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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文化和旅游局行政奖励权责清单

索  引  号: yishuixwhgdxwcbj2251641/2022-0000238 主  题  词: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文化和旅游局 发布日期: 2023-06-12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标       题: 沂水县文化和旅游局行政奖励权责清单

序号

部门职责

承办科室

事项
名称

事项
编码

事项类型

设定、行使依据
及有关条款

实施
权限

对应责任
事项

追责情形及依据

备注

43

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县文物工作

文物管理办公室

对保护文物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

3700000822007

行政奖励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十二条:“有下列事迹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国家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一)认真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保护文物成绩显著的;(二)为保护文物与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斗争的;(三)将个人收藏的重要文物捐献给国家或者为文物保护事业作出捐赠的;(四)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护的;(五)在考古发掘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六)在文物保护科学技术方面有重要发明创造或者其他重要贡献的;(七)在文物面临破坏危险时,抢救文物有功的;(八)长期从事文物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对保护文物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对全县保护文物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定并公开奖励方案,明确奖励标准、审核流程等内容。
2.依法依规开展评比活动,做出奖励决定。
3.按照规定程序执行奖励决定。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2.【行政法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7号,2017年10月修改)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44

负责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监督管理和技术保障工作,指导、监管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工作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组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3700000832001

行政奖励

1.【部委规章】《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09年12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局令第62号,2016年5月修订)第八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建立奖励制度,对在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对本辖区内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并公开奖励方案,明确奖励标准、审核流程等内容。
2.依法依规开展评比活动,做出表彰奖励决定。
3.按照规定程序执行表彰奖励决定。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45

指导全县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行业人才队伍建设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组

山东省新闻出版广电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广播电视部分)

3700000832002

行政奖励

1.【部委文件】《关于公布全国评比达标表彰保留项目目录的通告》(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2015年8月20日)

提出本辖区推荐人选。

直接实施责任:
1.根据评选方案提出本辖区推荐人选。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46

组织、指导、协调“扫黄打非”工作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组

对举报“制黄”“贩黄”、侵权盗版和其他非法出版活动有功人员的奖励

3700000839005

行政奖励

1.【null】《“扫黄打非”工作举报奖励办法》(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2018年10月31日联合印发)第四条:“举报下列非法行为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一)出版、制作、印刷、复制、发行、传播、寄递、储运含有下列违禁内容的出版物(含网络出版物)行为: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5.宣扬邪教、迷信的;6.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7.宣扬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9.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10.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二)出版、制作、印刷、复制、发行、传播、寄递、储运淫秽出版物(含网络出版物)、印刷品及相关信息的行为。(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以及其他作品,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四)擅自印刷、复制、出版或大量寄递、储运他人及相关企业、单位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的行为。(五)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业务,擅自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编印、发送活动。(六)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及设立网站。(七)擅自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境外出版物,非法进口境外出版物、非法携带有违禁内容或超出个人自用数量的境外出版物入境。(八)买卖书号、刊号、版号及相关许可证书的行为。(九)淫秽色情网站、客户端和其他网上淫秽色情信息;利用网络社交平台、即时通讯工具、网络存储及存储介质等方式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色情信息。(十)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的出版物、网络出版物、印刷品以及相关信息。(十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危害社会公德、公序良俗,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低俗、庸俗、媚俗的出版物、网络出版物及相关信息。(十二)因出版物(含网络出版物)和印刷品内容问题,可能影响意识形态安全或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线索。(十三)假报刊、假记者站、假记者以及制作、传播假新闻的违规违法行为。在互联网上假冒新闻媒体、新闻网站和新闻记者,打着舆论监督名义进行诈骗、敲诈的行为。(十四)新闻出版单位及从业人员涉及新闻出版相关工作的违规违法行为。(十五)利用网络平台和相关渠道,针对境内推销、传播有违禁内容的境外出版物及相关信息行为。(十六)其他可能影响意识形态安全和文化安全的涉‘黄’涉‘非’问题。”

按职责范围确定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定并公开奖励方案,明确奖励标准、审核流程等内容。  
2.按照规定程序执行奖励决定。

1.【法律】《《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47

拟订全县广播影视事业、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管电影制片、发行、放映工作,负责广播电视、电影市场领域行政执法指导监督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组

表彰和奖励优秀电影以及为促进电影产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

3700000899004

行政奖励

1.【法律】《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年11月通过)第十条:“……对优秀电影以及为促进电影产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按职责范围确定。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定并公开奖励方案,明确奖励标准、审核流程等内容。
2.按照规定程序执行奖励决定。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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