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文化和旅游局行政给付权责清单
索 引 号: | yishuixwhgdxwcbj2251641/1686538528686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文化和旅游局 | 发布日期: | 2023-06-12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沂水县文化和旅游局行政给付权责清单 |
序号 |
部门职责 |
承办科室 |
事项 |
事项 |
事项类型 |
设定、行使依据 |
实施 |
对应责任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备注 |
39 |
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县文物工作;指导协调全县文物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利用、宣传等工作 |
文物管理办公室 |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给予帮助 |
3700000522002 |
行政给付 |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二十一条:“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内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时给予帮助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贪污、挪用文物保护经费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