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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服务项目清单

索  引  号: yishuixgtzyj2251515/2022-0000485 主  题  词: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日期: 2023-06-14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标       题: 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服务项目清单

序号

中介服务

项目名称

关联的政务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服务时限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事项类别

1

勘测定界图、平面界址图

建设项目用地以有偿方式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审查


其他行政权力

1.《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1999 年 3 月国土资源部令第 3 号公布,2016 年 11 月国土资源部令第 69 号第二次修正)第七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九条 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应当包括项目用地安排情况、拟使用土地情况等,并应附具下列材料:

(一)经批准的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占用基本农田的,还应当提供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二)由建设单位提交的、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三)地籍资料或者其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四)以有偿方式供地的,还应当提供草签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及说明和有关文件;

(五)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还应当提供城市规划图和村庄、集镇规划图。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2

建设项目用地以划拨方式使用国有土地审查


其他行政权力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3

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4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5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6

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审核


行政许可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7

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


行政许可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8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查


行政许可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9

拟收购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价值评估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其他九类行政权力

《山东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2015年3月省政府令第283号)第十三条:通过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土地进行储备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二)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收购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价值进行评估,拟定收购方案;(三)收购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收购合同;(四)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土地注销登记手续。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10

土地复垦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采矿权新设登记

行政许可

《土地复垦条例》第十条 下列损毁土地由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

(一)露天采矿、烧制砖瓦、挖沙取土等地表挖掘所损毁的土地;

(二)地下采矿等造成地表塌陷的土地;

(三)堆放采矿剥离物、废石、矿渣、粉煤灰等固体废弃物压占的土地;

(四)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生产建设活动临时占用所损毁的土地。

第十一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标准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第十二条 土地复垦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概况和项目区土地利用状况;

(二)损毁土地的分析预测和土地复垦的可行性评价;

(三)土地复垦的目标任务;

(四)土地复垦应当达到的质量要求和采取的措施;

(五)土地复垦工程和投资估(概)算;

(六)土地复垦费用的安排;

(七)土地复垦工作计划与进度安排;

(八)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土地复垦方案。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或者土地复垦方案不符合要求的,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不得批准建设用地,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第五条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

(二)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四)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

(五)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六)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申请开采国家规划矿区或者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和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申请开采石油、天然气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的批准文件以及采矿企业法人资格证明。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11

开采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审批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12

采矿权延续登记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13

采矿权变更登记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14

采矿权注销登记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15

资源储量检测报告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开采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审批

行政许可

国土资发[2007]26号,凡因矿业权设置、变更、(出)转让或矿山企业分立、合并、改制等需对资源储量进行分割、合并或因改变矿产工业用途或矿床工业指标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压覆等,致使矿区资源储量发生变化,需重新估算查明的资源储量或结算保有的(剩余、残留、压覆的)资源储量,应进行矿产资源储量核实,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16

勘测定界图、平面布置图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行政许可

1、《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七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前,应当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报表、标明拟选址位置的项目区位图和地形图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乡规划对建设项目拟选址位置进行审查,符合城乡规划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依据、选址位置、用地规模和建设规模,并附建设项目区位图和地形图。

2、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实行“多审合一”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19〕72 号)附件2.申请材料目录。

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山东省建设用地控制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要求“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的建设项目和因安全生产、地形地貌、工艺技术等特殊要求需要突破标准的建设项目,应按有关规定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合理确定用地规模”。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17

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编制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行政许可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18

权籍调查

宅基地使用权


行政确认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四)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5年6月国资源部令第63号)第三十四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第三十五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四)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第三十七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动产权属证书;(二)发生变更的材料。

不收费

双方协商约定

19

建设用地使用权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依据:临政字[2018]96号、财建[2009]17号

20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首次登记


21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首次登记


22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行政确认

依据:临政字[2018]96号、财建[2009]17号:

双方协商约定

23

国有林地使用权登记


市场调节价

24

森林、林木所有权登记


市场调节价

25

房产测绘成果报告书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首次登记

行政确认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9年7月修订)第三十五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四)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

2.《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8号)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依据:1、参照国测财字【2002】3号

2、临政字[2018]96号

双方协商约定

26

勘测定界图、平面界址图

国有土地租赁审查


其他行政权力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1999 年 3 月国土资源部令第 3 号公布,2016 年 11 月国土资源部令第 69 号第二次修正)第七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九条 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应当包括项目用地安排情况、拟使用土地情况等,并应附具下列材料:

(一)经批准的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占用基本农田的,还应当提供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二)由建设单位提交的、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三)地籍资料或者其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四)以有偿方式供地的,还应当提供草签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及说明和有关文件;

(五)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还应当提供城市规划图和村庄、集镇规划图。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27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测量成果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行政确认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8月通过)第五十四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委托规划技术服务单位进行竣工规划勘验,并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验线确认书、竣工勘验测绘报告等材料,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竣工规划核实。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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