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公务邮 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手机版 微信
微博
登录 | 注册

沂水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权责清单(行政给付类:13项)

索  引  号: yishuityjrsws/2022-0000106 主  题  词: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发布日期: 2023-06-14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标       题: 沂水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权责清单(行政给付类:13项)
沂水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权责清单(行政给付类:13项)

部门
职责
承办科室 事项
名称
事项编码 事项
类型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实施权限 对应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依据 备注
1 移交安置科 发放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3700000
524005
行政给付 【行政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九条:“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省政府规章】《山东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第二十四条:“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民政、财政等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
【法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现行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山东省机构改革方案和实施意见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省政府规章尚未修改或废止之前,调整适用有关省政府规章规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 【法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相关职责已经调整,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政策性文件中涉及职责和工作调整的有关规定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由承接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执行。” 【省直部门文件】《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发放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八条:“县级民政部门要按照规定的补助标准按时、足额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负责辖区内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发放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公布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相关政策。 2、依法依规对符合给付条件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进行核实,及时发放相关费用。 【行政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四十九条:“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二)在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鉴定、证明的;(三)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省政府规章】《山东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二)在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鉴定、证明的;(三)未履行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职责或者未落实退役士兵扶持政策措施的;(四)截留、挪用、侵占退役士兵安置专项经费的;(五)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六)其他违反退役士兵安置规定,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 优抚褒扬纪念科 发放一次性抚恤金 3700000
524007
行政给付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七条:“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遗属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第十三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 负责发放辖区内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一次性抚恤金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一次性抚恤金发放相关政策。 2、依法依规对符合给付条件的进行核实,及时拨付相关费用。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七条:“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3 思想政治和权益维护科 发放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 3700000
524006
行政给付 【国务院文件】《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服现役期间的工资由部队计发至批准转业的当年12月31日,从翌年1月1日起逐月领取退役金”。 【行政法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 【省政府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相关职责已经调整,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政策性文件中涉及职责和工作调整的有关规定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由承接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执行。” 【省直部门文件】《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编办、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七条:“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职责(一)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制定全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法规。(二)负责全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和其他经费的统计、预(决)算、申报、审核、核拨和调整等工作”;第八条:“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职责(一)根据国家及省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具体办法及相关政策。(二)负责全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和其他经费的核定、预(决)算、申报、调整和发放等工作”;第九条:“县(市)、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按照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规定的职责,结合本地实际,落实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各项政策、指导街道、乡镇做好具体的管理服务工作。” 负责落实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各项政策、指导街道、乡镇做好具体的管理服务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负责本辖区内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行政法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六十六条:“凡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4 优抚褒扬纪念科 发放定期抚恤金 3700000
524001
行政给付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六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行政法规】《烈士褒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凭证领取定期抚恤金。” 负责辖区内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发放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对符合给付条件的进行核实,及时拨付相关费用。 2、依法做好给付对象基本信息保密工作,加强对有关费用使用合法合规性的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七条:“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5 优抚褒扬纪念科 发放享受定期抚恤金人员丧葬补助费 3700000
524002
行政给付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九条:“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领取定期抚恤金的证件。” 【行政法规】《烈士褒扬条例》第十七条:“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停发定期抚恤金。” 【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第十一条“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证件,凭证件享受定期抚恤金”。第十二条:“享受定期抚恤金的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定期抚恤证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自其死亡次月起停发。” 【省政府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现行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山东省机构改革方案和实施意见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省政府规章尚未修改或废止之前,调整适用有关省政府规章规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 负责辖区内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丧葬补助费发放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丧葬补助费发放相关政策。 2、依法依规对符合给付条件的进行核实,及时拨付相关费用。 3、依法做好给付对象基本信息保密工作,加强对有关费用使用合法合规性的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七条:“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第三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依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规定期限内或者未按规定程序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二)未在规定期限内或者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抚恤关系转移手续的;(三)未在规定期限内或者未按规定程序评定残疾等级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6 优抚褒扬纪念科 发放残疾军人抚恤金 3700000
524008
行政给付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六条: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 负责辖区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抚恤金发放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抚恤金发放相关政策。 2、依法依规对符合给付条件的进行核实,及时拨付相关费用。 3、依法做好给付对象基本信息保密工作,加强对有关费用使用合法合规性的监督检查。 【法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七条:“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7 优抚褒扬纪念科 发放退役残疾军人旧伤复发死亡一次性抚恤金 3700000
524009
行政给付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八条:“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负责辖区内退役残疾军人旧伤复发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退役残疾军人旧伤复发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相关政策。 2、依法依规对符合给付条件的进行核实,及时拨付相关费用。 3、依法做好给付对象基本信息保密工作,加强对有关费用使用合法合规性的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七条:“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8 优抚褒扬纪念科 发放定期定量补助金 3700000
524010
行政给付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四条:“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 【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第二十二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部分烈士子女,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 【省政府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现行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山东省机构改革方案和实施意见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省政府规章尚未修改或废止之前,调整适用有关省政府规章规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 负责辖区内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部分烈士子女定期定量补助金发放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发放定期定量补助金相关政策。 2、依法依规对符合给付条件的进行核实,及时拨付相关费用。 3、依法做好给付对象基本信息保密工作,加强对有关费用使用合法合规性的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七条:“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9 优抚褒扬纪念科 发放定期定量补助人员丧葬补助费 3700000
524003
行政给付 【省政府规章】《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现行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山东省机构改革方案和实施意见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省政府规章尚未修改或废止之前,调整适用有关省政府规章规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 【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第二十三条:“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部分烈士子女死亡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参照当地基本殡葬服务费标准发放丧葬补助费,原享受的定期定量补助金自其死亡次月起停发。” 负责辖区内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部分烈士子女丧葬补助费发放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丧葬补助费发放相关政策。 2、依法依规对符合给付条件的进行核实,及时拨付相关费用。 3、依法做好给付对象基本信息保密工作,加强对有关费用使用合法合规性的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七条: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第三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依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规定期限内或者未按规定程序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二)未在规定期限内或者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抚恤关系转移手续的;(三)未在规定期限内或者未按规定程序评定残疾等级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0 优抚褒扬纪念科 发放烈士褒扬金 3700000
524011
行政给付 【行政法规】《烈士褒扬条例》第十一条:“烈士褒扬金由颁发烈士证书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烈士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部委文件】《民政部、 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 关于印发〈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民兵预备役人员抚恤优待办法>的通知》第六条:“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的民兵预备役人员死亡,被评定为烈士的,按照《烈士褒扬条例》的有关规定,发给烈士遗属烈士褒扬金。” 负责辖区内烈士褒扬金发放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烈士褒扬金发放相关政策。 2、依法依规对符合给付条件的进行核实,及时拨付相关费用。 3、依法做好给付对象基本信息保密工作,加强对有关费用使用合法合规性的监督检查。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1 双拥工作办公室 核发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护理费 3700000
524004
行政给付 【法律】《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相关职责已经调整,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制定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涉及职责和工作调整的有关规定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由承接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执行。” 【部委文件】《关于军队干部退休安置中几个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四款:“退休干部因战因公评为特等、一等残疾或因病瘫痪、双目失明而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经医院证明和组织批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发给护理费。” 【法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相关职责已经调整,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政策性文件中涉及职责和工作调整的有关规定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由承接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执行。” 【省直部门文件】《山东省军队退休干部护理费审批办法》第四条:“军队退休干部护理费审批按照个人申请、机构申报、县级审核、市级审批的程序办理。”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护理费发放申请申报的审核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护理费发放相关政策。 2、依法依规对本行政区域内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护理费发放申请申报的审核。 3、加强对有关费用使用合法合规性的监督检查。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2 双拥工作办公室 发放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丧葬费 3700000
524012
行政给付 【行政法规】《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第十二条:“退休干部去世后,当月的退休生活费照发,从下个月起停发退休生活费。其丧事处理,丧葬补助费,一次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等,由当地民政部门按国家机关相当职级干部有关规定办理。” 【行政法规】《军队干部离职休养暂行规定》第八条:“ 离休干部去世后,其丧葬、抚恤等按同职级在职干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现行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行政法规规定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调整适用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 【省直部门文件】《关于加强军休干部服务保障工作的意见》“积极拓展军休干部服务保障内容,全面落实军休干部生活待遇,凡国家规定军休干部应享受的工资、津贴、补贴、护理费以及丧葬费、军休干部遗属生活补助费等,要按时按标准足额发放。” 负责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丧葬费发放审核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离休退休干部丧葬费发放相关政策 。 2、依法依规对符合给付条件的进行核实,及时拨付相关费用。 3、依法做好给付对象基本信息保密工作,加强对有关费用使用合法合规性的监督检查。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3 优抚褒扬纪念科 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发放和管理 3700000
524013
行政给付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一条:“残疾军人需要配制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正在服现役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负责解决;退出现役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解决。” 【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第十七条:“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需要配制康复辅助器具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法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现行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山东省机构改革方案和实施意见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省政府规章尚未修改或废止之前,调整适用有关省政府规章规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 负责接收本行政区域内退役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制工作的申请 直接实施责任:依法依规对符合给付条件的退役残疾军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初审核实及具体实施。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关闭窗口

Word版下载 PDF版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Copyright©沂水县人民政府

承办: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沂水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Email: ysxxgkb@ly.shandong.cn  网站标识码3713230027 鲁ICP备06000965号

鲁公网安备37132302000107号

智能问答
客户端
爱山东
爱山东
沂水首发
沂水首发
政务微信
政务微信
政务微博
政务微博
新媒体矩阵
返回顶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