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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文化和旅游局行政确认权责清单

索  引  号: yishuixwhgdxwcbj2251641/2022-0000237 主  题  词: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文化和旅游局 发布日期: 2023-06-12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有效中 成文日期:
标       题: 沂水县文化和旅游局行政确认权责清单

序号

部门职责

承办科室

事项
名称

事项
编码

事项类型

设定、行使依据
及有关条款

实施
权限

对应责任
事项

追责情形及依据

备注

40

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县文物工作;指导协调全县文物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利用、宣传等工作

文物管理办公室

文物认定

3700000722005

行政确认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二条:“文物认定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第三条:“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分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
2.【行政法规】《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1989年10月国务院令第42号发布,2011年1月修改)第四条:“地方各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水下文物的保护工作,会同文物考古研究机构负责水下文物的确认和价值鉴定工作,对于海域内的水下文物,国家文物局可以指定地方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代为负责保护管理工作。”
3.【部委规章】《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8月文化部令第46号)第三条:“认定文物,由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负责。认定文物发生争议的,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作出裁定。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的要求,认定特定的文化资源为文物。”;第五条:“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文物普查,并由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对普查中发现的文物予以认定。”;第十条:“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条的规定,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文物定级工作。”第十一条:“文物收藏单位收藏文物的定级,由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确认。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民间收藏文物定级的工作机制,组织开展民间收藏文物的定级工作。定级的民间收藏文物,由主管的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第十四条:“国家实行文物登录制度,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委托或设置专门机构开展相关工作。”;第十六条:“古猿化石、古人类化石、与人类活动有关的第四纪古脊椎动物化石,以及上述化石地点和遗迹地点的认定和定级工作,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文物认定

直接实施责任:
1.主动公示文物认定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定期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普查,对普查中发现的文物予以认定。  
2.依法实施或委托实施文物认定的具体工作,作出决定或发布公告。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借用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2.【行政法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7号,2017年10月修改)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41

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县文物工作;指导县内世界人文、自然遗产、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宗教设施的文物保护工作

文物管理办公室

长城、大运河遗产的调查、认定

3700000722006

行政确认

1.【行政法规】《长城保护条例》(2006年10月国务院令第476号)第九条:“长城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长城进行调查;对认为属于长城的段落,应当报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认定,并自认定之日起1年内依法核定公布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认定为长城但尚未核定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段落,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法核定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2.【部委规章】《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法》(2012年8月文化部令第54号)第六条:“大运河沿线省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调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大运河遗产。属于大运河遗产的不可移动文物,县级以上地方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认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大运河遗产中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应当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报国务院核定公布。”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内长城、大运河遗产的调查、认定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长城、大运河遗产的调查、认定的相关制度。
2.依法实施或委托实施长城、大运河遗产调查、认定的具体工作。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借用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2.【行政法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7号,2017年10月修改)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42

承办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报工作和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评审工作。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组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

3700000722008

行政确认

1.【null】《null》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011年2月主席令第42号) 第三章第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本行政区域内体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第四章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
3.【null】《null》
4.【行政法规】《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015年9月24日审议通过)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依法组织专家评审和公示,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公示结果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并将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向社会公布。

负责本行政区内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认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认定条件、范围、数量、程序以及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受理申请材料,依法组织专家评审,并将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向社会公布。

1.【行政法规】《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015年9月24日审议通过)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null】《null》(一)截留、挪用、挤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经费的;(二)违法占有、损毁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场所和资料的;(三)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时损害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四)未按照规定程序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和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的;(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取消参评资格;已经被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由公布该名录的人民政府予以撤销;已取得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由认定该资格的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消,并全额收回其获取的补助经费。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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