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文化和旅游局行政许可权责清单
索 引 号: | yishuixwhgdxwcbj2251641/2022-0000234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文化和旅游局 | 发布日期: | 2023-06-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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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沂水县文化和旅游局行政许可权责清单 |
序号 |
部门职责 |
承办科室 |
事项 |
事项 |
事项类型 |
设定、行使依据 |
实施 |
对应责任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备注 |
1 |
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县文物工作;指导协调全县文物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利用、宣传等工作 |
文物管理办公室 |
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审批 |
3700000122008 |
行政许可 |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订)第二十一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
负责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勘察设计、监理乙级以下和施工二级以下)及增加业务范围的初审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订)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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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负责办理文物、视频点播、卫星接收设备设施、 体育设施、特殊工时核定等事项的审查审核 |
文物管理办公室 |
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改变用途审批 |
3700000122010 |
行政许可 |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八条:“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文物保护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第二十三条:“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省级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
负责国有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改变用途的审核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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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县文物工作,审核、申报、管理县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
文物管理办公室 |
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改变用途审批 |
3700000122010 |
行政许可 |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八条:“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文物保护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第二十三条:“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省级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
负责国有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改变用途的审核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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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县考古工作,审核、管理在沂水境内和水域所进行的考古勘探和发掘项目 |
文物管理办公室 |
考古调查勘探许可 |
3700000122016 |
行政许可 |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考古调查勘探方案初审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借用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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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社会流散文物、文物市场、文物出入境 |
文物管理办公室 |
典当行、拍卖公司、文化市场、旧货市场、艺术品市场等单位或者场所经营尚未被认定为文物的监管物品的许可 |
3700000122018 |
行政许可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第四十八条:“典当行、拍卖公司、文化市场、旧货市场、艺术品市场等单位或者场所经营尚未被认定为文物的监管物品,应当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
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经营尚未被认定为文物的监管物品的典当行、拍卖公司、文化市场、旧货市场、艺术品市场等单位或者场所进行审核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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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社会流散文物、文物市场、文物出入境 |
文物管理办公室 |
对尚未被认定为文物的监管物品审核 |
3700000122019 |
行政许可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第四十八条:“经批准经营前款规定的监管物品,由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其进行审核,允许销售的,应当作出标识。” |
对本行政区域内典当行、拍卖公司、文化市场、旧货市场、艺术品市场等单位或者场所内经营的尚未被认定为文物的监管物品进行审核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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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负责办理文物、视频点播、卫星接收设备设施、 体育设施、特殊工时核定等事项的审查审核 |
文物管理办公室 |
对尚未被认定为文物的监管物品审核 |
3700000122019 |
行政许可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第四十八条:“经批准经营前款规定的监管物品,由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其进行审核,允许销售的,应当作出标识。” |
对本行政区域内典当行、拍卖公司、文化市场、旧货市场、艺术品市场等单位或者场所内经营的尚未被认定为文物的监管物品进行审核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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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社会流散文物、文物市场、文物出入境 |
文物管理办公室 |
文物商店设立许可 |
3700000122021 |
行政许可 |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五十三条“文物商店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设立,依法进行管理。文物商店不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不得设立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物商店设立许可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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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负责办理文物、视频点播、卫星接收设备设施、 体育设施、特殊工时核定等事项的审查审核 |
文物管理办公室 |
文物商店设立许可 |
3700000122021 |
行政许可 |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五十三条“文物商店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设立,依法进行管理。文物商店不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不得设立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物商店设立许可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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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县文物工作,审核、申报、管理县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
文物管理办公室 |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许可 |
3700000122023 |
行政许可 |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十七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第十八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
负责县级主管部门立项审批的建设工程许可;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建设工程许可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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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办理和组织协调工作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组 |
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
3700000122024 |
行政许可 |
1.【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国务院令第458号,2016年修订)第九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对内资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进行审批。 |
直接实施责任: |
1.【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一)向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的;(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依法取缔,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三)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通报后不依法查处;(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五)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包庇违法行为,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通风报信的;(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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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办理和组织协调工作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组 |
营业性演出审批 |
3700000122027 |
行政许可 |
1.【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修订)第十三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五条:“举办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举办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对内地文艺表演团体及演员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活动进行审批 |
直接实施责任: |
1.【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修订)第五十五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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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办理和组织协调工作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组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许可 |
3700000122034 |
行政许可 |
1.【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国务院令第363号,2016年3月修订)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进行审批 |
直接实施责任: |
1.【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国务院令第363号,2016年3月修订)第二十五条“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违法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第二十六条“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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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组织协调工作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组 |
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许可 |
3700000122036 |
行政许可 |
1.【其他文件】《《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无)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内地方控股的合资演出团体。 |
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许可 |
直接实施责任: |
1.【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国务院令第439号,2016年3月修订)第五十五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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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负责办理文物、视频点播、卫星接收设备设施、 体育设施、特殊工时核定等事项的审查审核 |
文物管理办公室 |
利用不可移动文物举办展览、展销、演出等活动的许可 |
3700000122043 |
行政许可 |
1.【null】《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第二十三条:“利用不可移动文物举办展览、展销、演出等活动,举办者应当编制文物和环境保护方案,根据文物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涉及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报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
利用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举办展览、展销、演出等活动的许可;利用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举办展览、展销、演出等活动的审核 |
直接实施责任: |
1.【null】《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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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县文物工作,审核、申报、管理县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
文物管理办公室 |
利用不可移动文物举办展览、展销、演出等活动的许可 |
3700000122043 |
行政许可 |
1.【null】《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第二十三条:“利用不可移动文物举办展览、展销、演出等活动,举办者应当编制文物和环境保护方案,根据文物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涉及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报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
利用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举办展览、展销、演出等活动的许可;利用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举办展览、展销、演出等活动的审核 |
直接实施责任: |
1.【null】《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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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监管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和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落地与接收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组 |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
3700000132001 |
行政许可 |
1.【行政法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10月国务院令第129号,2018年9月修订)第七条:“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
受理材料、初审转报 |
直接实施责任: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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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负责办理文物、视频点播、卫星接收设备设施、 体育设施、特殊工时核定等事项的审查审核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组 |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
3700000132001 |
行政许可 |
1.【行政法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10月国务院令第129号,2018年9月修订)第七条:“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
受理材料、初审转报 |
直接实施责任: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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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监管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和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落地与接收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组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 |
3700000132002 |
行政许可 |
1.【行政法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10月国务院令第129号,2018年9月修订)第三条:“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许可的条件,由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规定。” |
受理材料、初审转报 |
直接实施责任: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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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负责对全县各类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组 |
广播电视站设立审批 |
3700000132005 |
行政许可 |
1.【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国务院令第228号,2017年3月修改) 第十五条:“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批。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 |
受理材料、初审转报 |
直接实施责任: |
1.【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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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负责对全县各类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组 |
广播电台、电视台申请调整节目套数(包括高清节目等)、台名、技术参数等事项审核 |
3700000132006 |
行政许可 |
1.【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国务院令第228号,2017年3月修改)第十三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
受理材料、初审转报 |
直接实施责任: |
1.【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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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负责对全县各类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组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
3700000132017 |
行政许可 |
1.【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国务院令第228号,2017年3月修改)第三十一条:“广播电视节目由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 |
受理材料、初审转报 |
直接实施责任: |
1.【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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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指导、监管电视剧行业发展和电影、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的创作生产和播出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组 |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核发 |
3700000132018 |
行政许可 |
1.【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国务院令第228号,2017年3月修改)第三十五条:“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后,方可制作电视剧。 电视剧的制作和播出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规定。” |
受理材料、初审转报 |
直接实施责任: |
1.【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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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负责对全县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管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组 |
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 |
3700000132019 |
行政许可 |
1.【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05项:“省级行政区域内或跨省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实施机关为广电总局。 |
对在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进行材料受理、初审转报 |
直接实施责任: |
1.【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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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负责办理文物、视频点播、卫星接收设备设施、 体育设施、特殊工时核定等事项的审查审核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组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审批 |
3700000132022 |
行政许可 |
1.【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03项:“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审批”实施机关为广电总局、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
材料受理、初审转报 |
直接实施责任: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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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负责对全县各类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县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管理。监督管理、审查全县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的内容和质量。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组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审批 |
3700000132022 |
行政许可 |
1.【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03项:“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审批”实施机关为广电总局、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
材料受理、初审转报 |
直接实施责任: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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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组织制定全县广播电视科技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对全县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管。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组 |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内无线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的频率指配证明的核发 |
3700000132024 |
行政许可 |
1.【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6月国务院令第228号,2017年3月修订)第十八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指配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频率,并核发频率专用指配证明。”第十九条:“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核发的频率专用指配证明,向国家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审批手续,领取无线电台执照。” |
受理材料、初审转报 |
直接实施责任: |
1.【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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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全县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管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组 |
有线电视安装设计审批 |
3700000132026 |
行政许可 |
1.【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第二次修订)第十七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对全国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按照国家的统一标准实行统一规划,并实行分级建设和开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 |
受理材料、初审转报 |
直接实施责任: |
1.【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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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负责研究拟订全县印刷、复制、出版物发行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印刷、复制、出版物发行单位和业务的监管工作。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组 |
出版物批发、零售单位设立、变更审批 |
3700000139031 |
行政许可 |
1.【null】《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2月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五条:“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三十九条:国家允许设立从事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
出版物零售单位设立、变更审批 |
直接实施责任: |
1.【null】《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2月修订)第六十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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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监管电影放映工作。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组 |
点播影院设立的审批 |
3700000199028 |
行政许可 |
1.【法律】《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年11月通过)第二十四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具有与所从事的电影放映活动相适应的人员、场所、技术和设备等条件的,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从事电影院等固定放映场所电影放映活动。” |
实施设立点播影院的审批。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年11月通过)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二)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审批活动的;(三)不履行监督职责的;(六)其他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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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监管电影制片、发行、放映工作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组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 |
3700000199033 |
行政许可 |
1.【法律】《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年11月通过)第二十四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具有与所从事的电影放映活动相适应的人员、场所、技术和设备等条件的,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从事电影院等固定放映场所电影放映活动。” |
实施电影放映单位设立的审批。 |
直接实施责任: |
1.【法律】《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年11月通过)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二)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审批活动的;(三)不履行监督职责的;(六)其他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