |
印刷复制企业检查 |
3700000639033 |
行政检查 |
1.【null】《2018全国“扫黄打非”工作考评办法》(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2018年6月印发)第三项:“专项行动推进(2)印刷复制企业大检查,组织对本地印刷企业开展全面检查。”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印刷复制企业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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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承担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审批、活动和内容的监管工作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组 |
内部资料的日常监督管理 |
3700000639034 |
行政检查 |
1.【null】《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2015年4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2号)第十九条:各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部资料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内部资料的日常监督管理 |
直接实施责任: |
1.【null】《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3月修改)第六十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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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负责县内记者站监管工作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组 |
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的监督检查 |
3700000639035 |
行政检查 |
1.【null】《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试行)》(2016年12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1号)第三条:“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驻地方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定全国驻地方机构的设立规划,确定总量、布局、结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驻地方机构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驻地方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准入退出、综合评估、监督抽查、年度核验、信息通报和公告等制度,负责查处本行政区域内驻地方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应当向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定期报告驻地方机构准入退出、综合评估、监督抽查、年度核验和公告等情况。”第三十三条:“地方各级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受理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并及时核实、处理、答复。”第三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发现本行政区域内驻地方机构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可以对新闻单位相关负责人,或者驻地方机构负责人进行约谈,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的监督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
1.【null】《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试行)》(2016年12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1号)第四十条:“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一)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二)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批活动的;(三)不履行监督职责的;(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五)干扰、阻挠驻地方机构及其人员正常的新闻采编活动、妨碍舆论监督的;(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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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组织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组 |
软件正版化工作监督检查 |
3700000640003 |
行政检查 |
1.【部委规章】《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第九条: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机制成员单位负责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情况日常监管、督促检查及培训工作。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软件正版化工作监督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
1.【null】《监察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