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文化和旅游局行政强制权责清单
索 引 号: | yishuixwhgdxwcbj2251641/2022-0000235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文化和旅游局 | 发布日期: | 2023-06-12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沂水县文化和旅游局行政强制权责清单 |
序号 |
部门职责 |
承办科室 |
事项 |
事项 |
事项类型 |
设定、行使依据 |
实施 |
对应责任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备注 |
32 |
负责全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负责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市场领域行政执法指导监督、大案要案督办、跨区域重大案件查处和组织协调等工作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组 |
加处罚款 |
3700000322006 |
行政强制 |
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到期不缴纳罚款的行政强制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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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负责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县文物工作,审核、申报、管理县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指导全县文物安全管理工作 |
文物管理办公室 |
因个人原因损坏长城段落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修缮费用 |
3700000322007 |
行政强制 |
1.【行政法规】《长城保护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476号)第二十三条:“长城段落因人为原因造成损坏的,其修缮费用由造成损坏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因个人原因损坏长城段落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修缮费用的行政强制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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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县文物工作,审核、申报、管理县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指导全县文物安全管理工作 |
文物管理办公室 |
拆迁或改造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或影响文物保护单位自然环境和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 |
3700000322008 |
行政强制 |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二十六条:“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对该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拆迁。”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当地政府的组织协调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拆迁或改造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或影响文物保护单位自然环境和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行政强制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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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县文物工作,审核、申报、管理县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
文物管理办公室 |
拒不履行修缮义务的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所有人承担修缮费用 |
3700000322009 |
行政强制 |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二十一条:“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拒不履行修缮义务的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所有人承担修缮费用的行政强制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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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负责全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负责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市场领域行政执法指导监督、大案要案督办、跨区域重大案件查处和组织协调等工作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组 |
先行登记保存 |
3700000322010 |
行政强制 |
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内先行登记保存的行政强制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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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负责全县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组 |
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查封或者扣押 |
3700000339002 |
行政强制 |
1.【null】《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2月修订)第七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检查与涉嫌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和经营场所;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执法。 |
直接实施责任: |
1.【null】《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2月修订)第六十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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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负责电影领域行政执法指导工作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组 |
对违反《电影产业促进法》规定行为进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查封、扣押财物 |
3700000399006 |
行政强制 |
1.【法律】《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年11月通过)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对有证据证明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依法查封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设施或者查封、扣押用于违法行为的财物。”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影市场行政执法。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电影产业促进法》(三)不履行监督职责的;(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六)其他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