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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文化和旅游局行政检查权责清单

索  引  号: yishuixwhgdxwcbj2251641/2022-0000239 主  题  词: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文化和旅游局 发布日期: 2023-06-12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有效中 成文日期:
标       题: 沂水县文化和旅游局行政检查权责清单

序号

部门职责

承办科室

事项
名称

事项
编码

事项类型

设定、行使依据
及有关条款

实施
权限

对应责任
事项

追责情形及依据

备注

48

指导全县文物安全管理工作

文物管理办公室

三级以上风险单位批准、监督检查

3700000622010

行政检查

1.【部委文件】《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2002年3月GA27-2002)7.1.1一级风险单位的等级认定由本单位依据本校准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部门、公安机关审核,国家文物局和公安部批准;二、三级风险单位的等级认定,由本单位依据本校准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审核批准。7.1.2一级风险单位的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方案由建设单位组织论证,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部门、公安机关审核后,报国家文物局和公安部批准;7.1.3二、三级风险单位的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方案由建设单位组织论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部门、公安机关审核批准;7.1.4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和审批单位根据GA308的有关规定,共同组织验收。7.2.2上级文物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负责本标准贯彻实施的监督、检查。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二、三级风险单位的行政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县一二三级风险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2.【行政法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7号,2017年10月修改)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49

指导县内世界人文、自然遗产、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风景名胜区、宗教设施的文物保护工作

文物管理办公室

省内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监督管理

3700000622011

行政检查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长城保护条例》(2006年10月国务院令第476号)第四条:“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依照文物保护法、本条例和其他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长城保护工作。”
2.【部委规章】《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法》(2012年8月文化部令第54号)第四条:“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主管大运河遗产的整体保护工作,并与国务院国土、环保、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合作,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大运河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大运河遗产保护工作,依法与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合作开展工作,并将大运河遗产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3.【部委规章】《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2006年11月文化部令第41号)第十三条:“省级人民政府应当为世界文化遗产确定保护机构。保护机构应当对世界文化遗产进行日常维护和监测,并建立日志。发现世界文化遗产存在安全隐患的,保护机构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报告。”第十四条:“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对世界文化遗产的参观游览服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4.【部委文件】《世界文化遗产申报工作规程(试行)》(试行)》(2013年8月文物保函〔2013〕1595号)第八条:“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申报工作的项目审核和指导监督,督促所在地地方政府,制定申报工作实施计划和时间表,落实责任人、工作经费,确保各项工作如期完成。”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世界文化遗产进行行政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对世界文化遗产的申报等各项工作进行督促实施。
3.指导、监督有关机构对世界文化遗产存在的安全隐患采取控制措施。
4.联合其他部门对世界文化遗产开展相关工作。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2.【行政法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7号,2017年10月修改)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长城保护条例》(2006年10月国务院令第476号)第二十九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确定保护机构、划定保护范围或者建设控制地带、设立保护标志或者建立档案的;发现不符合条件的长城段落辟为参观游览区未依法查处的;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造成长城损坏的。
4.【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大运河遗产山东段保护管理办法》(2013年8月省政府令第265号)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50

指导县内世界人文、自然遗产、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风景名胜区、宗教设施的文物保护工作

文物管理办公室

省内历史文化名城、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3700000622012

行政检查

1.【行政法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4月国务院令第524号)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保护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状况进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处理。”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1997年12月13日通过)第四条:“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历史文化名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历史文化名城的文物保护工作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第二十八条:“在历史文化名城中经批准使用文物保护单位的,应当与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签订使用保护协议书,负责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的安全、保养和维修,接受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2001年12月通过,2016年3月修改)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风景名胜区工作,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工作;跨行政区域的风景名胜区的建设规划,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管理。发展改革、文物、旅游、宗教、公安、林业、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工作进行行政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省历史文化名城、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2.【行政法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7号,2017年10月修改)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3.【行政法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4月国务院令第524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4.【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51

指导全县文化和旅游院校共建和行业职业教育工作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组

艺术考级监督检查

3700000622013

行政检查

1.【部门规章】《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6月文化部令第31号发布,2017年12月修订)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艺术考级的政策、法规,监督检查艺术考级活动。”                            2.【规范性文件】《山东省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鲁文教〔2018〕7号)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贯彻执行国家、我省关于艺术考级的政策、法规情况以及艺术考级活动的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县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艺术考级的政策、法规情况、艺术考级活动的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52

负责旅游安全综合协调和旅行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组

旅游安全综合协调和旅行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3700000622014

行政检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六章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旅游安全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履行旅游安全监管职责。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旅游条例》(2016年11月26日通过,2017年1月1日实施)第五章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旅游行政执法职责;公安、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价格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安全工作和旅行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县旅游行业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的现象。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第一百零九条 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1月通过,2016年2月修订)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二)未及时公告对旅行社的监督检查情况的;(三)未及时处理旅游者投诉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的;(四)接受旅行社的馈赠的;(五)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的;(六)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的。
2.【地方性法规】《null》(2016年11月26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不执行旅游发展规划,造成旅游资源和旅游环境破坏的;(二)未按照旅游投诉统一受理转办机制规定处理旅游投诉的;(三)在法定节假日和其他旅游高峰期,未向社会发布重点景区的客流量、住宿和交通状况等旅游服务信息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53

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县考古工作,审核、管理在沂水境内和水域进行的考古勘探和发掘项目

文物管理办公室

考古勘探、发掘、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的管理和监督

3700000622015

行政检查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第二十六条:“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考古勘探、发掘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2.【部委文件】《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管理办法(试行)》(试行)》(2009年12月文物保发〔2009〕44号)第三条:“国家文物局负责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的评定管理工作,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遗址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和运营的组织实施。”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考古勘探、发掘、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的行政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重点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县考古勘探、发掘、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的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借用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2.【行政法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7号,2017年10月修改)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54

指导全县文物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全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负责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市场领域行政执法指导监督、大案要案督办、跨区域重大案件查处和组织协调等工作

文物管理办公室

实施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督促检查落实文物保护安全措施

3700000622017

行政检查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制定重大文物安全事故防范预案,督促检查文物保护单位、文物收藏单位落实文物保护安全措施,加强对民间收藏文物流通的监管;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2.【部委文件】《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办法》(2011年12月文物督发〔2011〕21号)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省级以上(含省级)的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巡查、抽查;对本行政区域内各设区市、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开展的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工作进行督察。”第六条:“各设区市的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重点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市级以上(含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巡查,每年对每个市级以上(含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至少巡查一次;对本行政区域内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抽查;对本行政区域内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开展的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工作进行督察。”第七条:“各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巡查,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每处文物保护单位至少巡查一次。”

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巡查,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每处文物保护单位至少巡查一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县文物保护单位、文物收藏单位的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2.【行政法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7号,2017年10月修改)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55

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社会流散文物、文物市场、文物出入境

文物管理办公室

对文物经营活动、文物市场、民间收藏文物流通的监督检查和现场监管

3700000622018

行政检查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文物经营活动的管理,对典当行、拍卖公司、文化市场、旧货市场、艺术品市场等单位和场所内可能涉及非法文物交易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对前款规定单位和场所的巡查制度;必要时,可以派员进驻市场,对涉嫌文物购销经营活动进行现场监管。”
2.【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1997年3月国发〔1997〕13号)四、加强和改善文物市场的管理。进入市场流通的文物是一种特殊商品,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文物市场管理,加强调控和监督,保障文物市场的健康发展,从事文物收购、销售业务的经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在核准的范围内经营,未经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文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文物、公安部门坚决取缔非法经营文物的活动。对经批准的旧货市场,工商、文物和内贸行政管理部门要联合实行监管。各地海关要加强对文物出入境的监管工作,防止珍贵文物流失。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物经营活动、文物市场、民间收藏文物流通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派员进驻市场,对涉嫌文物购销经营活动进行现场监管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县文物经营活动、文物市场、民间收藏文物流通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2.【行政法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7号,2017年10月修改)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56

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县文物工作;指导协调全县文物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利用、宣传等工作

文物管理办公室

文物保护单位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监督检查

3700000622019

行政检查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第十九条:“文物保护单位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其文物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县级行政区域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情况进行行政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联合其他部门对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2.【行政法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7号,2017年10月修改)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3.【行政法规】《长城保护条例》(2006年10月国务院令第476号)第二十九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确定保护机构、划定保护范围或者建设控制地带、设立保护标志或者建立档案的;发现不符合条件的长城段落辟为参观游览区未依法查处的;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造成长城损坏的。
4.【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大运河遗产山东段保护管理办法》(2013年8月省政府令第265号)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57

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县文物工作;指导协调全县文物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利用、宣传等工作

文物管理办公室

博物馆及其行业组织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3700000622020

行政检查

1.【行政法规】《博物馆条例》(2015年2月国务院令第659号)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博物馆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和博物馆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对博物馆陈列展览的指导和监督。”
2.【部委规章】《博物馆管理办法》(2005年12月文化部令第35号)第六条:“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博物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博物馆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博物馆行业组织建设,指导行业组织活动,逐步对博物馆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第三十一条:“博物馆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撤销审核同意意见,由相关行政部门撤销博物馆法人资格。”
3.【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1997年3月国发〔1997〕13号):“对文物系统之外的部门、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兴办的博物馆,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要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给予必要的指导和监督。”
4.【部委文件】《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1986年6月)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馆长组织实施,当地主管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对实施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博物馆及其行业组织的行政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辖区内博物馆及其行业组织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纠正。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借用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2.【行政法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7号,2017年10月修改)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3.【行政法规】《博物馆条例》(2015年2月国务院令第659号)第四十三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4.【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58

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县文物工作,指导协调全县文物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利用、宣传等工作

文物管理办公室

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保护的监督管理

3700000622021

行政检查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订)第二条:“文物认定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2.【部委规章】《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保护管理办法》(2006年8月文化部令第38号)第三条:“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内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保护的行政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辖区内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纠正。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订)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借用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2.【行政法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7号,2017年10月修订)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3.【行政法规】《博物馆条例》(2015年2月国务院令第659号)第四十三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4.【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订)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59

监管旅行社服务质量,指导服务质量提升;负责旅行社、导游管理工作。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组

旅行社旅游合同、服务质量、旅游安全、财务账簿等情况和导游服务行为的监督检查

3700000622022

行政检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一)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三)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2.【null】《null》
3.【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1月通过,2016年2月修订)第四十四条?旅行社及其分社应当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旅游合同、服务质量、旅游安全、财务账簿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
4.【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旅游条例》(2016年11月26日通过,2017年1月1日实施)第四十五条 导游执业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文明旅游;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导游执业的监督,建立导游服务评价和奖惩制度。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旅行社旅游合同、服务质量、旅游安全、财务账簿等情况和导游服务行为的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省旅行社旅游合同、服务质量、旅游安全、财务账簿等情况和导游服务行为的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第一百零九条 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1月通过,2016年2月修订)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二)未及时公告对旅行社的监督检查情况的;(三)未及时处理旅游者投诉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的;(四)接受旅行社的馈赠的;(五)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的;(六)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的。
2.【地方性法规】《null》(2016年11月26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不执行旅游发展规划,造成旅游资源和旅游环境破坏的;(二)未按照旅游投诉统一受理转办机制规定处理旅游投诉的;(三)在法定节假日和其他旅游高峰期,未向社会发布重点景区的客流量、住宿和交通状况等旅游服务信息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60

负责广播电视宣传和播出的指导、监管工作,指导全县广播电视节目的创作生产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组

对播前审查、重播重审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3700000632001

行政检查

1.【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国务院令第228号,2017年3月修改))第五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第三十三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内容,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播前审查,重播重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广播电台、电视台播前审查、重播重审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县(市、区)广播电台、电视台执行播前审查、重播重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上级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配合开展检查。

1.【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国务院令第228号,2017年3月修改)第五十三条:“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广播电视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61

负责广播电视宣传和播出的指导、监管工作,指导全县广播电视节目的创作生产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组

对广播电视节目内容和质量的监督检查

3700000632002

行政检查

1.【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国务院令第228号,2017年3月修改)第五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第三十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提高广播电视节目质量,增加国产优秀节目数量,禁止制作、播放载有下列内容的节目:(一)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二)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四)泄露国家秘密的;(五)诽谤、侮辱他人的;(六)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内容和质量的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县(市、区)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节目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上级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配合开展检查。

1.【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国务院令第228号,2017年3月修改)第五十三条:“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广播电视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62

负责对全县各类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组

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电视剧制作机构的监督检查

3700000632004

行政检查

1.【部委规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7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2018年10月修改)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的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管理、指导、监督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电视剧制作机构的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县(市、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电视剧制作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上级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配合开展检查。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63

负责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广播电视视频点播、公共视听载体播放广播影视节目内容和业务的监管工作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组

对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业务的监督检查

3700000632005

行政检查

1.【部委规章】《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年4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第三条:“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四条:“省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节目监管系统,建立公众监督举报制度,加强对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监督管理。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发现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未及时处置违法违规内容、落实监管措施的,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总编辑进行约谈。”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监督管理

直接实施责任:
1.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县(市、区)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64

负责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广播电视视频点播、公共视听载体播放广播影视节目内容和业务的监管工作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组

对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视听节目内容的监督检查

3700000632006

行政检查

1.【部委文件】《广电总局关于加强车载、楼宇等公共视听载体管理的通知》(广发﹝2007﹞118号)“一、加强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视听节目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通过公共视听载体播放新闻、咨讯及娱乐等各类视听节目,为广大流动人群提供及时快捷的信息和娱乐服务,逐渐成为一种新的视听节目播出形态,具备了与传统广播电视相同的媒体属性。各级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督促从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同时建立健全内部监管机制,杜绝安全播出隐患。”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视听节目内容的监督管理

直接实施责任:
1.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县(市、区)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视听节目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65

负责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广播电视视频点播、公共视听载体播放广播影视节目内容和业务的监管工作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组

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的监督检查

3700000632007

行政检查

1.【部委规章】《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07年12月20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2015年8月修订)第三条:“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和地方电信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及接入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第四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及其相关网络运营单位,是重要的网络文化建设力量,承担建设中国特色网络文化和维护网络文化信息安全的责任,应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接受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行业主管部门和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全省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监督管理

直接实施责任:
1.1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县(市、区)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66

负责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广播电视视频点播、公共视听载体播放广播影视节目内容和业务的监管工作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组

对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的监督检查

3700000632008

行政检查

1.【部委规章】《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7月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2015年8月修订)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视频点播业务的管理。”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的监督管理

直接实施责任:
1.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县(市、区)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67

指导、监管全县广播电视广告播放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组

对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广告播出情况的监管

3700000632009

行政检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通过,2015年9月修订)第十四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广告,应当遵守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时长、方式的规定,并应对广告时长作出明显提示。”第十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第六十八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发布违法广告,……。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暂停媒体的广告发布业务。”
2.【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国务院令第228号,2017年3月修改)第五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3.【部委规章】《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2009年8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1号通过)第五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对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广播电视广告是广播电视节目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坚持正确导向,树立良好文化品位,与广播电视节目相和谐。”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情况的监督管理

直接实施责任:
1.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县(市、区)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

1.【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国务院令第228号,2017年3月修改)第五十三条:“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广播电视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68

负责对全县各类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组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申请调整节目套数(包括高清节目等)、台名、台标、呼号、节目设置范围、技术参数等事项及广播电视站的监督检查

3700000632010

行政检查

1.【部委规章】《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2004年8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按照批准的设立主体、台名、呼号、台标、节目设置范围、节目套数、传输覆盖范围、方式、技术参数等制作、播放节目。
2.【部委文件】《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违规处理办法(试行)》(广发﹝2009﹞30号)第四条:对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首先按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其停止违规活动:(一)未经批准开办广播电视频道(率)的; (二)未经批准变更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台名、台标、呼号或变更设立主体的;(五)未经批准变更广播电视频道(率)名称、呼号、标识、节目设置范围的;(六)未经批准变更广播电视频道(率)传输方式、覆盖范围、技术参数的。
3.【部委文件】《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做好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台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新广电发﹝2016﹞93号)第六条: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负责本省(区、市)各级播出机构台标的检查监管和备案公示工作,要建立辖区内播出机构的台标档案库,向社会公示,并根据台标变更情况及时进行更新维护。
4.【省直部门文件】《山东省企(事)业广播电视站管理办法》第三条:省广播电视局负责全省企(事)业广播电视站的规划、审批和监管,负责监督、指导省内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当地企(事)业广播电视站的管理。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委托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企(事)业广播电视站的日常管理。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台、电视台申请调整节目套数(包括高清节目等)、台名、台标、呼号、节目设置范围、技术参数等事项及广播电视站的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县(市、区)广播电台、电视台申请调整节目套数(包括高清节目等)、台名、台标、呼号、节目设置范围、技术参数等事项及广播电视站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上级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配合开展联合检查。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69

监管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和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落地与接收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组

对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监督检查

3700000632011

行政检查

1.【行政法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1990年4月9日国务院批准,1995年5月28日广播电影电视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令第1号发布,2018年9月修订)第十条:“广播电视、公安和国家安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管理工作,对违反本办法接收、录制、传播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
2.【部委规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年2月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2018年10月修订)第二条:“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职责是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实行归口管理,审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设置,组织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生产、销售、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市局监督检查要求,制定并落实年度监督检查安排部署,通过实地抽查、专项检查、工作评价等多种方式对全县(市、区)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生产、销售、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及时会商研判,清查整治各类违规行为。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70

负责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监督管理和技术保障工作,指导、监管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工作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组

对安全播出和传输覆盖网秩序的监督检查

3700000632012

行政检查

1.【部委规章】《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09年12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局令第62号,2016年5月修订)第三十五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履行下列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职责:(一)组织制定并实施运行维护规程及安全播出相关的技术标准、管理规范;(二)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播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安全播出事故隐患,督促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予以消除(三)组织对特大、重大安全播出事故的调查并依法处理;(四)建立健全监测机制,掌握本行政区域内节目播出、传输、覆盖情况,发现和快速通报播出异态;(五)建立健全指挥调度机制,保证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和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六)组织安全播出考核,并根据结果对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予以奖励或者批评。”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广播电视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和传输覆盖网秩序的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县(市、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安全播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重大安全播出事故进行调查并依法处理。
2.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对全县(市、区)传输覆盖网运行秩序进行检查。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71

负责县内报纸出版单位的监管工作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组

报纸审读

3700000639023

行政检查

1.【null】《报纸出版管理规定》(2005年9月新闻出版总署署长签署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2号,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报纸审读工作。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的报纸进行审读。下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定期向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审读报告。主管单位须对其主管的报纸进行审读,定期向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送审读报告。报纸出版单位应建立报纸阅评制度,定期写出阅评报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根据管理工作需要,可以随时调阅、检查报纸出版单位的阅评报告。”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报纸出版单位的审读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日常审读、专项审读等多种方式对全省出版的报纸进行审读。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定期调阅、检查报纸出版单位的阅评报告。                                                       3、定期向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审读报告。

1.【null】《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3月修改)第六十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法律】《《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72

指导、监督印刷、复制、出版物发行市场行政执法工作,承担出版物的进出口管理相关工作。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组

对印刷、复制、发行、进口单位的(监督)检查

3700000639024

行政检查

1.【null】《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2月第二次修订)第五十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对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口单位进行行业监管,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二)对出版活动进行监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三)对出版物内容和质量进行监管;(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出版从业人员进行管理。”
2.【null】《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2003年7月新闻出版部署和公安部第19号令)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印刷业经营者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检查印刷业经营者各项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          第六条: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公安部门、出版行政部门报告。 ”
3.【null】《复制管理办法》(2019年6月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2号,2015年8月第3次修订)第五条:“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法从事复制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检查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4.【null】《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5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和商务部第10号令)第四条:“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全国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全国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
5.【null】《数字印刷管理办法》(2011年1月新闻出版总署新出政发〔2011〕2号)第三条: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数字印刷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数字印刷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数字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数字印刷经营企业)的引导和监督管理,加强对数字印刷经营者有关法律法规的培训。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印刷、复制、发行单位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省印刷业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1.【null】《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2月修订)第六十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法律】《《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73

承担全县新闻记者证管理工作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组

新闻记者证的监督检查

3700000639025

行政检查

1.【null】《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2009年8月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4号)第二十六条:“新闻出版总署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以及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负责对新闻记者证的发放、使用和年度核验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新闻记者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新闻采编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根据调查掌握的违法事实,建立不良从业人员档案,并适时公开。”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辖区内新闻记者的新闻采编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直接实施责任:
1.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记者进行监督检查。  
2.对新闻记者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新闻采编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1.【null】《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3月修改)第六十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法律】《《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74

管理新闻出版行政事务,监督管理出版物内容、质量和发行,监督管理印刷业,管理著作权等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组

对省内出版物的内容、编校、印刷或者复制、装帧设计等方面质量的检查

3700000639026

行政检查

1.【null】《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3月修改)第五十一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出版物的内容、编校、印刷或者复制、装帧设计等方面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出版物的内容、编校、印刷或者复制、装帧设计等方面质量的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本行政区内的记者站进行监督检查。  
2.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受理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并及时核实、处理、答复。

1.【null】《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3月修订)第六十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法律】《《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75

组织、指导、协调“扫黄打非”工作,指导、监督文化市场“扫黄打非”行政执法工作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组

“扫黄打非”案件查办检查

3700000639027

行政检查

1.【null】《2019全国“扫黄打非”工作考评办法》(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2019年4月印发)第三项:“案件查办(1)举报线索核查①对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交办、转办线索的回复及查办情况。②举报线索转化案件情况。③重点线索核查情况。”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扫黄打非”案件查办情况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本行政区域“扫黄打非”案件查办情况开展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

1.【法律】《《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76

承担全县期刊、图书、音像、电子出版单位和出版活动的监管工作,组织对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内容和质量进行监管。承担数字出版内容和活动的监管工作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组

期刊、图书、音像、电子、网络出版内容审读

3700000639028

行政检查

1.【null】《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3月修订)第五十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对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口单位进行行业监管,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二)对出版活动进行监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三)对出版物内容和质量进行监管;(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出版从业人员进行管理。第五十一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出版物的内容、编校、印刷或者复制、装帧设计等方面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2.【null】《期刊出版管理规定》(2005年9月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1号)第四十六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期刊审读工作。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的期刊进行审读。下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定期向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审读报告。主管单位须对其主管的期刊进行审读,定期向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送审读报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根据管理工作的需要,可以随时调阅、检查期刊出版单位的阅评报告。
3.【null】《图书出版管理规定》(2008年5月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6号)第三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图书出版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图书出版单位的审核登记、年度核验及其出版图书的审读、质量评估等管理工作。
4.【null】《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3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第三十六条:各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及其出版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网络出版服务单位进行行业监管,对网络出版服务单位违反本规定的情况进行查处并报告上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二)对网络出版服务进行监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并报告上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三)对网络出版物内容和质量进行监管,定期组织内容审读和质量检查,并将结果向上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四)对网络出版从业人员进行管理,定期组织岗位、业务培训和考核;(五)配合上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相关部门、指导下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工作。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期刊、图书、音像、电子、网络出版内容审读

直接实施责任:
1.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报纸、期刊、图书、音像、电子、网络出版活动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1.【null】《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3月修订)第六十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法律】《《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77

管理新闻出版行政事务,监督管理出版物内容、质量和发行,监督管理印刷业,管理著作权等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组

新闻出版许可证的监督检查

3700000639029

行政检查

1.【null】《新闻出版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1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4号 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全国新闻出版许可证监督检查、统一备案和信息公示等职责;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许可证的监督检查职责。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所发放、注销、吊销的许可证在政府网站或经批准公开发行的报纸上进行公示。”

负责本辖区新闻出版许可证的监督检查职责

直接实施责任:
1.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记者进行监督检查。  
2.对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新闻出版许可证进行监督检查。

1.【null】《新闻出版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1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4号 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涉及许可证的有关工作中,利用职务获取不当利益的,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处罚。”
2.【法律】《《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78

负责县内报纸出版单位的监管工作。承担全县期刊、图书、音像、电子出版单位和出版活动的监管工作,组织对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内容和质量进行监管。承担数字出版内容和活动的监管工作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组

报纸、期刊、图书、音像、电子、网络出版活动监督检查

3700000639030

行政检查

1.【null】《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3月修改)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2.【null】《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1号,2011年3月修订)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和出租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3.【null】《报纸出版管理规定》(2005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2号)第四条: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报纸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4.【null】《期刊出版管理规定》(2005年9月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1号)第五条: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期刊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5.【null】《图书出版管理规定》(2008年5月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6号)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图书出版的监督管理工作。
6.【null】《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2008年4月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4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出版物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7.【null】《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3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第四条:“地方人民政府各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省级电信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网络出版服务及接入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做好配合工作。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报纸、期刊、图书、音像、电子、网络出版活动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报纸、期刊、图书、音像、电子、网络出版活动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1.【null】《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3月修订)第六十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法律】《《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79

承担全县期刊、图书、音像、电子出版单位和出版活动的监管工作,组织对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内容和质量进行监管。承担数字出版内容和活动的监管工作。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组

地图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

3700000639031

行政检查

1.【null】《地图管理条例》(2015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4号)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图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对地图出版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图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

直接实施责任:
1.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地图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1.【null】《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3月修订)第六十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法律】《《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80

指导、监督文化市场“扫黄打非”行政执法工作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组

文化市场检查

3700000639032

行政检查

1.【null】《2018全国“扫黄打非”工作考评办法》(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2018年6月印发)第三项:“专项行动推进(3)文化市场检查,全年组织对本地出版物市场、校园周边文化市场均进行集中检查或专项检查,以及对属地网站全覆盖监测检查。”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文化市场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本行政区域文化市场开展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1.【法律】《《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81

指导、监督文化市场“扫黄打非”行政执法工作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组

印刷复制企业检查

3700000639033

行政检查

1.【null】《2018全国“扫黄打非”工作考评办法》(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2018年6月印发)第三项:“专项行动推进(2)印刷复制企业大检查,组织对本地印刷企业开展全面检查。”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印刷复制企业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印刷复制企业开展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1.【法律】《《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82

承担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审批、活动和内容的监管工作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组

内部资料的日常监督管理

3700000639034

行政检查

1.【null】《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2015年4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2号)第十九条:各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部资料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内部资料的日常监督管理

直接实施责任:
1.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内部资料的日常监督管理。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1.【null】《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3月修改)第六十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法律】《《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83

负责县内记者站监管工作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组

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的监督检查

3700000639035

行政检查

1.【null】《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试行)》(2016年12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1号)第三条:“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驻地方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定全国驻地方机构的设立规划,确定总量、布局、结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驻地方机构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驻地方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准入退出、综合评估、监督抽查、年度核验、信息通报和公告等制度,负责查处本行政区域内驻地方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应当向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定期报告驻地方机构准入退出、综合评估、监督抽查、年度核验和公告等情况。”第三十三条:“地方各级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受理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并及时核实、处理、答复。”第三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发现本行政区域内驻地方机构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可以对新闻单位相关负责人,或者驻地方机构负责人进行约谈,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的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本行政区内的记者站进行监督检查。  
2.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受理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并及时核实、处理、答复。

1.【null】《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试行)》(2016年12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1号)第四十条:“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一)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二)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批活动的;(三)不履行监督职责的;(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五)干扰、阻挠驻地方机构及其人员正常的新闻采编活动、妨碍舆论监督的;(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2.【法律】《《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84

组织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组

软件正版化工作监督检查

3700000640003

行政检查

1.【部委规章】《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第九条: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机制成员单位负责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情况日常监管、督促检查及培训工作。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山东省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版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机制成员单位负责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情况日常监管、督促检查及培训工作。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软件正版化工作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县软件正版化工作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1.【null】《监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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