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文化和旅游局行政确认权责清单
索 引 号: | yishuixwhgdxwcbj2251641/2022-0000237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文化和旅游局 | 发布日期: | 2023-06-12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沂水县文化和旅游局行政确认权责清单 |
序号 |
部门职责 |
承办科室 |
事项 |
事项 |
事项类型 |
设定、行使依据 |
实施 |
对应责任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备注 |
40 |
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县文物工作;指导协调全县文物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利用、宣传等工作 |
文物管理办公室 |
文物认定 |
3700000722005 |
行政确认 |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二条:“文物认定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第三条:“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分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 |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文物认定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借用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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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县文物工作;指导县内世界人文、自然遗产、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宗教设施的文物保护工作 |
文物管理办公室 |
长城、大运河遗产的调查、认定 |
3700000722006 |
行政确认 |
1.【行政法规】《长城保护条例》(2006年10月国务院令第476号)第九条:“长城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长城进行调查;对认为属于长城的段落,应当报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认定,并自认定之日起1年内依法核定公布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认定为长城但尚未核定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段落,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法核定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内长城、大运河遗产的调查、认定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借用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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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承办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报工作和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评审工作。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组 |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 |
3700000722008 |
行政确认 |
1.【null】《null》 |
负责本行政区内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 |
直接实施责任: |
1.【行政法规】《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015年9月24日审议通过)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