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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科技局权责清单(其他权利类)

索  引  号: yishuixkxjsj/2022-0000110 主  题  词: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科学技术局 发布日期: 2023-06-09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标       题: 沂水县科技局权责清单(其他权利类)
权责清单目录分表(其他权力类)
序号 实施机构 部门职责 事项名称 事项编码 事项类型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实施层级 实施权限 对应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依据 备注
1 沂水县科学技术局 负责管理科技奖励,承担县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负责管理科技成果、技术市场和科技信息市场,负责技术合同管理工作。 社会力量设立科技奖的管理 3700001006010 其他权力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6年8月通过)第二十七条:“鼓励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当在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不得在奖励活动中收取任何费用。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的管理办法,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2.【省直部门文件】《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山东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鲁科字〔2018〕129 号)三、监督和管理 :(一)明确监管职责,面向全省的社会科技奖励由省科技厅负责监管和指导;省内区域性社会科技奖励由承办机构所在设区的市科技局负责监管和指导。省市科技管理部门要定期组织对所监管的社会科技奖励开展检查工作。(二)社会科技奖励设立后,设奖者或承办机构应在3个月内向负责监管和指导的科技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并按照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如遇变更奖励名称、设奖者、承办机构、办公场所或修改奖励章程等重大事项,应于变更事项发生后1个月内书面向科技管理部门报告。
负责规范和指导县区一级社会力量设科技奖 直接实施责任:
1.社会科技奖励设立后,设奖者或承办机构应在3个月内向负责监管和指导的科技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并按照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
1.【法律】《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7月通过,2007年12月修订)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科学技术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1994年4月通过,2012年1月修订)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6年8月通过)第三十条:“参与省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专家和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有弄虚作假或者与申报单位、申报人单独接触,透露参评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等徇私舞弊行为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暂停或者取消其评审资格,对有关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 沂水县科学技术局 负责拟订县科技重大专项、重大科技创新工程、战略性重大工程实施意见,提出全县科技创新重大战略布局建议。负责我县承担国家、省、市科技重大专项的相关协调工作。 应用基础研究与技术开发类科技计划项目管理 3700001006012 其他权力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1994年4月通过,2012年1月修订)第九条:“省人民政府设立自然科学基金,并逐步设立其他科学基金,支持基础研究和科学技术前沿探索,培养科学技术人才,资助科学技术进步活动,鼓励企业出资参与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人民政府设立农业良种工程专项资金,支持农业新品种和源头创新;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资助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科学技术发展规划,设立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支持科学技术的研究与开发。”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申请和监督执行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项目管理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条件、程序、项目申请推荐情况等。
2.依法依规推荐项目。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1994年4月通过,2012年1月13日修订)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的,依照有关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的规定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财政性资金和违法所得,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科学技术进步法》《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3 沂水县科学技术局 推进科技资源和科学数据开放共享。 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 3700001006014 其他权力 1.【部委文件】《科技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基〔2017〕289号)第二十五条:“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或修订相关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地方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2.【省直部门文件】《山东省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鲁科字〔2018〕97号)第七条:“省科技厅按照国家及省相关文件规定,统筹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牵头组建和管理省仪器设备网,征集入网科研设施与仪器,通过网络面向社会提供入网科研设施与仪器信息查询、预约使用、数据共享服务等,打造跨部门、跨领域、多层次的网络服务平台。研究制定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政策措施和管理制度。委托第三方实施绩效评价工作,兑现奖惩措施。”;第九条:“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和省直有关部门作为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区域、本部门所属单位科研设施与仪器的开放共享工作。”;第十五条:“各设区市科技局对本区域申请开放共享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相关信息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纳入省仪器设备网进行管理。”;第二十二条:“省科技厅会同财政厅及相关部门牵头组织开展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评价工作,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第二十五条:“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及省直有关部门,根据科研设施与仪器评价结果,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对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效果好、用户评价高、综合效益突出的管理单位给予资金补助,每个管理单位每年最高补助200万元。补助资金用于开放共享科研设施与仪器的运行维修维护、升级改造、分析测试技术及方法研究、临时聘用人员补助及实验技术人员的学习培训等。鼓励各市设立相应的补助资金。”
3.【省直部门文件】《山东省创新券管理使用办法》(鲁科字〔2018〕122号)第二条:以创新券的形式,依托山东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以下简称省仪器设备网),对省内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创客)团队充分利用高校、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供给方)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开展科技创新相关的检测、试验、分析等活动发生的费用给予补助。
负责开展本区域、本部门所属单位科研设施与仪器的开放共享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
按照上级科技部门要求,开展本部门科研设施与仪器的开放共享工作,提交本区域申请开放共享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相关信息。
1.【部委规章】《科技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2017年9月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令289号)第22条:“利用政府预算资金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后,不履行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等科学技术资源共享使用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省直部门文件】《山东省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鲁科字〔2018〕97号)第二十八条:“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及有关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建立常态化督察机制,督促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相关扶持政策落实落地。建立投诉渠道,接受社会对科研设施与仪器使用情况的监督。”;第二十九条:“财政资金建设科研设施、购置科研仪器设备未经批准,不履行开放共享义务的,由省科技厅对管理单位进行通报批评。”;第三十条:“对于使用效率低、开放效果差、评价结果较差的管理单位,省科技厅将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节采取限制购置仪器设备等措施予以约束。”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科学技术进步法》《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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